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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對本申請版本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意見,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申請版本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E-House(China)Enterprise Holdings Limited易居(中國)企業控股有限公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的申請版本警告本申請版本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要求而刊發,僅用作提供資訊予香港公眾人士。本申請版本為草擬本,其內所載資訊並不完整,亦可能會作出重大變動。閣下閱覽本文件,即代表閣下知悉、接納並向易
2、居(中國)企業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本公司的保薦人、顧問及承銷團成員表示同意:(a)本文件僅為向香港公眾人士提供有關本公司的資料,概無任何其他目的;投資者不應根據本文件中的資料作出任何投資決定;(b)在聯交所網站登載本文件或任何補充、修訂或更換附頁,並不引起本公司、本公司的任何保薦人、顧問或承銷團成員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司法權區必須進行發售活動的責任。本公司最終會否進行任何發售仍屬未知之數;(c)本文件或其補充、修訂或更換附頁的內容可能會亦可能不會在最終正式的上市文件內全部或部分轉載;(d)本申請版本並非最終的上市文件,本公司可能不時根據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作出更新或修訂;(e
3、)本文件並不構成向任何司法權區的公眾提呈出售任何證券的招股書、發售通函、通知、通告、小冊子或廣告,亦非邀請公眾提出認購或購買任何證券的要約,且不旨在邀請公眾提出認購或購買任何證券的要約;(f)本文件不應被視為誘使認購或購買任何證券,亦不擬構成該等勸誘;(g)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任何聯屬公司、保薦人、顧問或承銷團成員概無於任何司法權區透過刊發本文件而發售任何證券或徵求購買任何證券的要約;(h)本文件所述的證券非供任何人士申請認購,即使提出申請亦不獲接納;(i)本公司並無亦不會將本文件所指的證券按1933年美國 證券法(經修訂)或美國任何州立證券法例註冊;(j)由於本文件的派發或本文件所載任何資訊的發
4、佈可能受到法律限制,閣下同意了解並遵守任何該等適用於 閣下的限制;及(k)本文件所涉及的上市申請並未獲批准,聯交所及證監會或會接納、發回或拒絕有關的公開發售及或上市申請。倘於適當時候向香港公眾人士提出要約或邀請,準投資者務請僅依據與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註冊的本公司招股書作出投資決定;招股書的文本將於發售期內向公眾派發。重 要 提 示本文件為草擬本,其所載資料並不完整及可作更改,閱讀有關資料時,必須一併細閱本文件首頁 警告 一節。閣下如對本文件的任何內容有任何疑問,應徵詢獨立專業意見。E-House(China)Enterprise Holdings Limited易居(中國)企業控股有限公司(於
5、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編纂編纂的編纂數目:編纂股股份(視編纂 行使與否而定)編纂數目:編纂股股份(可予編纂)編纂數目:編纂股股份(可予編纂及 視乎編纂行使與否而定)最高編纂:編纂面值:每股股份0.00001美元股份代號:編纂聯席保薦人(按字母順序排列)編纂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和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對本文件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也不發表任何聲明,並表明不會就因本文件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本文件連同附錄五 送呈公司註冊處處長及備查文件 一節所列明的文件,已遵照香港法例第32章 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
6、第342C條的規定送呈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和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對本文件或上述任何其他文件的內容概不負責。預期編纂將由編纂(代表編纂)與本公司於編纂以協議釐定。預期編纂將為編纂或前後,且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會遲於編纂。除非另行作出公告,否則編纂不會高於編纂,且現時預期不會低於編纂。如基於任何理由,編纂(代表編纂)與本公司未能於編纂之前就編纂達成協議,則編纂將不會進行並將告失效。編纂編纂預 期 時 間 表(1)i 編纂本文件為草擬本,其所載資料並不完整及可作更改,閱讀有關資料時,必須一併細閱本文件首頁 警告 一節。預 期 時 間 表(1)ii 編纂本文件為草擬本,其所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