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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险行业研究框架:系列一:保险基础知识-260526(29页).pdf

上传人: 向** 编号:1257327 2026-05-26 29页 1.44MB

1、保险行业研究框架系列一:保险基础知识(divcenter)保险资金运用(/divcenter)保险的定义和原则一、保险的定义和原则1.保险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简称保险法)第二条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本质是不确定性风险的转移工具,保险产品是以合同的形式,通过风险共担机制,由大多数人来承担少数不幸者遭遇风险后的经济损失,核心是用确定性的保费支出对冲不确定性的风险冲击。从经济角度看

2、,保险是分摊意外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财务安排。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保险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义务,享有相应的权利。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一种风险转移机制,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式。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对被保险人因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或对人身伤亡和丧失工作能力给予经济保障的一种制度。一、保险的定义和原则2.保险保障范围的演进早期,保险主要聚焦于与人类生存发展直接相关的纯粹风险,包含人身层面的疾病、意外伤害、死亡等生存保障类风险,以及财产层面的火灾、自然灾害、意外损毁等财物损失类风险。随着社会发展和行业

3、变革,投资风险逐渐被纳入保障范畴。行业通过创新推出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等兼具保障与投资属性的产品,将风险转移功能与财富管理需求相结合,适配多元化市场需求。一、保险的定义和原则3.保险的原则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由于保险经营的特殊性,保险应遵循一些特殊的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这种利益必须是合法的、确定的、经济利益。核心作用是杜绝无利益关系的投保行为,防范保险沦为赌博工具,同时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1.财产保险:投保人对保险标的需具有合法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或债权(如本人所有、合法占有、受托保管的财物等)。2.人

4、身保险: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当事人应真诚地向保险公司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间具有“最大诚信”近因原则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如果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则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保险的定义

5、和原则3.保险的原则(续)损失补偿原则自愿订立原则该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及报销型人身保险(如医疗险、意外险医疗责任),当保险事故风险转移风险分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获得的赔偿,应正好填补其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实际经济损失。核心限制: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多数人少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利益(禁止不当得利)适用范围说明:给付型人身保险(如寿险、重疾险、定额给付型意外险)不适用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此类险种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以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保险合同的订立需基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双

6、方的真实意愿,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核心要求:投保、承保均需双方自愿,不得通过捆绑销售、强制搭售等方式变相强制投保。适用范围说明:交强险、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险等法律强制保险,属于自愿订立原则的法定例外,投保人必须依法投保。二、保险产品的分类二、保险产品的分类我国人身险占据绝对主导地位,是我国规模最大、占比最高的险种,是保险行业的绝对核心支柱。人身险产品体系更复杂且创新活跃,不同产品的负债成本、久期、现金流特征差异巨大,涉及资产负债匹配、精算定价、长期风险管理等复杂问题,是保险行业研究的核心难点和价值所在。二、保险产品的分类1.按保险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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