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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云南省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全过程管理工作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6 年 6 月前言为贯彻落实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精神,指导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程的全过程管理,压实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程参建各方的主体责任,积极培育绿色建筑新经济增长点,在总结吸收各地有关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云南实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制定本指南。本指南的主要内容:1.总则;2.基本规定;3.设计管理;4.施工管
2、理;5.验收管理;6.运行管理;7.评价认定;8.监督管理。本指南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云南省建筑节能协会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云南省建筑节能协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红塔东路 467 号,邮编:650228)。目次1 总则12 基本规定23 设计管理44 施工管理75 验收管理116 运行管理137 评价认定148 监督管理16附件1711总则1.0.11.0.1为指导云南省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的全过程管理活动,制定本指南。1.0.21.0.2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参照本指南,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全过程管理
3、实施细则或管理制度。1.0.31.0.3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有关部门参与的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全过程管理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联动协同,推动工作落实,扎实推进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全过程管理。1.0.41.0.4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技术规范等纳入本地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培训内容,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技术能力。1.0.51.0.5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全过程管理除应符合本指南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云南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22基本规定2.0.12.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 年修正)
4、、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0 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43 号)、云南省绿色建筑管理办法(云建规20263 号)等有关规定,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应全面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绿色建筑标准,并至少达到现行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 或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云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 53/T-49 对于基本级绿色建筑的要求。鼓励既有建筑实施绿色改造,并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 51141 的要求。鼓励新建工业建筑达到现行国家标准 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 GB/T50878 的要求。鼓励各类新建民用建筑按
5、照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能耗建筑、低碳建筑、零碳建筑等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鼓励城镇新区、整体搬迁新建的城镇按照绿色生态城区有关标准进行规划建设。2.0.22.0.2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认真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和本级党委、政府关于发展绿色建筑的工作部署,制定本地星级绿色建筑发展目标,细化本地星级绿色建筑的实施范围和等级要求,并结合经济发展、技术进步、配套产业等情况适时调整。2.0.32.0.3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编制绿色建筑规划。2.0.42.0.4城镇新建建筑应安装太阳能系统,太阳能
6、系统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与建筑风貌相协调。居住建筑和3有稳定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优先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其他建筑应优先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2.0.52.0.5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申请国家或省级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以及星级绿色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建筑能效测评。鼓励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建筑实施建筑能效测评。2.0.62.0.6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投资的城镇新建建筑应率先选用获得绿色建材认证、节能认证的绿色低碳产品,绿色建材应用比例应不低于国家和云南省有关政策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