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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對本申請版本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意見,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申請版本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Golden Faith Group Holdings Limited高 豐 集 團 控 股 有 限 公 司(本公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的申請版本警告本申請版本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要求而刊發,僅用作提供資訊予香港公眾人士。本 申 請 版 本 為 草 擬 本,其 內 所 載 資 訊 並 不 完 整,亦 可 能 會 作 出
2、 重 大 變 動。閣 下 閱 覽 本 文 件,即代表 閣下知悉、接納並向本公司、其保薦人、顧問或包銷團成員表示同意:(a)本文件僅為向香港公眾人士提供有關本公司的資料,概無任何其他目的。投資者不應根據本文件所載資料作出任何投資決定;(b)在 聯 交 所 網 站 登 載 本 文 件 或 其 補 充、修 訂 或 更 換 附 頁,並 不 引 起 本 公 司、其 保 薦 人、顧 問或包銷團成員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司法權區必須進行發售活動的責任。本公司最終會否進行發售仍屬未知之數;(c)本文件或其補充、修訂或更換附頁的內容可能會亦可能不會在最終正式的上市文件內全部或部分轉載;(d)申請版本並非最終的上市文件
3、,本公司可能不時根據 上市規則 作出更新或修訂;(e)本文件並不構成向任何司法權區的公眾人士提呈出售任何證券的文件、發售通函、通告、通函、小冊子或廣告,亦非邀請公眾人士提出認購或購買任何證券的要約,且不旨在邀請公眾提出認購或購買任何證券的要約;(f)本文件不應被視為勸誘認購或購買任何證券,亦不擬構成該等勸誘;(g)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任何聯屬公司、顧問或承銷商概無於任何司法權區透過刊發本文件而發售任何證券或徵求購買任何證券的要約;(h)本文件所述的證券非供任何人士申請認購,即使提出申請亦不獲接納;(i)本公司並無亦不會將本文件所指的證券按一九三三年美國證券法(經修訂)或美國任何州立證券法例註冊;(
4、j)由於本文件的派發或本文件所載任何資訊的發佈可能受到法律限制,閣下同意自行了解並遵守任何該等適用於 閣下的限制;及(k)本文件所涉及的上市申請並未獲批准,聯交所及證監會或會接納、發回或拒絕有關的公開發售及或上市申請。倘於適當時候向香港公眾人士提出要約或邀請,準投資者務請僅依據與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註冊的本公司文件作出投資決定;文件的文本將於發售期內向公眾派發。二零一七年月日重 要 提 示本 文 件 為 草 擬 本,其 內 所 載 資 訊 並 不 完 整,亦 可 能 會 作 出 變 動。閱 讀 本 文 件 時,須 與 本 文 件 封面 警告 一節一併閱覽。閣下如對本文件的任何內容有任何疑問,應諮
5、詢獨立專業意見。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對本文件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文件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本文件連同本文件附錄五 送呈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文件 一段列明的文件,已遵照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42C條的規定送呈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對本文件或上述任何其他文件的內容概不負責。預期編纂將由編纂(為其本身及代表編纂)與本公司(為其本身及代表售股股東)於編纂協議釐定,編纂預期將為編纂(香
6、港時間)或之前或編纂(為其本身及代表編纂)與本公司(為其本身及代表售股股東)可能協定的較後日期。倘編纂(為其本身及代表編纂)與本公司(為其本身及代表售股股東)基於任何理由而未能於編纂(香港時間)或之前或編纂(為 其 本 身 及 代 表編 纂)與 本 公 司(為 其 本 身 及 代 表 售 股 股 東)可 能 協 定 的 較 後 日 期 就編 纂達 成 協 議,則編 纂不 會 進行並將告失效。除非另行公佈,否則編纂將不會超過編纂,且目前預期不會低於編纂。申請編纂的投資者必須於申 請 時 繳 付 最 高編 纂每 股編 纂編 纂,連 同1%經 紀 佣 金、0.0027%證 監 會 交 易 徵 費 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