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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或无法实施第 1 项股价稳定措施时(包括未获得内部/外部审批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如需),在获得批准后的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公司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 2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
2、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控股股东可不再增持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第 2 项股价稳定措施完成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第 2 项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时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关于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后稳定公司 A 股股价的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或未来新选聘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 A 股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不高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额的 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