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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要加强部门间的合作。除了渔业主管部门的努力,海上交通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公安、海警、旅游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及各级地方政府也需要共同合作加强管理。上述部门都有管理船舶的职能和职责,不应互相推卸责任。例如,涉渔“三无”船舶屡“拆”不止,其中一个原因在于渔民去小规模造船厂造船。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从造船的源头根治、加强各个相关部门的合作管理。造船厂的管理涉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手续不全、非法建造船舶的行为,应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和查处,渔政管理部门没有相关的权限。1994 年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明确规定了原工商管理部门可以对造船厂进行停业、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吊
2、销营业执照。此外,大量违法行为的管理都涉及海上交通部门。目前许多地区已经开展了加强部门合作的方面的实践。2020 年 11 月,大连市成立了市海洋与渔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这一机构由原渔政、渔监、海监合并组建而成,将依法统一行使渔业渔政、海域使用监察、海洋及海岛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等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职能。32 此外,广东省也基本在同一时期设立了海洋综合执法总队。33 这种新的体制有明显优势,利于整合执法资源,推进综合执法,在日后的实践中可以进一步验证其执法效果。其次,面对水上执法和管理复杂、难度大,存在取证难等问题,未来除了采用传统管理方式之外,应多借助科技手段,如卫星定位、港口监控等,提升管理的
3、能力。管理涉渔“三无”船舶,需要管理者、地方政府(特别是乡政府)启动全面的摸底工作,摸清这些涉渔“三无” 船舶的底数、造船厂(特别是非法的小造船厂)的底数。这是因为大量涉渔“三无”船舶出自小造船厂。具体做法包括:组织各辖区对涉渔“三无”船舶进行全面排查;组织入户核查确认,逐船登记(包括材质、大小、机械等内容);按照“一船一照片”的要求,参照渔船摸底登记的做法,建立涉渔“三无” 船舶台账;对拆解类的船舶同时建立价值评估台账、回收拆解台账和资金补助台账。各地要广泛组织宣传,引导涉渔“三无”船舶所有人自行清理或主动拆解。对不同功能的涉渔“三无”船舶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分类处置,严禁一刀切。对拒不处置,或经公告逾期无人认领,或标识管理不到位的涉渔 “三无”船舶,坚决依法取缔并统一销毁。巡查不一定必须出动船只进行海上巡查,可以利用现代化科学技术手段进行。例如将管辖的海域通过卫星或者位置遥感等技术划分为若干个责任区,再通过计算机的科技防控力量在网上进行网格化巡查和管理。这在技术上已经可以实现,但是需要相应的人员配备。有些省市已经采用了这样的技术手段,并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