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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促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可以吸引企业的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新民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国家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原送审稿第七条:“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并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使用在职教师,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和教育质量。”在举办者方面,虽然公办学校不得公参民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但职业教育公办学校可引进民间资本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营利性民办学校。另外,政策单独新增第九条,明确国家鼓励民间资本以各种形式已发举办职业教育民办学校。新实施条例特别新增了关于职业教育的表述,表明国家对职业教育的大力支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建设职业教育,支持职业教育公参民,支持以独资、合资等各种形式举办民办职业教育。新民促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变更的,可以根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