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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国内工程监理制度存在一定的局限性:1)实际运用存在功能缺失:监理应履行三控两管一协调安全履职,但实际应用中大部分仅以质量控制为主,同时也因行业竞争较为激烈而持续压低报价,服务水准不高,存在内容和机制的缺失;2)行业利润率低,人才缺乏:监理行业从业主体较多,利润率低,且发生安全事故时还需要承担较大责任,导致优秀人才不愿意从事监理行业;3)监理行业面临需求下降趋势:自 2018 年以来,上海、北京等九地相继发文明确,对技术要求简单的社会投资项目可不聘用工程监理、支持非必须监理项目自我管理、简易低风险项目不要求强制外部监理,监理行业需求可能面临下滑。第三方工程评估与工程监理属于工程技术与设计服务
2、领域不同的业务类型,不存在竞争或替代关系。第三方工程评估属于工程管理服务,而监理业务属于工程监理服务。二者不仅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分属不同细分行业,同时二者在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工作成果及用途、业务开展依据、业务资质要求、法律责任等多方面也存在差异。因此,第三方工程评估与工程监理也不存在业务竞争或替代关系。工程监理、工程评估和驻场管理的工作内容相同点体现在工作内容存在一定重合,都涉及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检查、评价和判断,不同点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1)监理服务单一特定工程,工程评估根据委托方需求对多个工程项目进行“体检”。工程监理根据监理规范对单一特定工程项目施工阶段进
3、行全面的管控,监理工作是“细而全”,主要是做好“三控两管一协调安全履职”工作,重点关注流程的履行;工程评估根据委托方需求对多个工程项目进行“体检”,提供项目整体或特定环节的定性及定量评价,并通过项目间横向比较,发现系统性问题背后的原因,提供相应解决方案,重点关注结果。第三方服务工作是“点带面”,有时针对某一领域的督导核查要比监理单个工程的工作更深入细致。 2)监理对工程项目承担法定监理责任,工程评估对委托方承担合同履约责任。监理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文件的要求,对具体工程项目的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属于工程项目“五方责任主体”之一,对工程项目承担法定监理责任。工程评估单位受建设单位或其上级管理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委托,根据与委托方签署的业务合同,对委托方旗下或管辖范围内的多个工程项目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对委托方承担合同履约责任。 3)监理是强制性要求,工程评估是委托方自主需求。工程监理是我国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系法规强制性要求,监理工作的完成是建设工程验收的基本前提。而工程评估是委托方可根据自身需求,自主决定是否购买工程评估/驻场管理服务,业务开展完全以市场化方式进行,并无强制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