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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本企业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2、限售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如本企业在限售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3、本企业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
2、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的规定,公司就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制订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情形(以下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则公司应当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草案)、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等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并予以具体实施、依法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在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有效期内,在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包括但是不限于: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