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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于我国的公司法法律框架比较完善,基金经理通常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首选的法律形式。我们注意到,最近一些私募基金经理出于税务筹划等商业考虑,也选择了有限合伙制作为其法定形式。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发起私募投资基金或从事任何募集活动前,必须符合登记要求。基金经理必须符合某些资格及实质要求,才能成功地取得香港基金管理协会的注册资格。此外,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经理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2016年),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人必须聘请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是否符合申请注册条件、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是中国注册管理委员会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注册要求的最重要的文件之一。基金经理经营
2、活动的限制与限制私募基金经理必须在其法定名称和业务名称中包含以下语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并在经营范围内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等资产管理业务类别。私募基金经理只能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推广和推销基金,而不能进行公开发行或一般募集。私募基金经理在市场营销和推广活动中,不得向投资者作出任何回报或投资资金安全的承诺。每个私募基金经理只能管理一种类型的私募基金(见2.1另类基金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借贷、担保、保理等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者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的业务。此外,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未向本会申报的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防止利益冲突等不道德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