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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569页).pdf

上传人: 木*** 编号:40583 2021-06-18 569页 6.61MB

1、4.2.1 各方同意并确认,对于投资方而言,若(1)目标公司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5 年内未能合格上市的; 或(2)目标公司和/或原股东(“回购义务方”)于合格上市前,在本协议、增资合同或新公司章程项下出现重大违约行为;或(3)有其他股东要求目标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4)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5 年内投资方有权要求原股东回购投资方所持有的全部目标公司股权,原股东应无条件承诺回购投资方所持有的全部目标公司股权。回购价格为:投资方投入的投资金额加上自投入资金之日起至全部归还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10%计算的利息并扣除持股期间己获得分配利润后的余额,与目标公司届时资产状况无关。4.

2、2.2 出现绍兴金道齿轮箱有限公司增资合同中第八条(8.违约及违约责任 8.1.原股东及目标公司在此不可撤销和无条件的同意,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如因原股东或目标公司违反其在第 6.1 条项下的陈述和保证,给增资方造成损害的,增资方可要求原股东收购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全部股权,收购对价为该增资方所投入的投资金额加上自投入资金款项到位之日起至收购款项支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10%计算的利息。8.2.原股东在此不可撤销和无条件的同意,截至本合同签署日,由于原股东的故意、隐瞒或重大过失,导致增资方认为其认缴目标公司新增资本的行为不能实现其目的的,可要求原股东收购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全部股权

3、,收购对价为该增资方所投入的投资金额加上自投入资金款项到位之日起至收购款项支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10%计算的利息。)或者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由原股东受让投资方股权情形的,股权转让价格按照本协议 4.2.1 中的回购价格计算方式确定,不作另行调整。投资方行使回购权的,应及时通知回购义务方,回购义务方应在通知送达后 30 日内支付所有的回购款项,投资方应配合原股东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股权转让过程中,投资方回购款项高于原投资金额的增值部分所涉及的税费由投资方承担。位的,则投资方有权(但无义务)要求买受人全部或部分受让投资方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原股东有义务促使受让方以同等价格、条款和条件受让投资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 如投资方行使其共同出售权,由于未能取得受让方的同意,或政府机构未授予所需批准、同意或豁免(如需)或未能办理有关登记、备案等法律手续从而使投资方的全部或部分共同出售权无法实现,则无论本协议是否另有约定,原股东不得在投资方另行事先再次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向受让方出售或转让任何目标公司股权,除非原股东以同等 于受让方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投资方拟转让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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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一家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注册成立的企业,主要从事叉车变速箱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2,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10,000万股,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主要客户为叉车整车厂商,包括杭叉集团、柳工、江淮银联等,客户集中度较高。公司主要生产场所位于绍兴市中兴大道22号,该地块未来可能被规划为二类居住用地,存在搬迁风险。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金氏家族,可能存在不当控制风险。公司产品研发风险较高,需要持续保持技术先进性。 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财务状况良好。本次发行后,公司拟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以保障股东权益。 公司本次发行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批准,存在发行失败风险。公司提醒投资者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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