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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勤: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解读:金融混业经营正式迈入新篇章(68页).pdf

上传人: B**** 编号:27157 2020-12-31 68页 5.76MB

1、金融混业经营正式迈入新篇章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解读白皮书国内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新启航 1专题一:新规下如何实现金融控股公司持牌经营及相关税务考量 4专题二:金融控股集团并表管理及风险管理建设思路洞见 15专题三:所控股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思路 21专题四:金融控股集团并表资本管理解析 29专题五:金融控股集团统一风险敞口与授信协调机制 34专题六:金融控股集团关联交易管理及风险隔离 40专题七:金融控股集团内控合规管理体系建设 47专题八:金控新规对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建设的挑战 53专题九:金融控股集团数据管理及信息共享 60专题十:金融控股集团风险管理系统建设展望 65结语 75

2、金融混业经营正式迈入新篇章 | 国内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新启航1国内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新启航从2002年国务院批准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集团作为金控试点开始,随着2005、2008、2013年相关监管政策的出台,截至今日已经形成了银行系金控、非银金控、央企金控、地方金控、民营金控、互联网金控等多种类型金控集团并存、发展各异的局面。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将金融控股公司纳入监管、补齐监管短板的决策部署,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证监会)等相关部门于2019年7月26日起草并对外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

3、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于2020年9月13日正式印发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举主要是为了推动金融控股公司规范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这意味着中国金融业正式进入混业经营的规范化时代。本世纪以来, 随着金融改革开放的提速, 混业经营成为金融企业转型的一大方向。 但由于金控集团旗下管控多种类型的金融机构, 存在风险复杂度高、 风险传递性强、 风险叠加效应显著、 信息高度不对称、 风险隐蔽性强等特征, 使得管理整个集团风险无疑比管理单一机构风险的难度要大。 为了保障金融体系稳定, 2012年9月, 巴塞尔委员会发布 金融集团监管原则 , 构建起了对整体金融集团

4、进行监管的指导框架, 包括:监管权力和授权、 监管责任、 公司治理、 资本充足性及流动性、 风险管理等方面。公司治理公司治理架构适当性母公司董事会职责薪酬机制 在整个集团构建全面、一致的公司治理架构 拥有透明的、与集团整体策略和风险轮廓相一致的组织和管理架构 各实体中董事会成员、高管人员和重要部门关键人员具备诚信品质、竞争力、经验和任职资格 母公司董事会合理界定集团战略和风险偏好,确保在集团所有机构得到实施 拥有和实施符合风险轮廓的薪酬政策。薪酬政策应考虑机构面临的重大风险,包括员工行为引发的风险资本充足性及流动性资本管理资本评估流动性 保持资本充足 制定完善资本管理政策 考虑评估风险轮廓 考

5、虑集团范围的风险 充分考虑及评估双重或多重杠杆效应对集团风险的影响 充分考虑过度杠杆和母公司发债注资子公司风险 母公司应充分和持续地识别、计量、监测和管理母公司和整个集团的流动性风险金融集团监管原则对金融集团风险管理要求的指导原则金融混业经营正式迈入新篇章 | 国内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新启航2近年来, 国务院、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和证监会等都秉承 “任何金融业务都必须纳入监管” 的思想, 不断强调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 随着 办法 的发布, 监管机构正式将金融控股公司纳入全面监管体系, 填补了我国在金控集团监管方面的短板, 而金融控股公司也将面临更多的机遇与挑战。2005年央行的准备央行拟定

6、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条例的草案, 明确金融控股公司定义和法律地位, 严格界定其市场准入条件。2011年央行的考虑央行内部再度酝酿出台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下发至中石油、 国电等央企金融控股平台。2017年第五次金融工作会议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 并要求人民银行加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等的规制建设。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十九大报告强调了要健全金融监管体系, 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2018年银监会度工作会议重点清理规范金融控股公司, 推动加快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 严格限制和规范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 从制度上隔离实业板块和金融板块。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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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1.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解读:2020年9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印发《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标志着中国金融业正式进入混业经营的规范化时代。 2. 金融控股公司定义: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法设立,控股或实际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3. 应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情形:根据《办法》,境内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应从其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类型和数量,其中是否包含商业银行、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或受托管理资产总规模等方面,评估其是否应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4. 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条件和要求:金融控股公司需满足一系列条件和要求,包括资本金、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资质、股权结构和关联交易等方面。 5. 金融控股集团并表管理及风险管理建设思路:金融控股集团在建设集团并表管理体系时,应在金融控股公司层面建立起以风险监控为核心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对集团整体风险敞口的管控以及对集团风险管理能力的评估。 6. 所控股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思路:所控股金融机构应建立起整体框架一致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但同时又应在风险管控手段设计上体现差异化的金融业态特点。
金融控股公司如何实现持牌经营? 金融控股集团如何进行并表管理? 金融机构如何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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