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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长沙力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Changsha Lyrun Material Co.,Ltd.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南路6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附录 主承销商 (湖南省长沙市新建西路1 号)湖南擎宇律师事务所 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关于长沙力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年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长沙力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根据股份公司与湖南擎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委托协议,本所指派律师刘彦、李凤祥(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股份公司2 0 0 2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对股份公司
2、本次发行进行法律审查,并获授权为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1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监会(2 0 0 1)3 7 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 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2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
3、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股份公司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3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股份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 本所律师同意股份公司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 2引用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本所律师已对有关招股说明书的内容进行了审阅并确认。5 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已得到股份公司如下保证:股份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
4、头证言,股份公司提供的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6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股份公司或者其它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书。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股份公司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第二节 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 股份公司于2 0 0 2 年3 月1 0 日召开的2 0 0 1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 0 0 0 万股的议案,并授权股份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事宜。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份公司章程之规定,上述决议的内容和形式合法有效。股份公司股
5、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其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2 股份公司本次发行尚待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和所作决议程序、内容均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股份公司本次发行已获股份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和有效授权。二、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1 股份公司系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函(2 0 0 0)1 2 1 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由长沙力元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前身有限公司于1 9 9 8 年1 月2 4 日在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2 7 4 9 6 3
6、6 2;股份公司2 0 0 0 年8 月2 2 日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注册登记,现持有该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 3 0 0 0 0 1 0 0 4 8 2 9,注册资本为人 3民币捌仟叁佰陆拾玖万柒仟伍佰元,住所长沙市经济开发区星沙南路6 号,法定代表人为张世明,经营范围为连续化带状泡沫镍产品、电池及相关材料的生产、销售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2 股份公司依法有效存续,未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