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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见第 13 条指出,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对于非营利性的理解,我们认为今年 5 月落地的新民促法实施条例具备参考意义,相较 18 年送审稿,21 年终稿:1)删除民办培训机构内容;2)严格监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出资设立、组织活动与办学收益。以民办教育大省四川为例,6 月中旬省教育厅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暂停审批设立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规划将民办教育学位数占比调减至 5%以下(2018 年中/小学分别为 10.01%/4.9%),且出现首例“民转公”,湖南、江苏等地同样出台类似政策。因此,在将校外培训机构界定为非营利性
2、后,将同样适用于民促法,而地方政府的监管严苛程度极有可能向学历教育看齐。意见第 14 条指出,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6 月 1 日,新修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三条指出,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而对校外培训的限制与此完全一致,同样证明对于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将逐渐向学校靠拢。意见第 13 条指出,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外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
3、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学科类培训机构。我们认为校外培训机构的资本化道路将完全受阻,甚至可能超过 18 年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影响。在无特殊说明情况下,法不溯及既往,而本文件特别指出已违规的要进行清理整治,对于已上市公司而言:1)市场需求和盈利能力严重受损;2)学科类培训机构停止审批,不得通过股票融资或现金支付等方式控制相关资产,基本消除兼并扩张的可能性;3)禁止外资通过 VIE 架构控股或参股,若严格执行,港、美股 K12 教培企业将不得不剥离现有学科类培训业务。意见第 14、16、22、26 条指出,培训机构不得高薪挖抢学校老师,从业人员必须具备教师资格;融资及收费应主要用于培训业务经营;确保主流媒体等不刊登校外培训广告,广告不得进校园;将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通过第三方托管、风险储备金等方式加强预收款管控。此外,意见第 15 条指出,严禁聘请境外的外籍人士开展培训,境内要符合规定。我们认为监管内容基本符合预期,即通过严控培训时长和价格、加强预收款和广告监管、禁止挖抢学校教师,引导校外培训机构向普惠型发展,从而真正减轻家庭教育负担,符合优化生育配套政策,达到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