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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保理:保理司法判例研究报告第二十二期(2015.3—2024.9)(142页).pdf

上传人: 小*** 编号:177707 2024-10-15 142页 2.08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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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内容为保理司法判例研究报告第二十二期(2015.3—2024.9)前言,介绍了自2012年商务部开展首批商业保理试点工作至今,国内商业保理行业发展已有十多年,已经逐渐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报告通过收集各地发生的保理判例,并对判例所呈现的风险进行研究分析,并输出系列分析数据。报告分析了近1000多例具代表性保理司法判例,探究保理纠纷的现状及规律,发现欺诈风险占比23.4%,信用风险占比62.8%,操作风险占比4.0%,其他风险占比9.8%。报告还分析了保理商在诉讼中的胜诉率,以及诉讼发生地的分布情况。此外,报告还深入研读了多个经典保理判例,涉及保理合同的逾期利息、保理融资行为是否需要出具决议、特殊项目涉及的保理合同效力问题、保理商受让的应收账款被供应商其他债权人申请查封/冻结时的法律救济、保理纠纷诉讼时效起算、应收账款债权虚假时保理业务合同是否有效、以应诉材料送达之日作为债权转让通知到达之日、卖方向两个以上保理商重复转让应收账款债权、买方在盖章确认应收账款真实性后,不得再以基础合同未完全履行为由向保理商抗辩、保理商根据保理合同宣布融资提前到期的,对提前到期的回购价款能否主张违约金、供应商受让应收账款债权后,若无特别约定,则保理商无权依据保理合同的约定向买方主张违约金、买方基于基础合同约定提出的不合理付款抗辩未获法院支持、保理商无法提供基础交易的原始交易记录的,可能导致对买方主张落空、保理人对应收账款真实的合理审查、保理商对上市公司作为担保人的,需审查担保人股东大会决议、系争各方并未约定交付票据后基础债权即灭失,保理商有权择一行使等主题。
保理司法判例研究的重要性是什么? 保理商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买方支付违约金? 保理商如何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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