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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工业园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上会上会稿)稿)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1-1-1发行概况发行概况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2,9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公司股东不在本次发行过程中公开发售股份。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1.00 元发行股数:2,9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元发行后总股本:11,600 万股预计发行日期:【】年【】月【】日拟上
2、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施建明,实际控制人、董事、总经理施屹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人所持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且不因(实际控制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3)公司股票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本承诺不因(实际控制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
3、原因终止;(4)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于股份限售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股东汇蝶管理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股东之张红星、范春跃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4、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且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3)公司股票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终止;(4)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于股份限售期结束后),每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1-1-2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股东之闻娟英、蔡芳、杨忠明、孙汉忠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5、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且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3)公司股票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终止;(4)在本人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于股份限售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
6、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担任公司监事的公司股东之张利方、董旭明、庄利明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于股份限售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股东之沈元新、张里浪、沈志荣、董旭丽、久景管理、顾林祥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申请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