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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1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ENTER INTERNATIONAL GROUP CO.,LTD.(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北路 3 号 3 幢 8404 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2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股数 不超过6,251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9.18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6 年 12 月 1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2、不超过 40,001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刘爱森以及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翁家恩、黄亚明、刘德顺、蒋海峰、陈伟林、陈文、颜坚、苗泽献、齐涛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对价格做相应除权除息处理);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3、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除了上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2、法人股东盛亚投资和华永集团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3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有的公司股份。3、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高伟和叶渊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4、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除了上述锁定期外,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4、其他自然人股东陈俊臣、孟托、苟军利、黄平良、郑锦泉、魏良庆、任黎明、李宏乾、叶树周、李艳霞、马继峰、时冬娅、朱天永、林平、滕飞、王立永、方如华和王跃清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保荐人(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
5、署日期 2016 年 11 月 30 日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4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门和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对发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不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
6、投资价值作出判断。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5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在评价本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时,应特别关注下列重大事项和风险,并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一、本次发行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