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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 年 3 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规定,违规生产状态下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煤矿超产意愿大幅降低,对煤炭供给产生巨大边际影响,使得供给形成偏紧局面。刑法相关条例修正,2021 年 3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共计四十八项内容,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同时第一百三十四条新增条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2、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本次刑法修正为中国刑法第一次对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未造成其它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提出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若存在以上列举的违法行
3、为受到刑事责任追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超产”即为超负荷生产,在该种生产状态下,容易发生安监措施不到位,生产工人疲劳工作,造成失误机会更大,从而事故发生率大幅提高。该刑法修订条例的实施,使得各煤炭企业煤矿矿长,超产意愿大幅降低,从而使得政府“保供”的主要手段面临失效。自该刑法条例施行以来,主要超产地区陕北和内蒙古地区煤炭产量受到影响较为明显。尤其是内蒙古,即便在 2020 年反腐影响产量下降的前提下,进入 2021 年 3 月份后,内蒙古地区煤炭产量仍旧维持同比下滑 7%左右的减产速度。综合以上因素,直接导致了我国煤炭产量维持低位状态,按照日均产量计算基本维持在 1070 万吨左右水平,对应月均产量为 3.2-3.3 亿吨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