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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尚未形成以服务为核心的信托文化目前信托公司开展的营业信托是在“推倒重来”基础上,经“一法两规”明确清晰定位后逐步崛起成为中国金融业四大支柱之一。2007 年修订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以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则明确了信托公司的定位是面向合格投资者,主要提供资产管理和投资业务等服务的金融机构。信托法允许信托公司开展以资金信托为主的具有投融资功能的商事信托,也可以开展以保护与传承家族财产为目的的私人信托,但中国信托业发展实践表明,中国的经济社会长期缺乏以服务为核心的信托文化和习惯。信托服务业务的盈利能力不足在当前的法律法规制度下,信托公司是可以开展综合信托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由于“推倒重来”
2、后的信托业基本处于中国经济和投资高速发展的周期,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对资金不断推升的投融资需求,信托公司长期以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公司盈利模式主要依赖于发行信托并为企业提供项目融资和借贷资金,从而收取手续费即息差的信贷模式。信托公司对于服务信托所依赖的核心运营服务能力未给予战略上的重视。配套制度不完善,政策支持力度不足我国现有的信托法律法规偏重于以投融资功能为核心的资金信托,服务信托的概念提出时间不久,业务类型与监管思路尚处于讨论与研究中,不充分的业务实践也不利于行业建立服务信托领域的展业规范。信托财产登记、税收优惠等基础性制度的长期缺失,导致服务信托成本较高,功能发挥受阻。信托法已颁布近二十年,受托人缺失的现象并不是因为制度缺失,而是因为制度执行缺位,许多受托行为均未纳入监管。单凭信托自行展业无法吸引企业进行自我约束,而消费者又属于话语权较弱或者不具备话语权的群体。政府管理部门或机构监管者应从消费者角度出发,制定一系列涉及受托行为的企业必须引入受托人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