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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释义(2005 年版)关于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释义:“证券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而公平的证券市场应当具备两个因素:一是使所有的投资者能够最大限度地获得市场信息;二是所有投资者获得信息的机会应当平等的。但有些人员由于地位、职务等便利条件,有先于其他投资者获得有关信息的机会。为了保证证券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本条禁止有关人员持有、买卖或者获得股票。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因其所属机构或组织是专业从事证券交易和证券经营业务的单位,他们不仅有获得信息的便利条件,而且有业务上的优势。为防止他们利用其业务和信息优势参
2、与股票交易而不利于其他投资者,保证证券交易活动的公开、公正,本条将他们列入禁止持有、买卖股票获得股票的主体范围。”参考上述释义,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立法目的在于防范证券从业人员利用其获得信息、岗位、职务等便利条件和业务优势等不对等的竞争地位,妨碍其他投资者最大限度获取信息或先于其他投资者获取信息,采取不当交易方式谋求证券交易的不当利益,丧失公正性和职业道德,违反证券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而王越系于 2014 年作为王毅清家族成员之一获得发行人前身同健有限的股权,获得股权当时同健有限的股权并未流通。自 2017年 7 月王越入职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至发行人自新三板摘牌
3、期间,王越未进行过任何有关发行人股份的交易,不存在违反证券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情形,未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自发行人于 2018 年 1 月自新三板摘牌至王越于 2019 年 7 月转让发行人股份期间,发行人的股份并未流通,王越持有发行人股份不违反证券法的规定。综上所述,王越系于 2014 年作为王毅清家族成员之一获得发行人前身同健有限的股份,自 2017 年 7 月王越入职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至发行人自新三板摘牌期间,王越未进行过任何有关发行人股份的交易,不存在违反证券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情形,未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自发行人于 2018年 1 月自新三板摘牌至王越于 2019 年 7 月转让发行人股份期间,发行人的股份并未流通,王越持有发行人股份不违反证券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