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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湖健康评价指南(试行)主持单位:水利部河湖管理司编制单位: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2020 年 8 月I目目次次前言.I一、总体要求.1(一)总则.1(二)基本规定.2(三)工作流程.3二、评价指标体系.5(一)评价指标.5(二)指标评价方法与赋分标准.8三、河湖健康调查监测.32(一)监测范围与监测点位.32(二)指标获取方法与计算频次.39四、评价.48(一)评价赋分.48(二)评价分类标准.52(三)河湖健康综合评价.53五、河湖健康评价报告编制.54(一)河湖健康评价报告内容.54II(二)河湖健康评价专题图.56(三)河湖健康评价报告附表.56附件:1.参
2、考点确定方法.572.大型底栖无脊椎动物生物完整性指数.583.河湖健康评价公众调查样表.614.河湖健康评价赋分表.625.河湖“四乱”问题认定及严重程度分类表.66I前言河湖健康评价是河湖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检验河长制湖长制“有名”“有实”的重要手段。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 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要求,指导各地开展河湖健康评价工作,推动河长制湖长制“有名”“有实”“有能”,水利部河湖管理司组织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等单位编制本指南。本指南充分征求了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河长制办公室、水利(水务)厅(局)的意见,并通过了专家审查。本指南结合我国的国情、水情和河湖管理
3、实际,基于河湖健康概念从生态系统结构完整性、生态系统抗扰动弹性、社会服务功能可持续性三个方面建立河湖健康评价指标体系与评价方法,从“盆”、“水”、生物、社会服务功能等 4 个准则层对河湖健康状态进行评价,有助于快速辨识问题、及时分析原因,帮助公众了解河湖真实健康状况,为各级河长湖长及相关主管部门履行河湖管理保护职责提供参考。本指南为指导性文件,各地可参考本指南提出的河湖健康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结合本地河湖自然地理、社会环境和服务功能等差异性特征,开展河湖健康评价工作。1一、总体要求(一)总则1.为加强河湖管理保护,科学评价河湖健康状况,指导落实河长制湖长制任务,制定本指南。2.本指南适用于中华
4、人民共和国境内河流湖泊(不包括入海河口)的健康评价。3.河湖健康评价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科学性原则:评价指标设置合理,体现普适性与区域差异性,评价方法、程序正确,基础数据来源客观、真实,评价结果准确反映河湖健康状况。实用性原则:评价指标体系符合我国的国情水情与河湖管理实际,评价成果能够帮助公众了解河湖真实健康状况,有效服务于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为各级河长湖长及相关主管部门履行河湖管理保护职责提供参考。可操作性原则:评价所需基础数据应易获取、可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具有开放性,既可以对河湖健康进行综合评价,也可以对河湖“盆”、“水”、生物、社会服务功能或其中的指标进行单项评价;除必选指标外,各地可结合
5、实际选择备选指标或自选指标。4.本指南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指南。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本指南引用有关规定主要有:水利部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水河湖20192421 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的通知(办河湖2018245 号)水利部办公厅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指南(试行)(办河湖函2019394 号)水利部办公厅“一河(湖)一策”方案编制指南(试行)(办建管函20171071 号)水利部办公厅“一河(湖)一档”建立指南(试行)(办建管函2018360 号)GB 38
6、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0201-2014 防洪标准GB 15618-2018 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SL 395-2007 地表水资源质量评价技术规程SL 219-2013 水环境监测规范SL 167-2014 水库渔业资源调查规范5.河湖健康评价除应符合本指南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二)基本规定1.河湖健康评价应以本指南确定的指标体系进行综合评价,反映河湖健康总体状况,也可采用本指南确定的指标进行单项评价,反映河湖某一方面的健康水平。32.河流健康评价可以整条河流为评价单元,也可以各级河长负责的河段为评价单元;根据评价单元长度,一个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