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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未信安”或“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负责三未信安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并出具本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序号序号工作内容工作内容持续督导情况持续督导情况1建
2、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持续督导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
3、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2024 年上半年度,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保荐机构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情况。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2024 年上半年度,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等事项。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2024 年上
4、半年度,保荐机构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2序号序号工作内容工作内容持续督导情况持续督导情况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2024 年上半年度,保荐机构督促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
5、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2024 年上半年度,保荐机构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公司的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024 年上半年度,保荐机构督导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
6、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2024 年上半年度,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11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2024 年上半年度,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