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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此前存在两套针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措施,分别由银保监会和 央行主导。银保监会方面,主要体现为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其中提出应计提附加资本,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风险加 权资产的1%,国际系统重要性机构的附加资本要求不得低于1%。同时, 2014 年 1 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披 露指引,要求表内外资产余额为 1.6 万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上一年度被 认定为国际系统重要性商业银行从 2014 年起披露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 指标。据此,五家国有行与八家上市股份行需要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央行方面主要体现在 MPA 考核,其中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更为
2、细 致,将全国银行分为三类:N-SIFIs(全国性系统重要性机构),R-SIFIs (区域性系统重要性机构)和 CIFIs(普通银行)。不同银行之间部分监 管要求存在差异化,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在资本要求中,增加了“系统重 要性附加资本”:N-SIFIs 和 R-SIFIs 作为参照机构,附加资本要求为 1%, 其余机构按照与参照机构的资产规模比值相应赋值,基本公式为:机构 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0.5%+(1%-0.5%)机构资产规模/参照的最大机 构资产规模。 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要求的不同,MPA 针对资本的考核并非要 求银行资本充足率(简称“C”)高出某一数值即算作达标,而是将其与 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简称“C*”)作比较。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结构 性参数(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储备资本+资本 缓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