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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断标准,如“适当引用”“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少量复制”“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免费表演”“不以营利为目的”等等,这极有可能产生立法机关不希望出现的两种情况,即规则适用的盲区和规则适用的矛盾。如不是“适当引用”而是“全部照搬”但却并不会“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大量滑稽模仿类案件就是如此);又比如向公众收取门票用于募捐的公益赈灾演出,看似“以营利为目的”,但又没有“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此时是支持其不侵权抗辩还是不支持呢?最后,今年新冠疫情背景下,以“相信未来”、“同一个世界:团结在家”等为代表的免费表演逐渐增多,免费表演过程中的著作权保护也引发关注,此次修法强调了“免费表演”如
2、欲主张合理使用,必须“不以营利为目的”,防止了以免费表演为名通过收取各种费用的方式变相达到营利目的,从而保证作品各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规范演出行业免费表演活动中的作品使用。增加表演者的“出租权”,使得表演者能获得更多收益著作权制度的发展也是传播技术进步的历史。近年来,科学技术的发展为作品带来了新的利用、传播方式。演出行业中各类型演出作品在移动存储、激光扫描等技术使用下可复制性逐渐增强,便利了作品传播的同时也催生了该领域的出租市场,加剧了以租代买、以租代卖乱象。此次著作权法修改一方面对此现实问题作出回应,二是于 2020 年正式生效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保持一致赋予表演者出租权,使得表演者
3、获得更多创作回报,进而激发其表演的热情和积极性。但另一方面,新版著作权法仍然没有赋予表演者(特别是声音类表演者)广播权(包括即时转播和网络直播)和机械表演权,这也可以说是一大遗憾。确立“职务表演”概念,并给出了职务表演著作权的分配方案在现实情境中,表演者很多情况下与演出单位签订有长期的劳动合同,此时如何确定表演内容的权利归属,就变得尤为重要。此次修法弥补了现行著作权法中“职务表演”的缺漏,明确了“职务表演”情境下的著作权分配规则:“演员为完成本演出单位的演出任务进行的表演为职务表演,演员享有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其他权利归属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出单位享有。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员享有的,演出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该表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