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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发行人控股股东九洲集团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的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本企业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且减持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上述法定或自愿锁定期满后,若本企
2、业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减持规定进行,并积极配合发行人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如有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对发行价或收盘价等进行相应调整。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可扣留违反承诺当年度及其后一个年度应付本企业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企业在违反承诺期间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企业履行承诺为止。(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兴绵基金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3、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的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本企业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且减持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上述法定或自愿锁定期满后,若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减持规定进行,并积极配合发行人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如有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对发行价或收盘价等进行相应调整。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可扣留违反承诺当年度及其后一个年度应付本企业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企业在违反承诺期间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企业履行承诺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