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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至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前,不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弘业期货股份。 2、自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个月(以下称锁定期限)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弘业期货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首发前股份。 3、如果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A 股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弘业期货 A 股股票
2、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股份拆细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下同),或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弘业期货 A 股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弘业期货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4、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减持弘业期货 A 股股票的价格不低于弘业期货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 5、就本公司减持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弘业期货首发前股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股份转让/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公司承诺遵守该等其他规定。 6、如果本公司违反了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限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弘业期货所有。本公司在接到弘业期货董事会发出的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限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弘业期货。 7、本承诺函经本公司加盖公章后生效,并长期有效。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时,如果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弘业期货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