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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防范保险资产负债错配风险,提升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强化资产负债管理约束,维护保险业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保险公司,包括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第三条【核心定义】 本办法所称资产负债管理,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和风险偏好,制定、执行、评估和调整资产负债相关的政策和程序,维持资产与负债的合理匹配,降低资产负债错配风险。第四条【管理目标】 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目标包括期限结构匹配、成本收益匹配、流动性匹配等
2、。期限结构匹配是指保险公司能够维持资产和负债在较长期限结构上的合理匹配,提升公司经济价值,防范利率风险和再投资风险。成本收益匹配是指保险公司的资产收益能够覆盖负债成本,具备一定的持续盈利能力,防范利差损风险。流动性匹配是指保险公司在短期内能够获得充足资金以支付到期债务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防范流动性风险。第五条【管理原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资产负债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资产负债管理体系,加强资产负债联动管理。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 全面覆盖。资产负债管理覆盖保险公司普通账户全部资产和负债,将资产和负债作为一个整体管理,同时兼顾不同类别的负债特征,采取差异化的资产配置政策。(
3、二) 合理匹配。资产负债匹配是与公司发展战略、风险偏好、资本实力和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匹配。保险公司应当能够有效管理资产负债错配风险,将错配程度维持在合理范围之内。(三) 稳健审慎。资产负债管理应当确保资产和未来收入能够覆盖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义务、资本要求以及其他责任或活动。负债端坚持长期稳健经营理念,优化负债结构,提升业务核心竞争力。资产端坚持长期稳健价值投资理念,遵循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原则。(四) 统筹协调。资产负债管理应当统筹经济价值、盈利能力、流动性和偿付能力要求等多维目标,反映资产和负债之间的相互影响,并考虑不同资产类别之间的相关性,以及产品和业务种类之间的相关性。第六条【监管机构】
4、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资产负债管理第一节 资产负债管理治理结构第七条【组织架构】 保险公司应当明确规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资产负债管理职责,建立由董事会负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直接领导、资产负债管理部门统筹协调、职能部门相互协作、内部审计部门检查监督的分工明确、报告路线清晰、高效执行的资产负债管理组织体系。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集团整体层面资产与负债的匹配性,督促集团内保险公司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加强资产负债联动管理,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保险集团总体风险状况。第八条【董事会】 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履行以下资产负债管理职责
5、:(一)审批资产负债管理的总体目标和战略;(二)审批或授权审批资产负债管理相关制度;(三)审批业务规划以及对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状况造成重大影响的产品;(四)审批资产配置政策,包括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审批或授权审批资产配置政策的调整方案;(五)关注资产负债匹配状况,了解资产负债错配风险水平、管理状况及其重大变化,审批年度资产负债管理报告;(六)审批资产负债管理绩效评估体系;(七)其他相关职责。董事会应当设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或具有相应职能的委员会)。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或根据授权审批资产负债管理相关议案,每季度听取资产负债管理情况汇报。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应当至少包含三名董事
6、,主任应当由董事长或拥有资产负债管理相关经验的董事担任,成员应当具备履行资产负债管理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第九条【高级管理层】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层根据董事会授权,应当履行以下资产负债管理职责:(一)制定、定期评估和监督执行资产负债管理政策和程序;(二)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在资产负债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和报告要求,建立部门之间的沟通协商机制,定期评估沟通协商机制的执行情况;(三)制定并组织实施业务规划和资产配置政策;(四)审议或审批保险产品分红和万能结算政策,以及对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状况造成重大影响的产品;(五)至少每季度听取资产负债管理情况汇报,控制和管理资产负债错配风险;(六)建立资产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