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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對本申請版本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申請版本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ACCEL GROUP HOLDINGS LIMITED高 陞 集 團 控 股 有 限 公 司(本公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的申請版本警告本申請版本(申請版本)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要求而刊發,僅用作提供資訊予香港公眾人士。本申請版本為草擬本,其所載資訊並不完整,亦可能會作出重大變更。閣下閱覽本文件,即代表閣下知悉、接納
2、並向本公司、其保薦人、顧問或包銷團成員表示同意:(a)本申請版本僅為向香港公眾人士提供有關本公司的資料,概無任何其他目的;投資者不應根據本申請版本中的資料作出任何投資決定;(b)於聯交所網站登載本申請版本或其補充、修訂或更換附頁,並不引起本公司、其保薦人、顧問或包銷團成員於香港或任何其他司法權區必須進行發售活動的責任。本公司最終會否進行發售仍屬未知之數;(c)本申請版本或其任何補充、修訂或更換附頁的內容可能會亦可能不會在最後正式的上市文件內全部或部分轉載;(d)本申請版本並非最終的上市文件,本公司可能不時根據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作出更新或修訂;(e)本申請版本並不構成向任何司法權區的公眾提呈出售
3、任何證券的招股章程、發售通函、通知、通函、小冊子或廣告,亦非邀請公眾提出認購或購買任何證券的要約,且不旨在邀請公眾提出認購或購買任何證券的要約;(f)本申請版本不應被視為誘使認購或購買任何證券,亦不擬構成該等勸誘;(g)本公司或其任何聯屬人士、保薦人、顧問或包銷商概無於任何司法權區透過刊發本申請版本而發售任何證券或徵求購買任何證券的要約;(h)本申請版本所述的證券非供任何人士申請認購,即使提出申請亦不獲接納;(i)本公司並無亦不會將本申請版本所指的證券按一九三三年美國證券法(經修訂)或美國任何州的證券法例註冊;(j)由於本申請版本的派發或本申請版本所載任何資訊的發佈可能受到法律限制,閣下同意了
4、解並遵守任何該等適用於閣下的限制;及(k)本申請版本所涉及的上市申請並未獲批准,聯交所及證監會或會接納、發回或拒絕有關的公開發售及或上市申請。本公司根據香港法例第32章 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 向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招股章程後方會向香港公眾人士提出要約或邀請。倘本公司於適當時候向香港公眾人士提出要約或邀請,有意投資者務請僅依據與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註冊的本公司招股章程作出投資決定,招股章程的文本將於發售期內向公眾派發。閣下對本文件的任何內容如有任何疑問,應徵詢獨立專業意見。Accel Group Holdings Limited高 陞 集 團 控 股 有 限 公 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
5、限公司)編纂編纂的編纂數目:編纂股股份(視乎編纂而定)編纂數目:編纂股股份(可予重新分配)編纂數目:編纂股股份(可予重新分配及視乎編纂而定)最高編纂:每股編纂港元,另加1.0%經紀佣金、0.0027%證監會交易徵費及0.005%聯交所交易費(須於申請時以港元繳足,並可予退還)面值:每股股份0.01港元編纂:獨家保薦人編纂及編纂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對本文件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文件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本文件副本連同本文件附錄五 送呈香港公司註冊處處
6、長及備查文件 一節所述之文件,已遵照香港法例第32章 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 第342C條的規定,送呈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對本文件或上述任何其他文件之內容概不負責。最終編纂預期將由編纂(為其本身及代表編纂)與我們於編纂訂立的協議而釐定。編纂預期將為編纂或前後,惟無論如何不得遲於編纂。編纂將不會超過編纂港元,且目前預期不會低於編纂港元。編纂申請人須於申請時繳付最高編纂每股編纂港元,連同1.0%經紀佣金、0.0027%證監會交易徵費及0.005%聯文所交易費。倘編纂低於編纂港元,則多繳款項可予退還。編纂(為其本身及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