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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投资者海外投资合规经营和权益保护实用指南2022 2023/中国投资者海外投资合规经营和权益保护实用指南序一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发展,助推经济全球化进程深入推进,各国相互依存程度不断加深。尽管近几年逆全球化思潮上升,单边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但大势之所趋,非人力所能移,全球化发展终将不断累积势能,平抑逆流,迎来新的高潮。中国积极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统筹“两个大局”下的国内国际双循环,实行积极主动的开放政策,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在全球范围内加快资源布局。有效运用法律手段防范风险、加强海外权益保护,是中国企业国际化发展面临的重要课题。为帮助中国企业积极应对海外投资风险、维护合法权益,金
2、杜律师事务所和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合作,共同完成了这本中国投资者海外投资合规经营和权益保护实用指南。本书集聚金杜多年跨境法律服务经验,就中国企业及个人投资者面临的海外投资现状和法律风险,以及相关的国际法律制度、国别法律制度与救济等做了全面介绍,内容涵盖国家安全、税务、出口管制、知识产权保护、海关、外汇、反垄断、反商业贿赂、反洗钱、国家管制的应对、跨境争议解决等各方面法律问题。在此,感谢所有参与撰写的金杜律师付出的辛苦和努力,他们以专业和匠心精神提升了本书的厚度。同时,特别感谢联席会议为本书的完成所提供的支持。作为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自发形成、自愿参与、非盈利性、
3、非政府性的联合组织,联席会议的权威资料和卓有成效的研究成果赋予本书坚实的事实基础。期待本书的发布,能对中国企业更好地了解和防范相关法律风险、促进海外合规经营、实现更加稳健安全的全球发展有所帮助。2022 年 7 月 7 日王俊峰金杜律师事务所全球主席序二近年来,中国投资者“走出去”步伐不断加快,对外投资合作规模不断扩大,领域不断扩展,层次不断提升。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我国已成为一百四十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主要贸易伙伴,货物贸易总额居世界第一,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居世界前列,形成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对外开放格局。”中国投资者在对外开放格局构建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当前,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
4、史之变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展开,中国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面临着世纪疫情、地缘政治、发展鸿沟、气候变化、数字治理等方面的现实挑战,在驻在国开展生产经营也面临安全、合规等各类风险,亟待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管理制度,加强境外业务合规培训,增强风险管理的意识与能力。在“走出去”形势日益复杂多变的背景下,为更好服务中国投资者了解和防范海外投资风险,提升合规经营意识与能力,实现对外投资合作高质量发展,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联席会议与金杜律师事务所联手编制了中国投资者海外投资合规经营和权益保护实用指南。本指南从中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现状、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及风险、海外投资风险应对法律实践等角度阐明中国投资者如何
5、做好海外投资风险防范并采取应对措施,同时佐以各类司法实践案例,内容丰富、信息准确、指导性强,可作为中国投资者“走出去”的案头参考。例如,仅就境外投资国家安全审查一项问题,本书梳理了美国、加拿大、欧盟、德国、意大利、英国、澳大利亚、印度等八个国家法律法规最新动态,就单边制裁、出口管制、海外用工、知识产权保护、跨境电子商务、跨境争议解决等企业关注的重点难点堵点问题给予详细说明,兼顾法律原理与普法实践,深入浅出、语言生动、可读性强。作为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联席会议轮值主席单位俄罗斯中国总商会会长,我谨代表境外商会联席会议由衷感谢金杜律师事务所的辛勤付出和专业贡献。我们希望也相信,这本实用指南的成功
6、发布,一定会为中国企业开展全球化经营、实现国际化发展、参与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提供有益的智力支持。联席会议将继续发挥信息交流平台、协调服务平台和联动互助平台作用,携手各方一道,为广大境外商会和中国投资者提供更多务实服务,助力中资企业海外投资经营行稳致远。2022 年 10 月 周立群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联席会议轮值主席单位俄罗斯中国总商会会长目录序一序二第一部分 中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现状一、中国对外投资合作发展概览 012二、中国对外投资的风险与挑战概览 023第二部分 中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经营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及具体风险 一、国家安全审查 028二、海外用工风险 036三、单边制裁 04
7、5四、出口管制 056五、出口管制“黑名单”制度 069六、知识产权侵权 074七、间谍、洗钱及其他刑事指控 090八、政府机构的调查 099九、多边开发银行调查与制裁 104十、自愿退市与强制退市 111十一、引渡 116第三部分 海外投资贸易以及风险应对相关的法律实践一、国际投资并购及贸易 122二、国际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合同 134三、国家安全审查 143四、化解多边开发银行调查及制裁风险 148五、投资海外应关注的相关税务问题 154六、海关、外汇相关法律问题 176七、美国及欧盟数据保护法律 193八、海外用工风险的应对 210九、自愿退市与强制退市后私有化路径 214十、海外上市公
8、司私有化的融资安排 230十一、完善企业的海外合规管理体系 238十二、知识产权防侵权检索与分析及纠纷应对 249十三、美国无效专利的程序 259十四、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263十五、国际投资保护协定/投资仲裁 268十六、国际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合同纠纷解决 288十七、国际民商事仲裁与诉讼 301十八、美国政府的调查 322十九、美国337、反倾销、反补贴调查 331二十、中国反对外国单边制裁及长臂管辖的立法 359第四部分 后记 中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现状第一部分012第一部分 中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现状一、中国对外投资合作发展概览2020 年,世界经济在世纪疫情叠加百年变局中遭受重创,出现 3
9、.1%的负增长,全球商品贸易萎缩 5.3%,跨国直接投资下降近四成。面对各种不确定、不稳定因素,中国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坚持经济全球化和维护多边贸易体制,持续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对外投资合作克服重重困难,实现逆势增长,对外投资合作的规模和质量水平再上新台阶,对促进互利共赢和共同发展作出积极贡献。1.对外投资流量逆势增长世界投资报告 2021统计显示,2020 年全球对外直接投资流量 7398.7 亿美元,同比大幅萎缩 39.4%。2020 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显示,2020 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逆势上扬达到 1537.1 亿美元,同比增长 12.3%,占当年全球对外直接投资
10、流量的份额大幅提升,达到 20.2%,同比提高 9.8 个百分点,接近翻番。2020 年全球对外直接投资流量最高的 5 个国家和地区分别是中国、卢森堡、日本、中国香港和美国,分别为 1537.1 亿美元、1270.9 亿美元、1157 亿美元、1022.2 亿美元和 928.1 亿美元,其中日本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同比下降 49%,美国小幅萎缩 0.8%。“十三五”时期,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累计 7881 亿美元,比“十二五”时期增长了 46.2%,对外直接投资迈上新台阶。013第一部分 中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现状图 1-1: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 2010 2020 年变化比较05002010年(亿美元
11、)(%)688.121.78.517.622.814.218.334.7746.58781078.41231.21456.71582.91430.41369.11537.12011年 2012年2013年 2014年2015年2016年 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流量同比1000150020002500-20-30-100102030401961.5-19.3-9.6-4.312.3数据来源:中国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2020 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表 1-1:2010 2020 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全球占比和位次年份流量(亿美元)全球占比(%)全球位次201
12、0 年688.14.952011 年746.54.862012 年8786.432013 年1078.47.832014 年1231.29.032015 年1456.78.522016 年1961.512.722017 年1582.99.93014第一部分 中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现状年份流量(亿美元)全球占比(%)全球位次2018 年1430.414.522019 年1369.110.422020 年1537.120.21数据来源:中国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2020 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联合国贸发会议 2016 2021 年世界投资报告2.对外投资存量全球占比持续提升202
13、0 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稳居全球前三,占全球比重进一步扩大。截至 2020 年末,全球对外直接投资存量 39.2 万亿美元,投资存量前三强依然为美国、荷兰和中国,分别为 81285 亿美元、37976 亿美元和 25807 亿美元,占全球比重分别为 20.7%,9.7%和 6.6%,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在全球占比较上年提高 0.2个百分点。表 1-2:2016 2020 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的全球占比年份全球对外直接投资存量(万亿美元)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亿美元)中国占全球比重(%)2016 年26.213573.95.22017 年30.818090.45.92018 年31.019
14、822.76.42019 年34.621988.86.42020 年39.225806.66.6数据来源:中国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2020 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联合国贸发组织世界投资报告 2021015第一部分 中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现状3.流向二、三产业的对外投资较快增长2020 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逆势增长,流向制造业、服务业的对外直接投资实现较快增长。2020 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显示,当年中国流向制造业的对外直接投资 258.4 亿美元,同比增长 27.7%,增速较上年大幅提高 21.6个百分点;流向服务业的对外直接投资 1267.9 亿美元,同比增长 1
15、1%,增速较上年快速提高 16.9 个百分点。2020 年制造业和服务业领域的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分别占当年整体对外直接投资流量的 16.8%和 82.5%,制造业占比增加 2 个百分点,服务业与上年基本持平。2020 年流向第一产业(农/林/牧、渔)10.8 亿美元,大幅减少 55.7%,整体占比 0.7%,较上年减少 1.1 个百分点。图 1-2:2020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三大产业分布第二产业258.4亿美元16.8%第一产业10.8亿美元0.7%第三产业1267.9亿美元82.5%同比上升11%同比上升27.7%同比下降55.7%数据来源:中国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度
16、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图1-2:2020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三大产业分布数据来源:中国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2020 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注:此处第一产业为农林牧渔数据,第二产业为制造业数据,第三产业数据为2020 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总额扣除第一、第二产业对外直接投资额,包括 2020 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涉及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房地产业、住宿和餐饮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016第一部分 中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现状卫生和社会工作、教育、水利/环境
17、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建筑业等行业。4.公有和非公有经济对外投资并驾齐驱2020 年,非公经济和公有经济两类企业主体的对外投资规模和发展速度旗鼓相当,非公经济控股主体对外直接投资实现较快增长,扭转上年大幅下滑态势,增速和所占比重与公有经济控股主体大体同步。2020 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显示,2020 年中国对外非金融类直接投资合计 1340.5 亿美元,其中非公经济控股的境内投资者对外投资 671.6 亿美元,同比增长 14.1%,增速较上年提高36.3 个百分点,占比 50.1%;公有经济控股的境内投资者对外直接投资 668.9 亿美元,同比增长 15.1%,
18、占比 49.9%,较上年微弱增长 0.2 个百分点,其中,中央企业和单位对外非金融类直接投资 492 亿美元,同比大幅增长 80.8%,增速较上年提高 62.8 个百分点。图 1-3:2020 年不同所有制企业对外非金融类直接投资比较同比上升14.1%同比上升15.1%数据来源:中国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图1-3:2020年不同所有制企业对外非金融类直接投资比较公有经济控股668.9亿美元非公有经济控股671.6亿美元49.9%50.1%数据来源:中国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2020 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5.收益再投资规模和占
19、比均创历史最高2020 年,超过七成的中国境外企业实现盈利或持平,良好的经营状况产生更017第一部分 中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现状大规模的新增留存收益,收益再投资规模和整体占比均创历史最高。2020 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显示,2020 年中国收益再投资 716.4 亿美元,同比增长 18.2%,占对外投资流量总额的 46.6%,较上年提高 2.3 个百分点;当年新增股权投资增长三成,达到 630.3 亿美元,占流量总额的 41%,较上年提高 5.7 个百分点;债务工具投资 190.4 亿美元,同比下降 31.9%,占比 12.4%,较上年减少 8个百分点。截至 2020 年末,中国共在 1
20、89 个国家(地区)设立 4.5 万家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年末境外企业资产总额 7.9 万亿美元,直接投资存量 25806.6 亿美元中股权投资 14777.3 亿美元,占比近六成,收益再投资 7860.4 亿美元,占比三成,债务工具投资 3168.9 亿美元,占比 12.3%。表 1-3:2020 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构成指标金额(亿美元)同比(%)比重(%)比重较上年新增股权630.330.441提高 5.7 个百分点收益再投资716.418.246.6提高 2.3 个百分点债务工具投资190.4-31.912.4减少 8 个百分点数据来源:中国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2020
21、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6.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投资再创新高2020 年,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投资规模创 2013 年以来最高值和最高占比。当年对沿线国家(地区)直接投资 225.4 亿美元,较上年扩大38.5 亿美元,同比增长 20.6%,占同期中国对全球直接投资流量的 14.7%,较上年提高 1 个百分点。制造业依然是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投资规模最大的行业,流向沿线国家(地区)制造业的直接投资 76.8 亿美元,较上年增加 8.9 亿美元,同比提高 13.1%,占全部投资的比重为 34.1%,较上年减少 2.2个百分点。018第一部分 中国投资者在
22、海外投资现状中国当年对“一带一路”沿线直接投资流量最大的 10 个国家是新加坡、印尼、泰国、越南、阿联酋、老挝、马来西亚、柬埔寨、巴基斯坦和俄罗斯,合计投资187.4 亿美元,较上年提高 27.8 亿美元,占当年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投资总额的 83.1%,较上年减少 2.3 个百分点。截至 2020 年末,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的 63 个国家(地区)设立超过 1.1万家境外企业,2013 2020 年,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累计直接投资 1398.5 亿美元,“十三五”期间累计直接投资 946.3 亿美元。图 1-4:2016 2020 年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
23、(地区)直接投资占比比较数据来源:中国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20162020年度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对“一带一路”直接投资流量占当年对外直接投资流量比重0100(亿美元)(%)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20030040050030691215153.49.512.512.513.714.7201.7178.9186.9225.4数据来源:中国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表 1-4:2020 年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直接投资流量前 10 位国家(地区)2020 年流量(亿美元)新加坡59.2印度尼西亚22.001
24、9第一部分 中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现状国家(地区)2020 年流量(亿美元)泰国18.8越南18.8阿拉伯联合酋长国15.5老挝14.5马来西亚13.7柬埔寨9.6巴基斯坦9.5俄罗斯联邦5.7合计187.4数据来源:中国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2020 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7.对美洲和非洲投资实现大幅增长2020 年,中国对美洲和非洲直接投资扭转上年萎缩态势,实现大幅增长。拉丁美洲、非洲和北美洲是当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实现最快增长的三个地区,其中拉丁美洲取代欧洲成为当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第二大目的地。2020 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显示,2020 年,中国对拉丁美洲直接投资
25、 166.6 亿美元,同比增长 160.7%,增速较上年提高 217 个百分点,对非洲直接投资 42.3 亿美元,同比增长 56.1%,增速提高 106 个百分点,对北美洲直接投资 63.4 亿美元,同比增长 45.1%,增速提高 95 个百分点。当年中国对美国直接投资 60.2 亿美元,同比增长 58.1%,占对外直接投资流量的 3.9%,对拉丁美洲、非洲、北美洲的直接投资分别占对外直接投资流量的 10.8%、2.8%和 4.1%。020第一部分 中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现状亚洲依然是 2020 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最主要的目的地。当年流向亚洲的直接投资 1123.4 亿美元,同比增长 1.4%,
26、占当年对外直接投资流量的 73.1%,较上年减少 7.8 个百分点,其中对东盟 10 国的投资实现较快增长,当年直接投资 160.6亿美元,同比增长 23.3%,超过中国当年对外直接投资增速 11 个百分点,占当年对外直接投资流量的 10.4%。2020 年中国对欧洲直接投资 126.9 亿美元,同比增长 20.6%,占当年对外直接投资流量的 8.3%,较上年扩大 0.6 个百分点,其中对欧盟直接投资 101 亿美元,同比增长 5.2%,占当年对外直接投资流量的 6.6%。2020 年中国对大洋洲的投资继续呈现下滑,当年直接投资 14.5 亿美元,同比下降30.3%,占当年对外直接投资流量总额
27、的 0.9%,比重较上年减少 0.6 个百分点,大洋洲是当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唯一呈现负增长的地区。图 1-5:2020 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全球地区分布数据来源:中国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2020 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亚洲欧洲北美洲拉丁美洲非洲大洋洲73.1%8.3%4.1%10.8%2.8%0.9%1.4%56.1%20.6%45.1%160.7%30.3%021第一部分 中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现状表 1-5:2020 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全球地区分布地区投资流量(亿美元)同比(%)比重(%)亚洲1123.41.473.1拉丁美洲166.6160.710.8欧洲126.
28、920.68.3北美洲63.445.14.1非洲42.356.12.8大洋洲14.5-30.30.9合计1537.112.3100.0数据来源:中国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2020 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8.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整体平稳发展2020 年,在国际承包工程发包额大幅减少的形势下,中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整体平稳发展。商务部数据显示,2020 年中国新签大额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增多,新签合同额过 1 亿美元大项目 514 个,较上年增加 8 个,数量创历史新高。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行业分布广泛,在交通运输建设、一般建筑、电力工程、石油化工等 4 个领域继续保持优势,上述 4 个行
29、业的新签项目合同额占当年合同总额的 77.2%,完成营业额占当年完成营业总额的 74.4%。2020 年中国对外承包工程超过八成业务集中在亚洲和非洲。完成营业额排名前十的国家和地区是阿联酋、中国香港、巴基斯坦、印尼、马来西亚、沙特、孟加拉国、阿尔及利亚、俄罗斯和澳大利亚。2020 年中国与全球 184 个国家和地区新签了 9933 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新签合同额和完成营业额分别为 2555.4 亿美022第一部分 中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现状元和 1559.4 亿美元,同比分别下降 1.8%和 9.8%。“十三五”期间,中国合计新签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额 12668.8 亿美元,2016 20
30、20 年分别为 2440.1 亿美元、2652.8 亿美元、2418 亿美元、2602.5亿美元和 2555.4 亿美元;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完成营业额合计 8258.9 亿美元,2016 2020 年分别为 1594.2 亿美元、1685.9 亿美元、1690.4 亿美元、1729 亿美元和 1559.4 亿美元。“十三五”期间,中国合计新签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额上亿美元项目 2405 个,2016 2020 年分别为 482 个、436 个、467 个、506 个和514 个;2016 2020 年入选美国工程新闻纪录(ENR)“全球最大 250 家国际承包商”的中国企业数量分别为 65 家、65
31、 家、69 家、75 家和 74 家,占比分别为 26%、26%、27.6%、30%和 29.6%。表 1-6:2020 年中国对外承包工程主要行业分布行业新签合同额占比(%)完成营业额占比(%)交通运输建设24.825.8一般建筑2519.1电力工程建设19.919.6石油化工领域7.59.9合计77.274.4数据来源: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年报9.对外劳务合作下降近四成新冠肺炎疫情下各国对跨境人员流动的限制给中国对外劳务合作开展形成一定的挑战,2020 年中国外派劳务人员下降近四成。商务部数据显示,2020 年,中国对外劳务合作派出各类劳务人员 30.1 万人,同比下降 38
32、.2%,较上年同期减少 18.6 万人,其中承包工程项下派出 13.9 万人,同比下降 34.1%,较上年减023第一部分 中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现状少 7.2 万人,劳务合作项下派出 16.2 万人,同比下降 41.3%,较上年减少 11.4万人。2020 年末在外各类劳务人员 62.3 万人,同比下降 37.2%,较上年减少36.9 万人。“十三五”期间,我国对外劳务合作派出各类劳务人员合计 229.6 万人,2016 2020 年分别为 49.4 万人、52.2 万人、49.2 万人、48.7 万人和 30.1 万人;承包工程项下合计派出 102.9 万人,2016 2020 年分别为 2
33、3 万人、22.2 万人、22.7 万人、21.1 万人和 13.9 万人;劳务合作项下合计派出 126.7 万人,2016 2020 年分别为 26.4 万人、30 万人、26.5 万人、27.6 万人和 16.2 万人。表 1-7:“十三五”各年度我国对外劳务合作派出劳务人员比较年度承包工程项下派出人员(万人)劳务合作项下派出人员(万人)对外劳务合作派出各类劳务人员(万人)2016 年2326.449.42017 年22.23052.22018 年22.726.549.22019 年21.127.648.72020 年13.916.230.1合计102.9126.7229.6数据来源:中国
34、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年报二、中国对外投资的风险与挑战概览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叠加全球疫情,进入动荡变革期。外部环境更趋复杂、严峻和不确定,中国投资者海外投资经营面临着复杂严峻的国内外形势和诸多风险挑战。024第一部分 中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现状1.全球跨境投资增长动力不足当前世界经济总体保持复苏态势,但动能有所减弱,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实现常态化增长仍需时日。2020 年,全球跨境投资降至 2005 年以来的最低点。尽管 2021 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强劲反弹,比 2020 年增长 77%,从 9290 亿美元增至 1.65 万亿美元,超过新冠疫情前水平,但发展中国家卫生危机的
35、持续时间和疫苗接种速度,实施基础设施投资等激励措施的成效仍是重要的不确定性因素。贸发会议预测,2022年全球FDI增长前景仍然乐观,但不太可能继续保持2021年的增速。劳动力和供应链瓶颈、能源价格和通胀压力也将影响全球跨境投资实际增长。2022年,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正加速演变,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带来的激烈竞争前所未有,气候变化、疫情防控等全球性问题对人类社会带来的影响前所未有,跨境投资的国际环境日趋复杂。虽然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规模在 2020 年位列世界第一位,但面对全球跨境投资恢复性增长动力不足的局面,未来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规模恐面临下行压力。2.全球投资保护主义抬头2020 年
36、,全球限制或监管性投资政策措施占投资政策措施总数的比例达到41%,创历史新高。限制或监管性措施在发达国家更为普遍,在 43 项出台措施中占 35 项。2021 年 9 月,美欧贸易和技术委员会(TTC)正式成立,并在联合声明中强调投资审查。美国商务部、财政部通过“实体清单”对外国企业进行制裁。欧盟于 2021 年 11 月发布首份外资安全审查报告,指出自欧盟新的外资审查法案生效一年来,欧委会已审查 400 项外国投资。英国国家安全与投资法于 2022年 1 月生效。特定国家滥用国家力量、泛化国家安全打压外国企业的错误做法有所增加,限制范围从原先的国防工业扩展到战略性行业、关键性基础设施及国内核
37、心技术。部分国家甚至出台针对性政策,压缩中资企业海外的发展空间,例如,美国政府以“应对中国军工企业威胁”为由,签署行政命令,将 59 家中国企业列入投资“黑名单”;英国政府禁止中企参与该国核电项目;印度税务部门对中资企业开展大规模调查等。2022 年以来,美国发起多起针对中国企业的制裁,中国企业海外利益面临风险。025第一部分 中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现状3.中国企业参与全球供应链难度加大西方跨国公司的垄断优势已从最初资本、技术等所有权优势,向无工厂制造商主导的价值链优势演进。2021 年全球价值链发展报告指出,无工厂制造商主导的全球价值链,以及利用国际直接投资和全球价值链向全球客户出口无形资产服
38、务的新商业模式,正超越传统生产方式,对国际贸易、工业化和经济发展模式带来革命性变化。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评选的 2021 年中国 100 家最大跨国公司的平均跨国指数仅为 15.07%。中国跨国公司亟需补齐专利技术、品牌、全球批发和零售网络等短板。产业链和供应链面临的人为割裂风险有所增加,国际投资中围绕关键原材料和高新技术的竞争可能进一步加剧。特定国家以维护产业链安全、供应链稳定、提升经济发展韧性和危机应对能力为名,构建一系列排他性的小集团,甚至试图以意识形态划线,打造供应链“小圈子”,对华科技“脱钩”力度加大。4.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利益保护更加艰难部分国家面临企业倒闭、失业率上升、粮
39、食短缺等问题,放大了既有矛盾,社会动荡和冲突事件明显增多,“走出去”企业的生产经营及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面临更大威胁。美欧在重拾“价值观外交”基础上,加大对发展中国家的基础设施投资力度,或对“一带一路”建设造成更多干扰。美国推动七国集团(G7)推出的“重建更美好世界”倡议(B3W)于 2022 年初推出首批投资项目,并计划启动“印太经济框架”;欧盟将在“全球门户战略”下加大对基建领域的投资。“一带一路”沿线的部分发展中国家受世界经济衰退、国际金融机构避险等因素影响,债务违约风险加大。纵观政治、经济、安全等方面的风险,跨国投资经营的不确定性大幅上升,中国企业维护海外利益难度加大。5.中国企业合规
40、经营面临更高要求美日欧等经济体在世贸组织改革和多双边经贸谈判中倾向于片面强调所谓“高标准”规则,提高中资企业投资经营门槛。在反补贴方面,欧美在世贸组织改革中推动竞争中立和反补贴,弱化中国国有企业对外投资优势。在国际税收方面,经合026第一部分 中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现状组织(OECD)发表关于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的声明部分规则或影响双向投资、挑战数据安全、增大税改难度。在数据跨境流动方面,各国出台不同管理标准的数据流动法律和规则体系,形成若干数据流动圈。在绿色发展方面,越来越多的经济体推出碳达峰、碳中和时间表和新要求,欧盟率先提出碳边境调节机制。在可持续发展方面,欧美等发达经济体
41、在疫情后更加强调欢迎符合可持续发展标准的投资。在社会责任方面,不少国家在技术质量、社会责任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中国企业的合规能力面临新挑战,合规风险和成本不断上升。中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经营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及具体风险第二部分028第二部分 中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经营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及具体风险一、国家安全审查2021 年 3 月 26 日,韩国某半导体公司公告同意被中国某私募股权投资公司以每股 29 美元的价格收购,总价约 14 亿美元。2021 年 5 月底,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介入该交易,要求当事各方向 CFIUS 提交审查。2021 年 12 月 14 日,因无法获得 CFIU
42、S 的批准,交易双方联合声明终止交易。根据合并协议,该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公司需支付 7,020 万美元的终止费。2017 年,中国某企业下属的一家法国公司宣布拟收购一家生产特殊机床的德国公司,其研发的高强度部件主要运用于汽车生产、航天航空乃至核工业领域。中国企业向德国经济能源部申报了该交易。历经 2017 年年中至 2018 年 7 月的国家安全审查程序,基于德国经济能源部将禁止该交易的传闻,中国企业撤回了其收购申请,但德国政府随后仍以交易会危及德国的公共秩序与安全否决了该收购,该否决为德国首次否决外商对德投资。2020 年 12 月 21 日,中国某投资公司与意大利某半导体设备公司的股东达成股
43、权收购协议,由中国公司收购意大利公司的 70%股权。意大利公司生产碳化硅外延炉等半导体设备,其碳化硅外延炉设备在全球市场占有率保持前三。2021 年3 月 31 日,时任意大利总理利用“黄金权力”对这笔交易进行了否决,其认为半导体是具有战略重要性的产业。自 2012 年以来,该“黄金权力”共被使用 3 次,2 次用于中资企业交易。2021 年 1 月,澳大利亚国库部长弗莱登伯格以国家安全为由否决了中国某建筑企业对澳某建筑承包巨头 88%股份的拟议收购,该笔交易价值约3 亿澳元,该等股份由南非某公司持有。中国企业的竞标在正式否决前已撤回。以上案例凸显了近年来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欧美等发达国家
44、对中国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愈加严格,并给中国买家带来了较大损失。美国是最早建立国家安全审查的国家之一,其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始于 1988 年的埃克森-佛洛里奥修正案,并在 2018 年通过了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029第二部分 中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经营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及具体风险案(FIRRMA),对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在过去三年左右的时间里,欧洲很多国家都推出了自己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很多国家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都效仿美国的制度,对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施加了诸多限制。中国企业走出去投资之前,需要首先了解目标公司所在国家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并予以谨慎的评估。1.美国美国国家安全审查由美国
45、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负责,其是一个由美国财政部牵头、多个联邦政府部门共同组成的联席办公机构,审查范围包括可能影响美国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和并购交易,即所谓的“受管辖的交易”(covered trans-action)。受 CFIUS 管辖的交易主要可以分为三类,即:控制权交易、特定的非控制性投资交易和特定的房地产交易。具体而言:(1)控制权交易是指外国人士取得对美国业务的控制的交易。需要注意,CFIUS对于“控制”的定义比我们通常理解的概念宽泛,是指拥有决定或指导重要事项的直接或间接的权力。除了掌握目标企业的多数股权或投票权,通过合同安排、一致行动安排、董事任命等其他方式取得对目标企业的
46、重要事项的决定权也同样会被视为“控制”了该目标企业。(2)特定的非控制性投资交易主要指外国人士对涉及关键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敏感个人数据的美国业务(合称“TID业务”)的投资,且该等投资会使外国人士(i)获取TID业务的重大非公开技术信息;(ii)成为TID业务公司的董事或观察员,或有权指派董事或观察员;或(iii)有权参与关于TID业务经营事项的重大决策。如果一项投资落入了这个范围,则不论是否取得了对目标企业的控制权都需要受到CFIUS的审查。(3)特定的房地产交易主要涉及位于或者接近敏感地理位置(例如军事设施、港口、机场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美国国家安全的位置)的美国房地产030第二部分 中国投
47、资者在海外投资经营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及具体风险被外国人士购买、租赁或被许可给外国人士使用的情况。注意,任何通过对交易形式的设计而使交易表面上不属于前述类别,意在规避 CFIUS 管辖权,但实质上应该落入 CFIUS 管辖权的交易,CFIUS 仍然有管辖权。以下两类受管辖的交易需要向 CFIUS 进行强制申报:(1)外国政府交易:即,交易完成后将导致美国 TID 业务公司的 25%或以上表决权权益被外国政府在其持有实质权益的外国买方收购,实质权益是指外国政府在该买方中直接或间接持有 49%或以上表决权权益;或者(2)关键技术交易:即,如果一项交易涉及(i)生产、设计、测试、制造、装配或开发关键技
48、术的业务,且(ii)该等关键技术的输出、再输出、转移(国内)或再转移给外国投资者需要取得相关监管批准,那么这样的关键技术交易就需要进行申报。注意,此处关于出口管制的分析只是假定技术如果被出口、再出口和在国内的转移,而非交易本身实际会涉及到出口、再出口和在国内的转移。除以上两种情形外,CFIUS 审查是一个自愿申报程序,由交易各方根据对交易所涉及的国家安全风险的判断自行决定是否向 CFIUS 做申报。但是,如果交易方不申报,CFIUS 在获悉了交易后(无论交易是否已经完成,也无论完成了多久),依然可以依职权主动发起审查或是要求交易双方进行申报。CFIUS 的申报有两种形式:一是简要申报(Decl
49、aration),二是全面申报(Notice)。对于较为简单且国家安全敏感度低的交易,简要申报是一种可能的选择,CFIUS 会在接受简要申报后 30 天内对交易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决定可能是通过交易,要求交易方提交正式申报或通知交易方未能完成审查。从统计数据看,使用简要申报的案例大部分是来自与美国关系良好的国家的投资者。全面申报的审查流程与简要申报相比则更为复杂。交易方需要先向 CFIUS 提交初步书面通知,在收到初步通知的 10 个工作日内,CFIUS 会反馈对初步通知的意见或者决定接受通知。在 CFIUS 正式接受申报后,CFIUS 会在其接受申报通知后的45 天内对交易进行初步审查;若发
50、现该等交易可能涉及美国国家安全,则 CFIUS可以进一步对交易开展期限为 45 天的调查(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 15 天)。在031第二部分 中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经营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及具体风险实践中,交易双方通常会在这个阶段与 CFIUS 谈判,看是否具有就某些涉及国家安全的事项进行缓冲安排(mitigation)的可行性,并就此签署国家安全协议(National Security Agreement)或是保证函(Letter of Assurance),采取某些措施以降低 CFIUS 在国家安全方面的顾虑,从而换取 CFIUS 对交易的附条件同意。在调查期经过后,如果 CFIUS 依旧认为
51、国家安全的顾虑无法解决,那么交易方一般会自行退出交易或者由 CFIUS 非正式的“劝退”;如果交易方对将交易进行下去比较坚持,CFIUS 有权将其调查结论提交美国总统,总统将在 15 天内做出最终裁决。虽然以上流程的期限明确,但实践中出现过在调查期临近结束时,CFIUS 提示交易方撤回申报和重新提交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整个期限要重新起计。而且,法律没有限制撤回和重新申报的次数,理论上可以发生多次撤回和重新申报。2.加拿大加拿大的外商投资审批法案是加拿大投资法案(ICA)。ICA 建立了两套审查制度,一是净效益(Net Benefit)审查,一是国家安全审查,两个审查是独立但又关连的程序。对于
52、超过 ICA 中适用的财务标准的外国人士直接获得加拿大企业控制权的交易,必须提交强制的交割前审查(Review)申请,且必须在投资实施前获得创新、科学和工业部部长批准。对于超过财务标准的间接收购文化类业务的交易,必须提交强制审查申请,并获得加拿大文化遗产部部长的批准,这一程序在交割前或交割后完成均可。对于未超过适用财务标准的非文化类业务的直接收购,以及间接收购非文化类业务和设立新的加拿大业务的交易,均需要履行报告义务(Notification)(无需相关批准),报告可在交割前提交,也可以在交割后 30 日内提交。2022 年适用于 WTO 投资者(包括中国)的财务标准如下:032第二部分 中国
53、投资者在海外投资经营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及具体风险表 2-1非国企直接投资(非文化类)11.41 亿加元企业价值直接投资(文化类)500 万加元资产价值国企直接投资(非文化)4.54 亿加元资产价值间接投资(文化类)5,000 万 加 元 资产价值强制审查使用“净效益”(Net Benefit)审查标准。投资者必须证明交易“可能对加拿大有净效益”方可获得必要批准,例如证明投资对经济、生产力及效率的影响。为获取该等批准,投资者通常被期许向创新、科学和工业部部长作出有约束力的承诺。根据 ICA 中的另行规定,政府有权以可能“危害加拿大国家安全”为由审查外国投资。审查范围包括对加拿大业务的全部或部分收
54、购,无论是否构成对控制权变更。涉及国防、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货物和服务、战略物资等敏感行业的投资、临近或触及敏感政府设施业务的投资以及国有企业的投资,往往会受到更为严格的国家安全审查。就净效益审查而言,法定审查期为自收到完整申请后的 45 天,该时长可被相关部长单方延长30天,且可在投资者同意的情况下再行延长。就国家安全审查而言,创新、科学和工业部部长需要在收到完整净效益审查申请或交割完成(如无需提交申请)后的45天内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发出国家安全审查通知,经通知后创新、科学和工业部部长可有 45 天决定是否发起正式审查。其后,政府有 45 天时间完成审查并交由内阁作出决定,该时限可由政府延
55、长 45 天或经投资者同意再行延长。如果创新、科学和工业部部长建议阻止交易,内阁有 20 天时间考虑创新、科学和工业部部长的建议。不考虑投资者同意延期的情况下,国家安全审查整个流程可达200 天。3.欧盟2020 年 10 月 11 日正式生效的欧盟外商直接投资条例(条例)确立033第二部分 中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经营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及具体风险了欧盟对外商直接投资审查框架,是欧盟层面首个基于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理由的外商直接投资审查工具。该条例旨在补充,而非取代成员国的国家审查体系。根据该制度性框架,欧盟委员会可与各成员国交换各成员国政府在外商投资申报中收悉的有关信息。条例并未在欧盟层面建立独立
56、的审查机制。具体地说,条例并未授权欧盟委员会对发生在欧盟内部的拟议外国投资进行审查、阻止或采取缓解措施。条例明确指出,有关阻止或对外国投资实施缓解措施的决定属于成员国的专属领域。但条例创建了一个信息共享机制,成员国须将在本国层面需要进行审查的外国投资通知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共享以下信息:(1)外国投资者的所有权结构;(2)外国投资的价值;(3)外国投资者的产品、服务和经营活动;(4)交易日期。条例允许欧盟委员会审查“涉及欧盟利益”的特定投资(如涉及关键基础设施、关键技术、军民两用品、敏感信息及非欧盟国家政府的控制等的交易),并可向投资所在地的成员国出具无约束力意见。成员国必须认真考虑欧盟委
57、员会的意见,但欧盟委员会无权否决交易或对交易附加条件。最终决定将始终由进行外商投资审查的成员国作出。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可在收到完整信息后的 35 日内向进行审查的成员国提供意见和评议。如欧盟委员会和/或其他成员国要求提供进一步信息,则该期限可以延长。4.德国2021 年 5 月 1 日起,德国施行新的外资审查法规德国对外贸易和支付条例,大幅度扩大了须向政府进行强制申报的外国直接投资交易的适用范围。非欧盟外国人士直接或间接对特定如军火、国防物资及政府信息安全等行业的超过 10%表决权的投资,需要事先获得政府批准。非上述特定行业的部分跨行业投资,也需要获得事前批准,该等跨行业投资可分为关键基建
58、、关键产业、其他投资。关键基建包含能源、运输、电信等,强制申报的触发标准为 10%表决权。关034第二部分 中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经营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及具体风险键产业包含人工智能、半导体及网络安全等,强制申报的触发标准为 20%表决权。就非欧盟外国人士获取 25%或以上表决权的其他投资而言,如果政府认为该投资可能影响公共秩序或安全/利益,则该等投资需要获取事前批准。就表决权而言,由同一外国政府控制或资助的不同实体所持有股权或表决权要合并计算。就位于前述行业的公司的现有非欧盟外国股东的股权增持而言,其也需要在达到特定股权比例时进行强制申报。如果在交割前需要强制申报的交易未获得政府批准,即发生了抢
59、跑行为,交易相关方可能会面临罚款甚至刑事处罚(包括监禁)。而政府可在签约后的 5 年内依职权主动发起相关交易的审查。审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两个月,由政府决定是否发起正式审查流程,如不发起,则交易被视为批准;第二阶段为四个月,该时限可因交易方提供信息或与政府商讨解决方案而被延长。5.意大利意大利的外国投资制度,即所谓的“黄金权力”制度,允许意大利政府对涉及外国人士投资法律规定的“战略性”行业的交易进行审查,并允许其对该等交易施加条件,甚至在国家经济或安全受到威胁时予以否决。该制度于 2012 年通过黄金权力法令引入,并通过其后的法令进行修订。对于任意外国人士而言,对国防及国家安全具有战略重
60、要性的目标公司,如收购超过其股权的 3%(上市公司)或 5%(未上市公司),则必须提交申报。对于其他战略性行业,如能源、运输、水、卫生、通信、数据处理、人工智能、机器人、半导体、网络安全等,非欧盟外国人士收购具有战略重要性的公司不少于 10%股权或表决权且收购金额超过 100 万欧元的交易,或在收购后持有该等公司 15%、20%、25%及 50%股权的交易,需要进行强制申报。值得一提的是,特殊规定适用于 5G 和云科技行业。审查时限为45天,如需额外信息或涉及其他欧盟国家,可能导致审查周期延长。035第二部分 中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经营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及具体风险如为不复杂的交易,审查过程可以简
61、化。违反申报规定可能导致民事和刑事制裁,包括要求 1 年内处置股权及处以不超过交易金额 2 倍但不低于交易相关方合并年营业额 1%的罚款等。政府可在事后依职权主动发起相关交易的审查。6.英国2021 年 4 月 29 日,英国议会通过了国家安全和投资法(National Secu-rity and Investment Act),确立了英国首个国家安全与外商投资的独立审查制度,建立了包括强制申报、自愿申报、主动审查(call in)等较为全面的机制。政府可基于国家安全对交易进行审查,可审查交易是指外国人士对涉英主体或资产进行投资,获得其权利或利益并达到一定控制程度的交易。满足股权标准或决策权标
62、准即达成可审查交易要求的控制程度。(1)股权标准涵盖投资后获得超过 25%股权的、自低于 50%上升到 50%或自低于 75%上升到 75%以上的交易;而(2)决策权标准涵盖投资后的投票权可对公司事项拥有重大决策权的交易。就涉及基础设施、高科技、军事和军民两用技术、应急服务等17 个行业领域的可审查交易,交易方必须在交割前完成强制申报并获得批准。对于提交的申报,英国政府将有 30 个工作日的初步审查期,如果英国政府决定开展详细审查,将有额外 30 至 75 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详细审查(如果英国政府要求提供进一步资料,时限将停止计算)。对可能涉及国家安全但不属于强制申报领域的交易,政府在交割后五
63、年内或知悉该等交易后 6 个月内,有主动审查权。但若相关交易本应受限于强制申报,则上述 5 年的审查期限限制不适用。7.澳大利亚2021 年澳大利亚进一步修改了其外国收购和接管法。根据该法,超过相关审查门槛的外商投资(包括开办企业)需提交国家安全审查的申报,由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FIRB)负责审查。036第二部分 中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经营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及具体风险适用于不同行业和不同投资者的股权百分比及投资金额审查门槛各不相同。对与澳大利亚签有自由贸易协定的合作伙伴(包括中国)而言,一般非敏感(非土地类)交易金额门槛为 12.5 亿澳元;涉及国家安全业务、传媒业务或国家安全类/住宅类/空白商
64、业类土地的交易的门槛为 0;如果任何投资为外国政府投资,门槛则为 0。就股权百分比而言,超过 20%股份的直接或间接收购即达成门槛要求,但涉及外国政府投资或敏感行业的话,比例可进一步降低。国库部长在交易方缴纳申报费用后的 30 天内需作出决定,该期限可在交易方同意的情况下延长,也可由 FIRB 书面通知交易方以延长 90 天审查期。该 90 天过后,FIRB 可通过签发临时命令(interim order)在上至 90 天内禁止交割的方式再延长 90 天的审查期限。通常来说,审查需用时 2-3 个月。在交易方未申报交易时,FIRB 有权在交割后 10 年内主动发起审查。8.印度印度于 2020
65、 年 4 月公布了 Press Note 3(PN3),声明在与印度有陆地边界的国家(巴基斯坦、孟加拉国、阿富汗、尼泊尔、不丹、缅甸和中国)成立的实体需在对印度直接或间接投资前预先获得政府批准。PN3 未规定适用投资限制的最低门槛,而市场惯例为就投后实益所有权达到或超过 10%的交易进行申报。印度政府并未公布 PN3 审查的时间线,但市场认为该审查可持续数月。以上是对我们代表客户执行交易的过程中经常遇到的一些国家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简介。以上列举并非是穷尽式的,很多国家都有自己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大概的制度可能与上述列举的制度类似,中国企业需要提前了解东道主国家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并
66、做好如何解决这些国家通常主要关注的问题的预案。二、海外用工风险劳动法律规范植根于各国独特的政治经济文化传统及社会背景,存在较强的本土化特色,各国在工时薪酬、反歧视及性骚扰、解雇等方面的劳动法律规范存在较037第二部分 中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经营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及具体风险大差异。中国企业及个人海外投资过程中如未充分了解投资国当地劳动法律规范,按照本国定式处理海外用工关系,可能会引发劳动争议甚至海外群体性事件并面临相应法律风险。本章节中,我们结合实践中主要投资国的劳动法规范及典型案例,对海外投资面临的用工主要风险进行简述。1.用工类型及相关风险中国出海企业的用工模式主要包括外派员工模式和属地化用工
67、模式两种:(1)外派员工模式外派员工模式即将中国员工派往境外企业工作。作为我国现行劳动法框架下常见的外派员工形式,对外投资外派指对外投资企业向其在境外设立的企业(子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等)派出中国员工。根据商务部关于加强对外投资合作在外人员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对外投资外派企业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外派员工:一是向其境外企业派出已经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自有员工,并为外派员工办理符合派驻地法律规定的工作手续;二是直接为其境外投资项目招收和外派人员,采用这一方式的企业必须取得对外承包工程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三是由对外投资企业的境外企业作为国外项目业主,与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合作,由对外承包工程企业
68、承揽其工程项目,并外派项目所需人员。根据通知,对外投资企业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按驻在国政府有关规定取得用工指标、组织外派人员培训和行前教育、及时向商务部有关驻外经商机构书面报备在外人员情况等。(2)属地化用工模式属地化用工模式即出海企业在投资国当地雇佣员工,具有降低签证等用工成本的优势,也是中国企业在境外平稳落地后进一步实现本土化的必然选择。基于各国劳动法律差异,出海企业在属地化用工过程中应注意符合投资国当地法律关于工时薪酬、反歧视与性骚扰、工会管理、解雇管理等各方面的规定,防范相应用工风险。038第二部分 中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经营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及具体风险2.移民签证及相关风险签证问题通
69、常是外派员工赴境外工作需解决的首要问题。实践中,由于工作签证申请条件严格、办理手续复杂、过程耗时较长,部分企业选择为外派员工办理其他类型签证(如旅游签),此等行为一经当地机关查处,外派员工可能被遣返,企业也可能面临罚金甚至刑事责任。例如,美国移民改革和控制法规定,雇主有义务核实雇员的身份和工作许可,不得在知情的情况下招聘、雇佣或有偿介绍未经就业许可的移民。1 依据新西兰移民法案,明知外国公民未获许可而允许或持续雇佣其工作的,雇主将被处以最高 5 万新西兰元罚款。2 在菲律宾,如果外籍雇员未持有或伪造工作许可,该雇员及其雇主五年内不得申请工作许可,并将被处以每年 1 万比索罚款。3 可见,多数国
70、家对于工作签证的审查态度较为严格,且大都规定了相应的雇主责任。除签证外,为对本国进行就业保护,部分国家还会设置各类限制措施,相关示例如下:(1)外国员工比例限制保加利亚要求公司的外国雇员和本国雇员比例不能超过 10%;4 俄罗斯联邦政府于每年 11 至 12 月份公布下一年度特定行业雇佣外国劳动力的比例限制,用工单位属于规定行业的,其雇佣的外国员工与本地员工比例不得高于规定比例。5(2)就业市场评估部分国家要求雇主在雇佣外国员工前向主管部门证明有必要雇佣外籍员工,1 U.S.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Legal Requirements and
71、Enforcement,(May.11,2022),https:/www.uscis.gov/i-9-central/legal-requirements-and-enforcement/penalties2 New Zealand Immigration,Penalties for employing a person without the appropriate visa,New Zealand Immigration(May 12,2022),https:/www.immigration.govt.nz/knowledgebase/kb-question/kb-question-131
72、93 Department of Labor and Employment(DOLE),Philippines:Department Order 221-21 Revised Rules and Regulations for the Issuance of Employment Permits to Foreign Nationals,DOLE(May 31,2022),https:/www.dole.gov.ph/news/department-order-221-20-revised-rules-and-regulations-for-the-issuance-of-employment
73、-permits-to-foreign-nationals/4 欧盟成员国以及挪威、冰岛和列支敦士登居民除外,因为这些国家的居民及其亲属在保工作不需要工作许可。保劳工法律的核心内容和在保工作风险,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官网,http:/ 俄罗斯投资法律|企业雇佣外国员工的人数比例限制,载中俄法律网,http:/ 中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经营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及具体风险且经多方招聘本国人无合适人选。例如,加拿大雇主在雇佣外国人之前,需要向加拿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申请劳工市场影响评估,证明雇佣外籍员工具有必要性,且无加拿大国籍或持有加拿大永居权的人员适合这一岗位;6 菲律宾雇主为外籍员工申请就业许可时,
74、需说明没有收到菲律宾人的申请或无菲律宾申请者符合岗位要求。7(3)聘用外籍员工补偿金部分国家还要求企业在雇佣外籍员工时向当地政府支付补偿金,用以弥补本地就业机会的损失。以印度尼西亚为例,企业需根据外籍员工的人数缴纳聘用外国劳动力补偿金,每个职位每月 100 美元,否则将无法为外籍员工办理工作许可。8(4)其他此外,部分国家为吸引高质量劳动力,对外派员工的资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客观上增加了外派难度。例如,中国某建工集团在承揽澳大利亚某铁矿项目时,曾因不熟悉当地劳工政策导致施工进度受阻。因该集团未提前了解到澳大利亚要求赴澳工人必须通过雅思考试,电工、焊工等专业人员必须通过澳方相应考试,导致调遣中国
75、工人几乎不具有可操作性,最终因项目施工需要该集团大量使用外籍工人,带来了高昂的人工成本。93.工时薪酬及相关风险各国对于员工权益保障的要求有所不同,作为员工权益保障的重点,出海企业应当充分关注投资国当地对于工时薪酬、休息休假方面的规定,了解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具体包括:6 Government of Canada,What is a Labour Market Impact Assessment?Government of Canada(May 11,2022),https:/www.cic.gc.ca/english/helpcentre/answer.asp?qnum=163&top=17
76、7 同前注 3。8 See PNB Immigration Law Firm,PROCEDURE FOR REFUND FOREIGNER MANPOWER COMPENSATION FUND(DKPTKA/DPKK),(May 11,2022),https:/ 从中信泰富西澳铁矿项目看海外项目的法律风险,载广东省商务厅“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http:/ 中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经营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及具体风险(1)最低工资大部分国家就最低工资的规定较为清晰,但可能就不同地区、行业设置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根据所处地区及所属行业明确其应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必要时可以咨询当地相关机构进行核
77、实。(2)同工同酬各国对于同工同酬的要求侧重有所不同,部分国家为落实男女同工同酬设置了薪酬报告制度。以德国为例,2017 年通过的薪酬透明法规定,雇佣员工超过200 人的公司中,女性有权要求告知确定薪酬的标准和程序,以及同样岗位上男性同事工资的中位数。10 薪酬报告制度下,企业虽然不会直接受到处罚,但会影响企业的声誉和形象,从而对企业施加了无形的压力。(3)工时休假各国在员工工时及带薪年休假天数方面的规定也存在较大差异,欧美国家的休假天数一般高于中国大陆地区水平,例如,法国雇员工作满 12 个月后可享受 35 天带薪年休假;澳大利亚雇员自入职起享有法定 4 周带薪年休假;11 英国的法定带薪年
78、假为 5.6 周,具体天数用 5.6 周乘以每周工作天数,但不能超过 28 天。12就延长工作时间而言,部分国家严禁雇主随意要求员工超时加班。在前述中国某建工集团在承揽西澳大利亚铁矿项目中,原计划工期延误时,该集团曾计划像在国内一样要求项目员工加班赶工。但在澳大利亚,雇主不能随意要求工人加班,且实行工作 9 天,休息 5 天的“9+5”模式,工人在下班时间后即不再工作。该集团因不熟悉当地劳工政策导致策划失误,工期多次延误,项目损失巨大。134.反歧视与性骚扰及相关风险10 Bundesminsterium der Justiz,Gesetz zur Frderung der Entgelttr
79、ansparenz zwischen Frauen und Mnnern(Entgelttransparenzgesetz-EntgTranspG),Bundesminsterium der Justiz(Mai 12,2022),https:/www.gesetze-im-internet.de/entgtranspg/BJNR215210017.html11 参见陆敬波、王天怡、黄雅暄:企业“走出去”海外用工合规风险识别与防范,载中国人事科学2019 年第 10 期,第 41 页。12 UK Government,Holiday entitlement,GOV.UK(May 12,2022
80、),https:/www.gov.uk/holiday-entitlement-rights13 同前注 9。041第二部分 中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经营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及具体风险(1)禁止歧视理由禁止就业歧视旨在维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从国际劳工组织(ELO)到各个国家及地区均有涉及禁止就业歧视的相关法律、公约。以美国为例,其已构建起一套包含宪法修正案、联邦法律、州法律、总统行政指令在内的禁止就业歧视法律体系,14 明确规定了禁止雇主因雇员的性别、种族、肤色、国籍、性取向、年龄、怀孕、残疾、基因和宗教而歧视雇员,其中性骚扰即为一种基于性别的歧视。美国还设置了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专门负责执行就业歧
81、视相关的联邦立法,并为受到歧视的雇员或者求职者提供控诉的渠道。需要注意的是,虽然 ELO 于 1958 年出台的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 列举了三种不构成歧视的例外,15 美国也存在“真实职业资格”(“Bona Fide Occupational Qualification”)的就业歧视免责事由,但是否构成该例外或免责事由尚无立法明文标准,且个案的审判情况各异,企业若期待借此免责存在较大的风险。(2)性骚扰构成标准2017年“Me too”运动席卷全球,再次引起人们对职场性骚扰问题的强烈关注。各国和地区对职场性骚扰的分类大同小异,以美国为例,其将职场性骚扰分为两种类型:交换(quid pro q
82、uo)和敌意工作环境(hostile work environment),其中前者主要是以工作上的利益或者免除工作上的损害来交换雇员的同意性行为,后者是在工作环境中作出包含性意味、有敌意并令人产生恐惧或者有辱人格的行为。关于性骚扰的构成标准,美国联邦法例明确规定在以下情况下不受欢迎的性挑逗、性要求以及其他具有性性质的口头或肢体行为构成性骚扰:(1)服从这种行为是明示或暗示的雇佣条件;(2)服从或拒绝这种行为被用作对该个人有影响的雇佣决定的依据;或(3)这种行为的目的或效果是不合理地干扰该个人的工作表现,或创造一种恐吓、敌意或冒犯性的工作环境。16 此外,ELO 于 2019 年通14 包括但不
83、限于美国1964 年民权法案第七章1967 年反劳动者年龄歧视法1973 年康复法1978 年反怀孕歧视法家庭与医疗休假法同酬法案1990 年美国残疾人法案2008 年基因信息反歧视法案等。15 三种不构成歧视的例外包括:(1)基于特殊工作本身的要求的区别对待;(2)在有正当理由怀疑某人从事损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或某人正在从事损害国家安全的活动的情况下,对其采取任何措施,不应视为歧视,但该人应有权向按照本国习惯设立的主管机构申诉;(3)对特殊群体(尤其是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16 CFR 1604.11 Sexual Harassment042第二部分 中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经营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及
84、具体风险过的 关于消除劳动世界中的暴力和骚扰的公约 将发生在与工作有关的通讯、出行、旅行、培训及活动或社交活动期间以及上下班通勤时的性骚扰均视为职场性骚扰。17(3)雇主责任关于发生职场性骚扰后用人单位应承担的雇主责任,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存在明显不同。美国法项下根据骚扰者是否具有管理者身份以及是否令受害者的工作条件受到实质影响规定了三种类型的雇主责任:严格替代责任、推定替代责任和过失责任。18 在劳务派遣情形下,若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构成共同雇主,劳务派遣单位也要承担相应雇主责任。19 英国受美国的启发和影响,在 1975 年通过的性别歧视法中明确规定了性骚扰案件中的雇主代理责任,并规定了雇主
85、的免责事由(即已贯彻落实有效措施处理性骚扰问题的雇主免责情形),但雇主也因此承担了较大的证明责任;另外,只要雇员处于工作环境中,雇主还需保护雇员免受第三方的性骚扰。除了民事责任,如果自然人雇主本人或者机构代理人是骚扰人,雇主还可能构成法国刑法典规定的“性骚扰罪”,被处以监禁和罚金等处罚。因此,中国企业在海外用工的过程中若缺乏对雇主责任的理解,将可能面临承担民事乃至刑事责任的风险。5.工会管理及相关风险(1)工会特征工会作为代表劳动者利益的群众组织,一方面可以成为劳动者维权的“利器”,另一方面也可能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拦路虎”。各个国家和地区都有其独特的工会制度,比如美国崇尚结社自由,其工会主要
86、包含三个层次:地方性工会、全国性工会和全国联合会,其中地方性工会虽从属于全国性工会,但可以自主进行集体谈判、罢工等活动;全国性工会主要负责制定行业内集体谈判的标准,以及与地方性工会一起参与集体谈判;全国联合会的代表即为劳联-产联(AFL-CIO),其主要17 法国劳动法典第 1153-2 条规定,“任何雇员、参加培训或在实习的人、招聘候选人在企业工作、培训、实习或招聘、实习期间均不得因接受或拒绝接受第 1153-1 条规定的性骚扰或视作性骚扰的情况而直接或间接地受到惩罚、辞退或者任何形式的歧视。”18 参见卢杰锋:美国职场性骚扰雇主责任的判例法分析,载妇女研究论丛2016 年第 3 期,第 7
87、7 页。严格替代责任:骚扰者具有管理者身份且令受害者的工作条件受到实质影响;推定替代责任:骚扰者具有管理者身份但未令受害者的工作条件受到实质影响;过失责任:骚扰者不具有管理者身份且未令受害者的工作条件受到实质影响。19 参见谢增毅:美国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制及对我国立法的启示兼评我国的相关规定,载 比较法研究2007 年第 6 期,第 110 页。043第二部分 中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经营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及具体风险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性工会和地方性工会的工作,不参与集体谈判,但可以通过院外活动、选举等参与政治活动。俄罗斯的工会本质是一种特殊的公共协会和非营利组织,其建立的唯一目标是代表和保护其成员的
88、劳工权利与利益,劳动者加入工会完全出于自愿,且工会的活动不受行政当局、地方自治机构、雇主、政党和其他公共协会的控制。(2)工会罢工罢工作为表达劳动者集体诉求的方式之一,在部分国家和地区获得了立法上的肯定,但在有些国家,工会罢工也必须符合非常严苛的条件。例如,美国和俄罗斯均通过立法的方式赋予工会罢工的权利。美国早在 1935 年国会通过的全国劳工关系法中承认了工人罢工的权利。然而,鉴于在工会组织罢工期间,企业将面临巨额税收、租金、水电等成本,工人亦没有收入,对于劳资双方都会产生严重的经济损失;因而美国罢工的启动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20 俄罗斯俄联邦宪法俄联邦工会法以及俄联邦劳动法典均确立了罢工为
89、解决集体劳动争议、保护职工劳动权益的合法手段。作为对比,马来西亚虽然也通过立法赋予了工会发起罢工的权利,但同时通过1967 年劳资关系法以及1959 年工会法对工会发起罢工的程序、允许罢工的行业领域等方面规定了诸多的限制条件,还为非法罢工行为设置了较为严重的惩罚。216.解雇管理及相关风险(1)解雇理由与中国劳动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不同,域外企业典型的解雇理由主要包括自由解雇、合理解雇和合法解雇。自由解雇即不需要解雇理由、补偿金、通知期就可以解雇员工。受契约自由理论的影响,美国自独立之后一直实行自由解雇制度,但也规定了解雇自由的一些例20 U.S Bureau of Labor Statist
90、ics.Union Member 2019-2020.21 马来西亚1967 年劳资关系法规定,参与非法罢工以及教唆他人罢工的将被处以 1000 令吉以下的罚款或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两者并罚。而对于资助非法罢工的人将被处以 500 令吉以下的罚款或是 6 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044第二部分 中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经营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及具体风险外情况,主要涉及到公共政策的例外22、雇佣合同中所包含的一些原则性例外23和经济因素所导致的例外性规定。另外,因为雇员的怀孕、病假、残疾等因素终止劳动关系也是违法的。合理解雇属于相对自由的解雇模式,但需要雇主提供解雇理由。英国将不当解雇划分为
91、普通法或习惯法上的不正当解雇与成文法或制定法上的不公平解雇。雇主虽然不需要解雇理由即可随意解雇劳动者,但雇主不履行解雇通知或没有充分履行会导致普通法上的不正当解雇;而雇主缺乏合理或正当解雇理由会构成成文法上的不公平解雇。24英国 1996 年雇佣权利法规定,除某些特别情况外,每一名雇员享有不得被不公平解雇的权利。要符合正当解雇的要件,雇主必须首先证明解雇理由符合雇佣权利法和工会和劳工关系法等法律规范。25合法解雇即解雇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法定程序、法定解雇补偿。西班牙法律规定,雇主单方解雇员工应当符合法定解除情形(例如,存在雇员不胜任、雇员连续两个月间歇性缺勤时间达工作时间的 20%等“客观理由
92、”,雇员触发旷工、性骚扰或歧视等纪律处分事由)。在雇佣后雇主发现员工不称职或事先没有预料到员工会不称职的,在提供培训或新岗位之后,如果员工仍不胜任,雇主可以解除合同,但应给予 15 天通知或支付 15 日工资的代通知金。(2)违法解雇的法律责任若雇主的解雇行为被认定为违法、不当或者不公平,其将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亦为出海企业劳动管理所要面临的重要风险之一。英国成文法为不公平解雇设计了恢复劳动关系、重新雇佣26和经济性赔偿或补偿三种救济方式。对于前两种救济方式,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多方考量雇员本身的诉求和雇主对判决的执行是否真实可行等要素自由裁量决定采取哪一种方式;而经济性赔偿或补偿则包括基本赔偿金、补
93、偿性22 例如:雇主不可在雇员申请工伤赔偿、或举报雇主违法行为、或拒绝帮雇主进行违法行为后解除劳动关系。23 例如:明示合同原则、默示合同原则、承诺禁反言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24 合理的解雇理由包括雇员自身能力或资格不胜任,或者雇员自身行为不规范,或者在法定情形下无法继续胜任职责等实质性理由;不合理的理由主要指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解雇事由,包括雇员参加或拒绝参加工会及其活动、怀孕或分娩、向雇主要求法定权利等。25 董保华、刘海燕:解雇保护制度研究,载劳动法评论2005 年第 1 期,第 217-219 页。26 根据英国 1996 年雇佣权利法,重新雇佣是指遭受不公平解雇的雇员重新与雇主建立新的
94、劳动关系,原来的劳动关系随之终止,其可以恢复到原来的职位或者相较而言比原职位待遇更好的新职位。045第二部分 中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经营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及具体风险赔偿金和额外赔偿金三种。27 美国虽然针对不当解雇也规定了恢复劳动关系和经济性赔偿的救济方式,但在适用经济赔偿金时需要综合考虑多种要素并以被解雇雇员的实际损失为限,相较于英国对被解雇雇员的救济力度较小。此外,西班牙同样规定如果雇主单方解雇被判定为无效或违法,则雇员通常有权要求恢复职位,并主张工资损失。三、单边制裁1.美国制裁的基本规则介绍(1)概述自 2001 年 9.11 事件以来,经济制裁已经日益成为美国应对国家安全、外交政策和经
95、济利益威胁的首选工具之一。根据 2021 年 10 月 18 日美国财政部所发布的2021 年度制裁评估报告,在过去 20 年中,制裁清单中的列明实体从 2000 年至今增加了 9 倍,从 2000 年的 912 个飞增至 2021 年的 9,421 个。由于美国越来越多地将制裁作为地缘政治角力工具,基于其在国际金融、贸易体系中的重要地位,美国的经济制裁日益成为中国企业海外业务拓展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问题。(2)美国制裁的法律体系目前,美国的经济制裁由一系列相对独立的制裁法律和相应的行政法规所构成。依据适用基本法律不同,美国主要的经济制裁项目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三类:依据1917年与敌国贸易法(19
96、17 Trading with the Enemy Act 28,下称TWEA)设置的制裁,目前TWEA制裁的主要适用领域为针对古巴的制裁;依据紧急国际经济状态授权法(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27 参见谢增毅:雇主不当解雇雇员的赔偿责任,载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0 年第 3 期,第 130-131 页。28 50 U.S.C.app.1-44046第二部分 中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经营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及具体风险nomics Powers Act 29,下称IEEPA)设置的制裁。这也是目前美国运用最为普遍的制裁法律渊源;联合国参与法(the United Nati
97、ons Participation Act 30,下称UNPA)下的制裁,主要适用于美国参与的联合国制裁项目。以上三类制裁主要由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下称 OFAC)具体实施,美国国务院的经济制裁政策与实施办公室(Office of Economic Sanctions Policy and Implementation,下称 SPI)也会负责对外经济制裁的政策制定和实施问题。此外,美国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网络局(The Financial Crimes Enforcement Network,下称 FinCEN)对美国
98、金融体系中通过洗钱、非法利用美国金融系统等行为违反制裁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执法权。(3)被制裁国/地区和被制裁实体(制裁项目)不同于出口管制法,美国制裁法是以被制裁国/地区和被制裁实体为核心,以单独制裁项目的形式,规制与被制裁对象进行的交易以及对该等交易所提供的协助行为。目前,根据被制裁国/地区以及被制裁实体的类型不同,美国现有的主要制裁项目可分为以下几种:针对特定国家和实体的制裁;反恐怖主义制裁;反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制裁;反毒品和麻醉品交易制裁;钻石贸易制裁;跨国犯罪组织制裁。29 50 U.S.C.1701-170630 22 U.S.C.287c047第二部分 中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经营面临的主
99、要法律问题及具体风险根据 OFAC 目前公布的制裁项目清单,美国现行各种类别的制裁项目合计共有以下 37 个:表 2-2序号经济制裁项目所涉国家/地区最新制裁政策更新时点1阿富汗相关制裁02/25/20222巴尔干半岛相关制裁06/06/20223白俄罗斯相关制裁03/15/20224缅甸相关制裁03/25/20225中非共和国相关制裁12/17/20216中国军工复合体清单06/01/20227以制裁反制美国对手法下制裁03/31/20228反毒品交易制裁06/02/20229国际反恐怖主义制裁06/15/202210古巴制裁06/08/202211网络相关制裁05/06/202212刚果民
100、主共和国制裁03/17/202213埃塞俄比亚相关制裁02/08/202214外国干预美国选举制裁03/03/202215全球马格尼茨基制裁03/21/2022048第二部分 中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经营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及具体风险序号经济制裁项目所涉国家/地区最新制裁政策更新时点16香港相关制裁12/20/202117伊朗制裁06/10/202218伊拉克相关制裁04/30/202119黎巴嫩相关制裁10/28/202120利比亚制裁04/11/202221马格尼茨基制裁03/24/202222马里相关制裁02/06/202023尼加拉瓜相关制裁01/10/202224防不扩散制裁05/27/2
101、02225朝鲜制裁05/27/202226血钻制裁06/18/201827俄罗斯有害外国活动制裁06/14/202228索马里制裁09/22/202129苏丹和达尔富尔制裁05/23/202230南苏丹相关制裁02/26/202031叙利亚制裁06/10/202232叙利亚相关制裁07/28/202133跨国犯罪组织制裁04/11/2022049第二部分 中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经营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及具体风险序号经济制裁项目所涉国家/地区最新制裁政策更新时点34乌克兰/俄罗斯相关制裁06/02/202235委内瑞拉相关制裁06/10/202236也门相关制裁11/18/202137津巴布韦制裁0
102、8/05/2020针对制裁实体,美国一般会将相关实体列入专门的制裁清单。其中,最主要的制裁清单是特别指定国民清单(Special Designated Nationals and Blocked Per-sons List,下称 SDNs 清单)。对于列入 SDNs 清单的实体,美国一般会冻结其在美国境内或由美国人控制的资产。除此以外,美国针对特别的制裁项目,另设专门的制裁清单,这些制裁清单下冻结美国境内资产并非必要要件。如针对违反美国制裁的境外实体的境外制裁违反者清单(Foreign Sanction Evaders List,下称 FSE List)、针对特定违反美国制裁项目的境外金融机构
103、的受通汇账户或过渡账户制裁的境外金融机构清单(List of 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s Subject to Corre-spondent Account or Payable-Through Account Sanctions,下称CAPTA List)等,对其相关交易进行限制。此外,根据 OFAC 于 2014 年 8 月 13 日公布的关于资产和资产利益被冻结人员所持有实体的调整指南31,美国在制裁执法中引入了 50%规则,即:即使相关实体并未被列入制裁清单内,但只要该相关实体超过 50%以上的股权或控制权(包括直接或间接控制)为制裁清单内实体所持有,
104、那么与该交易对象的交易将被视同于由制裁清单内实体进行,并受到相关制裁法的规制。目前而言,50%规则对SDNs 清单内实体完全适用,但对于其他制裁清单而言,则需根据情况而定。例如,在针对中国军工复合体公司(Chinese Military-Industrial Complex Companies,下称 CMIC)的制裁中,OFAC 在问答中便明确说明其不适用 50%规则。而针对俄罗斯的行业识别制裁清单(Sectoral Sanctions Identifications List,下称SSI清单),31 Revised Guidance on Entities Owned by Persons
105、Whose Property and Interest in Property are Blocked,https:/www.treasury.gov/resource-center/sanctions/Documents/licensing_guidance.pdf050第二部分 中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经营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及具体风险根据 OFAC 的说明,50%规则对其适用。(4)禁止行为如前所述,美国的制裁法下,其主要规制的行为包括与被制裁对象进行的交易以及对该等交易所提供的协助行为。对于禁止交易,根据具体制裁项目的不同,涵盖的类别包括多种经贸活动,譬如:进出口;航运;证券投资;个人旅行;
106、投资;各种类型的金融服务等。而对于对禁止交易的协助行为,目前 OFAC 也采取了一个扩张解释的态度。针对前述受规制的交易行为,为其提供的一系列协助和服务,均可能会被定义为对禁止行为的协助。譬如,原苏丹制裁条例(Sudanese Sanctions Regula-tions32,下称 SSR)列明的协助行为包括:使得苏丹受益的商业和法律咨询服务;制定在苏丹的投资和交易计划;与苏丹交易相关的交易架构设计;运输苏丹货物;32 31.C.F.R.Part 538051第二部分 中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经营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及具体风险 为苏丹提供融资;为苏丹提供保险。目前在其他制裁项目中,一般也会参照适用类
107、似的协助行为认定标准来判断相关行为是否构成对受禁止交易提供协助。(5)制裁形式与后果目前美国制裁法可分为一级制裁和次级制裁两种形式。长期以来,美国在制裁法下受规制的主体和行为一般需要具有美国司法法域下的连接点。在此类情况下,OFAC 可直接援引 IEEPA 和其他制裁法律渊源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即所谓的一级制裁常见的美国连接点包括:当事人是美国实体(在很多制裁项目中,美国实体包括美国实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非美国实体);使用美元作为交易币种;利用美国银行作为通知行;利用美国的分支机构参与交易,包括分摊费用;雇佣美国公民参与特定交易;货物的物流经过美国。在此情况下,美国可以对于违反制裁规定的主体施以
108、相应的刑事和行政处罚,具体处罚幅度如下:表 2-3052第二部分 中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经营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及具体风险序号处罚描述1民事罚款以 IEEPA 制裁为例,民事罚款金额为:(1)单笔最高 330,947 美元33的罚款;或者(2)该违法行为基础的交易金额的两倍罚款。二者之中高者作为民事罚款。2扣押货物以伊朗交易制裁条例为例,美国可以依据制裁规定,扣押发往伊朗的货物。3禁止交易和限制入境根据总统行政令 13608 号,任何违反美国制裁法律规定的外国个人和实体,将被禁止进行任何与美国有关的商业活动,包括:从美国进口货物,通过美元系统进行交易结算。相关人等还将被施以旅行禁令,禁止进入美国。
109、4刑事罚款以 IEEPA 制裁为例,单笔最高 1,000,000 美元的罚款。5有期徒刑以 IEEPA 制裁为例,对于单位犯罪的主要负责人员(包括所有明知或应知该犯罪行为并参与的董事、高管、职员)及自然人犯罪的罪犯,最高可处以 20 年有期徒刑。但是,在 2011 年,为了全面加紧对伊朗的制裁,美国在2012 财年国防 授 权 法(The National Defense Authorization Act for Fiscal Year 2012,下称 2012 NDAA)中引入了所谓“次级制裁”的概念。根据 2012 NDAA 第 1245(d)(4)(c)条的规定,任何外国金融机构如果为
110、伊朗的石油交易提供重大协助,那么即使该交易没有任何美国的连接点,美国同样可以对外国金融机构予以制裁,将其列入制裁清单内。这一新的制裁形式被称为次级制裁。在 2012 年之后,美国对次级制裁的适用越来越广泛,除在伊朗制裁领域外,对朝鲜、委内瑞拉等国的制裁项目上,OFAC 也广泛运用次级制裁对与受制裁实体开展禁止交易或为禁止交易提供协助的外国实体进行制裁。例如,在 2012 年,OFAC 以中国某银行和超过 6 家伊朗银行开展结算交易等为由对该中国银行进行制33 最新金额调整见财政部2022年2月9日的公告: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2
111、/02/09/2022-02736/inflation-adjustment-of-civil-monetary-penalties。053第二部分 中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经营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及具体风险裁,并将其列入制裁清单内34。不过目前,对于引起次级制裁的“重大协助”的标准,OFAC 并没有给出任何量化指标。参照 OFAC 关于乌克兰自由支持法(Ukraine Freedom Support Act,下称 UFSA)及以制裁打击美国对手法(Countering Americas Adversaries Through Sanctions Act,下称 CAATSA)中关于次级制裁的问答,O
112、FAC 会基于个案,从以下几个角度对不存在美国连接点的交易判断其是否构成“重大交易”35:交易的规模、金额和频次;交易的性质;对交易性质的认识和管理情况;被制裁对象与交易的关系;交易的影响;交易是否存在欺诈或规避的情形。而对于次级制裁的对象,OFAC 并不会直接予以罚款等行政处罚,一般会将其列入相应的制裁清单内【包括 SDNs 清单、受通汇账户或过渡账户制裁的境外金融机构清单(List of 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s Subject to Correspondent Ac-count or Payable-Through Account Sanctions,
113、下称 CAPTA 清单)等】,将其视同制裁对象施加以全方位交易限制,包括冻结和没收在美国的资产、全面切断美元服务、颁布旅行禁令等。(6)制裁风险的主要关注点如上所述,目前美国设有多份制裁清单,但是不同的制裁清单中的实体可能因不同的制裁项目而被列入,而同一制裁项目下被制裁的不同实体也可能被列入不同34 https:/www.treasury.gov/press-center/press-releases/Pages/tg1661.aspx35 https:/www.treasury.gov/resource-center/faqs/Sanctions/Pages/faq_other.aspx#5
114、42054第二部分 中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经营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及具体风险的清单。根据 OFAC 的说明36,虽然 SDN 清单是目前最主要的制裁清单,但是,列入 SDN 清单中的实体,除将面临冻结和没收在美国资产的共有制裁之外,其所受的其他具体制裁内容,则必须根据制裁项目所依据的法规具体来判断,在此基础上,再根据被列入实体的具体原因和事由确定最终的制裁内容。以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者制裁条例(Weapons of Mass Destruction Proliferators Sanctions Regulations37,下称 WMDPSR)中被视为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支持者和扩散者(WMD Pro
115、liferators and Supporters)的制裁为例,此类被制裁者根据 WMDPSR,将被列入 SDN 清单,且在清单中被标识为 NPWMD。根据 WMDPSR 的规定,NPWMD 类制裁实体的一般制裁内容包括:冻结在美资产、禁止交易、查封银行账户和计息账户、禁止对其进行投资等。但此外,美国还会根据特定的总统行政令、财政部指导意见等对具体实体加列特定的制裁要求。如在 2017 年 5 月 17 日,OFAC 以帮助伊朗发展弹道导弹,违反 WMDPSR 为由,将三家中国贸易公司加入SDN清单,并声明适用总统行政令E.O.13382的制裁内容,即:除冻结资产之外,禁止任何对其提供资金、货
116、物、服务等领域的帮助或协助,并禁止任何美国实体从相关公司获取任何资金、货物、服务等领域的帮助或协助;禁止任何美国人参与的或有任何美国连接点的交易;禁止任何试图规避此类制裁的行为。这也意味着与相关实体的交易除需确认 WMDPSR 的制裁内容外,还需再进一步确认相关总统行政令的具体制裁内容。对于非 SDN 清单内的制裁实体,其具体制裁措施的确认方式也是类似的做法。以 CAPTA 清单为例,根据 OFAC 于 2018 年 3 月 5 日关于修改朝鲜制裁36 https:/www.treasury.gov/resource-center/sanctions/SDN-List/Pages/progra
117、m_tags.aspx37 31 C.F.R.part 544 055第二部分 中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经营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及具体风险条例(North Korea Sanctions Regulation38,下称 NKSR)的公告39,美国就为朝鲜提供过渡账户和通汇银行账户的境外金融机构专门设置了 CAPTA 清单,列入其中的境外金融机构将按 NKSR 所列的制裁规定接受制裁。随后,2019 年3 月 15 日,OFAC 又发布新的公告将原在 561 清单下受伊朗金融制裁条例(Iranian Financial Sanctions Regulation,下称IFSR)和 真主党金融制裁条例(H
118、izballah Financial Sanctions Regulations,下称 HFSR)制裁的境外金融机构以及受 UFSA 制裁的境外金融机构一并归入 CAPTA 清单进行统一管理。至此,CAPTA 清单也成为一个涵盖多种制裁项目的制裁清单。但 CAPTA 清单内的境外金融机构具体所受的制裁内容,同样除了共有的封锁通汇银行账户和过渡账户外,还需根据其直接适用的制裁项目来进一步确认。以境内某银行(K 银行)为例,K 银行在 2012 年 7 月 31 日被 OFAC 以违反 伊朗综合制裁、问责和撤资法(Comprehensive Iran Sanctions,Accountabilit
119、y,and Divestment Act40,下称 CISADA)的相关规定而遭到 OFAC 制裁41,目前被列入 CAPTA 清单内。但根据 OFAC 关于 K 银行的制裁问答,除美国银行和其他境外金融机构不得帮助、协助 K 银行在美国开立通汇银行账户和过渡账户外,对于任何金融机构与 K 银行的任何交易,都属于高风险交易,所有金融机构,无论位于美国境内或境外,均需在完善的尽职调查基础上才能与其进行交易。但是,针对 K 银行的制裁不涉及对K 银行美国境内资产的冻结和没收,在尽职调查结果认为涉及 K 银行的交易不存在 CISADA 下违规风险的情况下,相关金融机构仍然可以与 K 银行之间开展业务
120、往来42。顺便提及的是,在 2019 年 5 月 2 日,美国财政部发布了OFAC 合规承诺框架43,从 OFAC 的角度提供制裁合规体系(Sanctions Compliance Program,SCP)的核心要素,以供所有美国公司与受制裁法管辖的外国公司进行内部合规体系建设参考之用。OFAC在 承诺框架 中特别强调,如果因违反制裁规定导致处罚,一个充分、完善的 SCP 可以成为 OFAC 减轻处罚的重要考量因素。38 31 C.F.R.part 51039 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18/03/05/2018-04113/nort
121、h-korea-sanctions-regulations40 22 U.S.C.8501.855141 https:/www.treasury.gov/press-center/press-releases/Pages/tg1661.aspx42 https:/www.treasury.gov/resource-center/faqs/Sanctions/Pages/faq_iran.aspx#212,Treasury CISADA Findings Against Bank of Kunlun43 https:/home.treasury.gov/system/files/126/fram
122、ework_ofac_cc.pdf 056第二部分 中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经营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及具体风险四、出口管制1.美国出口管制规则基本综述(a)美国出口管制的法律体系美国出口管制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来理解。广义上而言,是指美国政府对特定敏感商品、软件和技术的出口、再出口和(国内)转移行为,施加特定限制措施的管理行为,其体系主要由监管两用物项的美国出口管理条例(EAR)、监管国防物品和国防服务的国际武器贸易条例(ITAR)、美国其他行政部门管理并执行的出口管制法规构成。就狭义层面而言,美国出口管制是指以 EAR 为核心、以两用物项管制为目的而形成的法律法规体系。2018 年 8 月 1
123、3 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通过了2018 年出口管制改革法案(Export Control Reform Act of 2018,下称 ECRA),该法案的通过为 EAR 提供了永久性的上位法律依据。(b)受控物项和受控行为EAR 管理大多数商业物品和一些军事物品的出口、再出口和(国内)转移行为。美国出口管制主管机构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下称BIS)管辖的许多物品被称为“两用物项”(“两用”通常指既具有民用用途,又具有军事用途),但某些军事物品以及无明显军事用途的纯商业物品也属于 EAR的管辖。i)两用物项(Dual-use
124、Item)在EAR的语境下,“物项”是指商品、软件或技术。两用物项是指既有民用用途,又同时具备恐怖主义、军事,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用途的物项。ii)国内转移(Transfer in Country)国内转移是指一个物项在美国以外的一个国家内,改变最终用途或最终用户的行为。057第二部分 中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经营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及具体风险iii)出口(Export)出口指任何从美国向美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进行的运输和传输物项的行为,不限于将有形商品运出国境,还包括软件和技术通过各种形式(如传真、电子邮件、网络、交谈等)传输至境外;此外,物项暂时离开美国、经美国转运、由美国退回原产国(非美国原产)都
125、被认为是出口。iv)视同出口(Deemed Export)视同出口是指将把受控技术或源代码披露(Release)或传输(Transfer)给在美国的外国人的行为也视为对该外国人所属国的出口。视同出口这一概念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出口,我们通常认为实物离开一国国境时构成出口,但根据EAR 规定的视同出口的概念,非美国人在美国境内看到或被口头告知一项技术,也构成 EAR 项下的出口,即为视同出口。v)再出口(Re-export)再出口是指受 EAR 管辖的物项从一个美国以外的国家运抵或传输至另一个美国以外的第三国。(c)禁止性行为i)一般禁止一(General Prohibition One):向清单
126、国家出口和再出口受管制物项针对于 ECCN 中所载明的管控物项基于其相应的管控原因,以及针对于不同的最终目的地,任何需要申请许可证的物项在未经许可或没有适用许可例外情形时,不得将任何受 EAR 管辖的物项出口或再出口任何原产于美国的物项到其他国家。ii)一般禁止二(General Prohibition Two):从美国以外的国家再出口和出口含有超过最低减让标准受控成分的外国制造物项058第二部分 中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经营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及具体风险根据 EAR 的规定,如果外国产物项并入或混有美国组分的比例超过最低减让标准的比例规定,则该物项的出口或再出口即有相应的许可要求,那么未经许可或无
127、适用许可例外时,不得将并入、捆绑或是混有美国原产受控商品的外国产商品、软件和技术,从美国以外的国家出口或再出口。iii)一般禁止三(General Prohibition Three):外国直接产品(FDP)规则 未经许可,不得从国外出口、再出口或境内转移734.9节规定的受EAR管辖的外国直接产品,如果该等物项受EAR第736、742、744、746或764部分许可证要求的管制。如果符合特定许可例外的所有条款和条件,且不适用EAR第740.2条或第744.11(a)条的限制,则EAR第740部分所述的每项许可例外均可取代一般禁止三而被适用。iv)一般禁止四(General Prohibiti
128、on Four):从事拒绝令禁止的活动不得采取根据 EAR 第 766 部分行政强制程序发布的拒绝令所禁止的任何活动,该等拒绝令禁止被剥夺出口特权的人的许多行为,除了禁止开展直接出口以外还包括禁止通过他人【在同一个国家内(不论美国或国外)】的转移。任何交易参与方均有责任确保任何涉及被剥夺出口特权人员参与的交易不会违反拒绝令的条款。v)一般禁止五(General Prohibition Five):向被禁止的最终用途或最终用户出口或再出口未经许可,不得故意向 EAR 第 744 部分所禁止的最终用户或最终用途出口或再出口任何受 EAR 管辖的物品。vi)一般禁止六(General Prohibi
129、tion Six):向禁运目的地出口或再出口未经许可,不得将受 EAR 管辖的任何物项出口或再出口至 EAR 第 746059第二部分 中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经营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及具体风险部分所述的美国禁运或受其他管制的国家。vii)一般禁止七(General Prohibition Seven):禁止支持扩散活动和某些军事情报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美国人”活动)viii)一般禁止八(General Prohibition Eight):从船舶和飞机上卸下的过境货物和物项未经许可或有适用的许可例外,不得向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柬埔寨、古巴、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老挝、蒙古
130、、朝鲜、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乌克兰、乌兹别克斯坦、越南,出口、再出口或在其境内转口任何物项。ix)一般禁止九(General Prohibition Nine):违反任何命令、条款或条件不得违反根据 EAR 颁发的许可、许可例外或命令中的任何条款或条件。x)一般禁止十(General Prohibition Ten):在明知违规行为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情况下继续进行交易不得在明知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违反EAR、出口管理法 或任何命令、许可证、许可例外或其他授权的行为的情况下,继续销售、转让、出口、再出口、资助、订购、购买、转移、隐藏、存储、使用、贷款、处置、运输或转运任何受 EAR
131、管辖的物项。(1)管制措施为明确具体物项出口、再出口或国内转移是否可能触发出口许可的管控要求,BIS 从最终目的地、最终用户&最终用途两个层面制定了相应的出口管制措施。在判断特定物项出口、再出口或国内转移时是否需要申请出口许可证时,从最终用户&最终用途的角度而言,应当先判断交易是否涉及禁止或限制的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060第二部分 中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经营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及具体风险从最终目的地的角度而言,则需判断特定物项是否触及 EAR 项下所列特定国家或地区的特定许可要求。具体如下:(a)基于目的地的管制i)全面禁运(Comprehensive Sanctions or Embargoes
132、)如出口目的地被列为 EAR 全面禁运国,则向该等国家出口物项,需要提前获得 BIS 的许可。目前,BIS 认定的全面禁运国包括古巴、伊朗、叙利亚。ii)特定类别物项发运到特定目的地的制裁(Sanctions on Selected Catego-ries of Items to Specific Destinations)除上述全面禁运国之外,EAR 还对一些国家实行特定类型物项的禁运。比如,依据联合国安理会武器禁运规定,管控某些特定类别物项的出口、再出口到中非、刚果、厄立特里亚、伊朗、伊拉克、黎巴嫩、利比亚、朝鲜、索马里和苏丹。(b)基于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的管制i)基于最终用户的管控政策概
133、述最终用户是指接受并最终使用出口或转出口物项的进口商明确指定的买方或收货人。美国政府为限制某些出口、再出口或将物项转移给特定的受限制实体,制定了一系列的管控清单,包括:限制向第13224号行政命令(特别指定的全球恐怖分子)(SDGT)中指定或根据其指定的人员出口和再出口;限制向第13315号行政命令或根据行政命令指定的人员出口、再出口和转让;限制向指定的外国恐怖主义组织(FTO)出口和再出口;061第二部分 中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经营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及具体风险 限制向未经验证名单所列人员出口、转口和国内转移;当BIS认定某一实体涉嫌参与违反美国国家安全和/或外交政策利益的活动时,有权将其列入E
134、AR项下的实体清单,要求向清单实体出口属于EAR管辖的物项必须获得BIS的出口许可证,并且绝大多数许可证审批要求为“推定拒绝”(Presumption of Denial)。推定拒绝指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BIS会默认拒绝来自美国出口商或其他供应商的出口许可证申请;限制将某些特定微处理器及相关“软件”和“技术”的出口、再出口和国内转移并用于“军事最终用途”和“军事最终用户”;对白俄罗斯、缅甸、柬埔寨、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或委内瑞拉的某些“军事最终用途”或“军事最终用户”的限制;对出口、再出口和国内转移到某些军事情报最终用途或最终用户的限制。ii)基于最终用途的管控政策概述EAR 规定了
135、某些受限制或禁止的最终用途,在未经 BIS 授权的情况下,禁止将EAR管辖的物项出口、再出口、或转移(同一国内)以应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核、导弹、以及化学和生物等)及其运载工具等扩散的最终用途。出口商知道或者有理由知道任何受 EAR 管辖的物项在某些情况下将被用于军事最终用途或被军事最终用户使用,则需相应申请出口许可证。(2)许可证政策(a)管制要求与许可证颁发条件当判断某一个涉及出口、再出口、或国内转移交易是否需要申请许可证时,通062第二部分 中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经营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及具体风险常出口方或转移方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四个维度:物项、最终用户、最终用途、最终目的地。并且,以上四个
136、维度中任何一个维度都可能触发许可证要求,但在满足了EAR 中规定的一些前提条件的情况下,存在因符合许可例外制度的规定而无需申请出口许可证即可直接出口的情形。此外,还存在完全不需要出口许可证就可以自由出口的情形。(b)许可例外许可证例外(License Exception)是指对于出口或再出口某些受 EAR 管辖的物项到特定目的地时,原本需要申请出口许可证才能出口,但在符合某些特定条件的情况下,BIS 授权该物项无需许可证即可出口或再出口的制度。具体许可例外的适用条件或要求,可参见 EAR 第 740 部分。(3)违反出口管制的处罚违反 EAR 的规定会受到相应的处罚。EAR 对处罚的规定分为行
137、政处罚(Ad-ministrative Sanctions)、刑事处罚(Criminal Sanctions)和其他处罚(Other Sanctions)。(a)行政处罚i)民事罚金(Civil Monetary Penalties)因 EAR 违规引发的民事罚金是指违规行为可以被处以不超过 ECRA 规定金额的民事罚款。违规者有可能被要求缴纳一定数量的罚款,且该罚款的缴纳可以被认定为其恢复出口资格的前提条件。每次违规的行政罚款可高达300,000 美元,或为交易价值的两倍,以较高者为准。一般而言,行政罚款的最高限额每年都会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ii)拒绝出口特权(Denial of expo
138、rt privileges)BIS 有权通过临时拒绝令或行政处罚的方式剥夺违规主体的出口特权,限制063第二部分 中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经营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及具体风险该主体参与涉及属于 EAR 管辖物项的交易并驳回之前授予的,与该主体相关的许可。iii)吊销参与资格(Exclusion from practice)任何以律师、会计、顾问、货运代理商或其他代理身份参与许可证申请或其他和 BIS 有关事项的个人/实体都有可能被剥夺参与和 BIS 相关事项的资格。(b)刑事责任因违反 ECRA 规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最高可判处 20 年监禁,或者为每次违法行为支付最高 100 万美元的罚款,或两者
139、并罚。(4)合规应对建议(a)出口合规体系(ECP)和基本要求建立 ECP 的目的是制定一系列合规程序,旨在帮助各组织按照 EAR 的规定开展出口活动。建立一个有效的 ECP 有助于各主体将出口管制的要求与其业务运营相结合,将违反 EAR 的风险降至最低,并简化出口操作。ECP 可以为企业供应链提供全面的合规保障,还可通过培训和宣传计划,保护企业员工不在无意中违反EAR。建立 ECP 需满足 8 大基本要素:合规承诺、风险评估、出口授权、记录保存、培训、审计、处理出口违规行为并采取纠正措施、建立和维护 ECP。(b)主动披露如果认为可能已经违反了 EAR,或者违反了根据 EAR 发布的任何命令
140、、许可证或授权,BIS 强烈鼓励相关实体向出口执法办公室(OEE)披露。主动披露是决定 OEE 办公室将寻求何种行政处罚(如有)的一个减轻处罚的因素。064第二部分 中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经营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及具体风险2.日本出口管制基本规则综述日本出口管制体系介绍:日本现行的出口管制44体系由一系列法律法规组成。其中,最重要的法律是1949年制定的 外汇及外国贸易法(外国為替及外国貿易法,简称“外汇法”),成为日本出口管制的基本法。此外,出口贸易管理令(輸出貿易管理令,简称“出口令”)和外汇令(外国為替令)等以及相应的各省令规定了具体的出口管制实施细则。根据外汇法第 25 条及 48 条规定
141、,列在出口令或外汇令相关附表的货物或技术被认为可能破坏日本国家安全、国际和平,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应在出口该等货物或者转移该等技术之前,向经济产业省申请许可证。日本出口管制是清单管制与全面管制相结合的体系。目前日本出口管制的对象为两类:管制货物及管制技术。(1)清单管制清单管制是指,所有列在出口令附表 1 第 1 类至第 15 类货物、外汇令附表第1类至第15类技术中,符合各省令规定的详细规格的货物或技术在出口之前,均需要向经济产业省申请许可证。(a)货物出口清单管制根据外汇法第 48 条规定,当出口方向特定地区出口特定货物时,需要申请出口许可证。其中,受清单管制的货物为出口令的附表 1 第 1
142、 类至第 15 类货物。主要管控的货物如下:44 本文中的“出口管制”仅指“出口许可制度(即安全保障贸易制度)”。除“出口许可制度”外,还存在“出口认可(承認)制度”,针对的是出口出口贸易管理令附表二的货物、向朝鲜出口特定货物、委托加工等情况,本文中不做说明。065第二部分 中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经营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及具体风险表 2-4项别产品1武器2核能:核燃料材料,核反应堆,人造石墨等3化学武器:军用化学制剂的原材料,与军用化学制剂具有同等毒性的有毒物质及原材料,耐腐蚀的热交换器,阀门,泵,反应堆,储存容器等3-2生物武器:制造军用细菌制剂的原材料,交叉流过滤器,冷冻干燥机,密闭发酵室等4
143、导弹:火箭,可用于火箭或无人机的集成电路,加速度计,振动测试仪等5高科技材料:超导材料,纤维,陶瓷复合材料等6材料加工:数控机床,机器人,测量设备等7电子器件:高压电容器,集成电路,半导体基板,频率分析仪等8电脑:高性能电脑9通讯设备:加密设备,专用通信设备等10感应器和激光相关设备:用于传感器的光纤,光学设备,特殊功能照相机等11航空、航海设备:惯性导航系统,接收卫星导航系统无线电波的设备等12海事相关设备:潜水船、水下机器人等13推进器设备:燃气轮机、人造卫星、无人机等14杂项:粉末状态的金属燃料等15敏感物项:电波或红外线吸收器、水下声学设备等066第二部分 中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经营面临
144、的主要法律问题及具体风险(b)技术出口清单管制根据外汇法第 25 条规定,当出口方向特定地区出口特定技术时,需要申请出口许可证。其中,受清单管制的技术为外汇令的附表第 1 类至第 15 类技术。一般而言,与清单管制货物有关的技术为管制技术,包括受清单管制的货物的设计、制造、使用相关技术或为设计、制造、使用受清单管制的货物而必要的技术(但是,与受清单管制的货物无关的技术也可能受出口管制)。技术出口/转移的形式包括:通过书面、邮件或其他媒介(光盘、USB)等形式转移技术信息,包括设计图纸、参数、手册、样品、样机、使用说明书等;通过技术指导或培训的方式提供工作知识,学术研讨会上的技术支持等形式;外国
145、公司订购的研究设备所呈现的受控技术参数。技术出口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从日本向境外国家传输技术。无论日本居民或非日本居民,如果从日本境内向境外传输管制技术,则需要申请许可证。日本境内传输。日本居民在日本境内向特定国家的非日本居民或者向受非日本居民较大影响的特定日本居民(自然人)传输管制技术时,需要申请许可证。将记载或记录有管制技术的特定媒介从日本携带至特定国家(供自己使用的除外),或者通过日本境内的通信系统向特定国家发送含有管制技术的信息。日本境外传输。日本居民在日本境外传输管制技术需要申请许可证。如果该067第二部分 中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经营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及具体风险技术来源于境外,并且技术转
146、让交易在境外完成,原则上无需申请许可证。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居民不仅指居住于日本的日本人或者在日本成立的公司,也包括在日本工作的外国人,或者在日本居住超过 6 个月以上的外国人。(2)全面管制日本出口管制下的全面管制是指,对于列入 出口令 附表一第16类的货物和 外汇令附表第 16 类的技术(除受清单管制的货物或技术外,一般都属于受全面管制的货物或技术),如果该等货物和技术的出口基于最终用户或最终用途存在被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或常规武器的开发等风险的,未经经济产业省许可不得出口。(a)决定是否适用全面管制的两个要素:最终用户或最终用途 最终用途:如果相关物项或技术可能被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或者常
147、规武器的开发等目的,则出口该等物项之前需要申请许可证;最终用户:相关物项或技术的进口方或最终用户拟参与或曾参与了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开发(可通过查询进口方或最终用户是否被列于“外国实体清单”进行判断),则在出口之前需要申请许可证。除了上述情形外,如果经济产业省单独通知出口方需要申请许可证的,则出口人需要申请许可。(b)全面管制的例外全面管制的对象是指上文所述的清单管制物项或技术之外的绝大多数物项或技术,但是不包括食品、木材等货物。同时,出口方向白名单国家(即,日本就全面管制制度对其实施出口管理优惠措施的 26 个国家)45出口全面管制物项或技术时,不需要申请出口许可证。其中,中国不在白名单国家之
148、列。4526 个国家分别为阿根廷、奥地利、挪威、波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澳大利亚、比利时、保加利亚、加拿大、捷克共和国、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新西兰、英国、美国。其中,韩国已于 2019 年 8 月被宣布从白名单国家中删除068第二部分 中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经营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及具体风险(3)许可证申请出口商有责任判断其出口的物项或技术是否落入清单管制或全面管制的体系。如果其出口物项或技术受管制,则出口商必须要向经济产业省申请出口许可证后方可出口。一般来说,经济产业省会审查出口物项或技术的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的适当性等因素,并最终确定是否
149、批准或否决许可申请。审查期限原则上为经济产业省受理许可申请后的 90 天内。日本出口管制的出口许可证分为两种:个别许可与概括许可。个别许可是指根据每次交易核发的出口许可。概括许可是指 3 年期内,针对多次交易有效的出口许可。其中,概括许可根据不同的出口国或地区、出口货物的性质及其他要素又可分为多种形式。(4)违规罚则如果未申请许可证出口管制物项或转移管制技术,则构成违反外汇法的行为,并会受到相应的处罚。表 2-5处罚类型处罚内容刑事处罚如果违法行为构成刑事处罚,则对于单位犯罪,最高可能被处罚 10 亿日元(当违法行为的标的物价值的 5 倍金额超过 10 亿日元时,处以该价值 5 倍以下的罚金)
150、;对于个人犯罪,最高可能被处罚 3000 万日元(当违法行为的标的物价值的 5 倍金额超过 3000 万日元时,处以该价值 5 倍以下的罚金)。个人可能被处以最高 10 年的有期徒刑。行政处罚如果违法行为构成行政处罚,企业可能在最长 3 年内被禁止出口货物或转移技术等,个人可能被禁止就任其他公司的董事等。其他后果除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之外,企业信用缺失以及其他的社会制裁。069第二部分 中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经营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及具体风险五、出口管制“黑名单”制度1.出口管制清单类别(1)未经验证清单未经验证清单(Unverified List,UVL)是当 BIS 在做最终用途审核(End-u
151、se check)时,因超出美国政府控制的原因无法验证 EAR 管控物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合法性和可靠性时【即无法确认该实体是否“善意”(bona fides)】,BIS便会将该实体列入 UVL(具体规定见 EAR 第 744 节第 15 条)。具体的 UVL 位于EAR 第 744 节第 6 补充附件中。最终用途检查主要包括许可前检查(pre-license check,PLC)和装运后核查(post-shipment verification,PSV)两种,例如,当 BIS 在做许可前核查或装运后验证时,因为无法验证外国实体的真实性,则该外国实体将有可能被列入UVL中。外国实体被列入该清单
152、后,往往会面临如下两种被加强管控的情形,影响原本的正常交易:UVL中的外国实体不再适用EAR项下的许可证例外,即在接收美国出口、再出口或者国内转移的EAR物项时,不再享受通过EAR的许可例外而免于许可证申请的便利措施;出口方在与UVL上的外国实体进行交易时,美国人必须建立电子信息档案(记录保存义务),并且对于不需要出口许可证的物项的交易,须事先向出口方提供一份UVL声明(UVL Statement),增加了程序性要求。(2)实体清单依据EAR相关规定,若某一实体被认为威胁了美国国家安全或外交政策利益等,则 BIS 有权将其列入实体清单(Entity List)。实体清单是美国为维护其国家安全、
153、070第二部分 中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经营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及具体风险外交政策利益等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 BIS 使用最频繁、对国内企业影响较大的出口管制法律工具。若美国人向实体清单所列实体出口(此处出口包括出口、再出口、国内转移)EAR 管辖物项,基本都需要向 BIS 申请出口许可证,即美国人不得在未获得许可证的情况下帮助清单实体获取受 EAR 管辖的物项。若 BIS 将某一主体列入实体清单,则该决定将会通过美国联邦公告(Federal Register)发布,公告中会明确 BIS 会对其设定特定的许可证要求,并且绝大多数许可证审批要求为“推定拒绝”(Presumption of Denial
154、)。推定拒绝指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BIS 会默认拒绝相关出口许可证申请。若企业想查询实体清单所列企业,可以直接查询 EAR 第 744 节第 4 补充附件。实体清单内所列实体为外国实体,包括外国政府、企业、研究机构、高校和个人等。其内容一般包括:被列入实体清单的实体的名称、地址、别称、曾用名等相关信息,与该实体对应的出口许可要求、许可审查政策及与该实体相关的联邦公告序号。(3)被拒绝人员清单依据 EAR 的相关规定,拒绝交易清单(Denied Persons List,DPL)所列实体,是被 BIS 剥夺了出口特权(export privilege)的实体。DPL 主要由 BIS 进行管理
155、,BIS 通常会在如下三种情况下向特定主体发布剥夺出口特权的拒绝令(denial order):(1)违反EAR等出口管制法律法规或相关许可、授权或者其他行政命令时,向其发布基于民事违规的行政制裁拒绝令(a denial order used as an“administrative sanction”for a civil violation);(2)在情况紧急时,若不立即阻止违反EAR等出口管制违规行为,将会导致公共利益受损时,向其发布临时拒绝令(a temporary denial order);(3)涉及出口管制法律法规的刑事违规,例如针对 ECRA、IEEPA、军事出口管控时,向其发
156、布基于刑事违规的拒绝令(a denial order based on a criminal conviction)。与这份清单上的实体进行违反拒绝令条款的任何交易都是被禁止的。如果交易071第二部分 中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经营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及具体风险方有理由相信交易相对方是 DPL 上所列实体,则不应该与其进行交易,并可向 BIS的出口执法办公室举报。(4)MEU清单2020 年 12 月 23 日,BIS 通过对 EAR 规则修订,新增设了 MEU 清单,即军事最终用户名单,是美国政府逐步加强对涉军实体的监管,对存在物项转移风险的涉军企业,美国政府通过将涉事企业加入 MEU 清单的方式,
157、进一步加强对所谓军事最终用户和军事最终用途的监管力度。对于 MEU 清单而言,在进行出口(包括出口、再出口或国内转移)活动时,若知晓(knowledge)物项的全部或部分将用于“军事最终用途”或“军事最终用户”,则需要向 BIS 申请相应许可,且许可审批政策为“推定拒绝”,而 MEU 清单所列实体可以更清楚地向企业提示,该交易对象是否为“军事最终用户”或可能涉及“军事最终用途”。相比实体清单企业受限于属于 EAR 物项的获取、MEU 清单企业受限于 EAR 744 部分附件 2 物项的获取等,而重实质则体现在例如军事最终用户和军事用途的认定,法规强调物项的提供主体/用途符合 EAR 744.2
158、1 中关于军事最终用户和军事最终用途的定义才会触发申请相应出口许可的要求。另外需指出,MEU 清单是“非穷尽式”清单,最新的 EAR 规则将军事最终用户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传统军事组织;第二类是其他军事最终用户,包括其他任何试图支持军事最终用途的个人或实体(如涉及军事活动的政府组织或国有企业)。2.出口管制清单的管理机构(1)ERCERC 全称为 The End-User Review Committee,即最终用户审查委员会,由美国商务部(首席)、国务院、国防部、能源部代表组成,在适当时财政部代表也072第二部分 中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经营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及具体风险是委员会成员之一。ERC 负
159、责就实体清单和 MEU 清单的添加、移出或其他修改作出决定。ERC 的任何成员机构可向委员会主席提交建议,以添加、移出或修改实体清单。ERC 以多数票表决的方式添加实体清单实体,以全票赞同的方式移出实体清单实体或修改实体清单内容。(2)ACEPACEP 全称为 Advisory Committee on Export Policy,即出口政策咨询委员会。ACEP 组成成员中,有投票权的成员包括商务部负责出口事项的副部长,以及来自国务院、国防部、司法部(负责密码出口)、能源部和军控与裁军署的副部长委派代表,没有投票权的成员包括参谋长联席会议的代表和中央情报局防扩散中心的主任。ACEP 的主席职位
160、由商务部负责出口事项的副部长担任。ACEP 也可以邀请其他政府机构或部门的副部长级代表(上述机构或部门除外)参与相关事项的决定,决定结果由多数票作出。(3)EARBEARB全称为Export Administration Review Board,即出口管制审查委员会。EARB 于 1970 年由第 12002 号总统行政令授权设立(后经第 12755 和 13268 号总统行政令修订)。EARB 在出口许可证申请审查中的作用具体见第 12981 号总统行政令内容(后经第 13020、13026 和 13117 号总统行政令修订),以解决关于美国出口许可事宜的不同意见。例如,如果存在两个或多个
161、部门在是否授予一家公司出口许可证问题上存在分歧时,EARB 拥有最终决定权。3.出口管制清单移除的基本程序(1)未经验证清单的移除由于美国并没有掌握UVL实体违反EAR规定的确凿证据,无法验证最终用途,因此 UVL 区别于实体清单和被拒绝人员清单。通常而言,如 UVL 实体能够向 BIS证明其作为 EAR 受控物项的最终用户、收货方或交易中的其他身份的合法性及可073第二部分 中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经营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及具体风险靠性,则被列入清单后可申请移除的概率也较大。清单移出申请中需向 BIS 解释移出的理由,以及提供能够验证最终用途所需的信息,向 BIS 证明其真实性和可靠性。BIS 执
162、 法 机 构 负 责 官 员(Deputy Assistant Secretary for Export Enforce-ment)将对移出申请进行审查,评估申请主体的“善意”情况,并将评估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同时也会在美国联邦公告(Federal Register)上公布。该决定将是 BIS 的最终决定,即不再有行政复议程序。(2)实体清单和MEU清单的移除1)被列入实体申请清单移除实体清单与 MEU 清单的移除程序基本一致,需要最终用户审查委员会(ERC)成员全体一致同意才能做出清单实体的移除或修改的决定。具体程序上,须经 ERC代表提案及投票表决决定,如果代表对第一次投票有异议,则提案需
163、上升到出口政策建议委员会(Advisory Committee on Export Policy,ACEP)进行表决,如果代表仍有异议,则继续上升至出口管制审核委员会(Export Administration Re-view Board,EARB),如果代表还有异议,可以上升至总统。具体而言,ERC的主席在收到请求后会将移除请求转发给ERC的所有其他成员,指示成员审查此类请求并对其进行表决。所有移除或修改实体清单和 MEU 清单的决定都必须经过 ERC 全体成员的一致同意。通常而言,ERC 在考虑移除请求时将考虑以下两方面因素:与美国政府的合作以及将来遵循 EAR 的保证。移除请求应以书面形
164、式详细阐明该企业或个人应从实体清单中移除的详细原因,而不能仅仅简单地提出申请。此类原因应包括与上述两个标准有关的信息。例如,要求移除的企业应积极制定和实施出口合规计划,并向 BIS 提供其将遵循美国出口管制相关法律的保证。另外,要求移除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考虑主动与美国政府合作,以换取移除。最后,如果某企业或个人认为美国政府将其放在实体清单中是一个错误,其应提出详实的证据证明美国政府将其列入所存在的错误。074第二部分 中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经营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及具体风险4.案例分享(1)未经验证清单的移除从 BIS 公布的公开文件看,近年来确实存在为数不少的中国大陆实体成功被移除 UVL 的实例
165、,包括境内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等实体。例如,2020 年 10 月 9 日,BIS 发布了对 UVL 的修订。此次修订新增 26 个实体,移除 40 个实体,其中包括中国人民大学在内的 16 个中国大陆的实体被移除。由于目前 UVL 新增实体的原因,主要分为最终用途检查无法进行,或者虽然进行了最终用途检查,但是仍然无法确认受检查的实体是否“善意”两类。基于成功移除的案例经验,申请方可以针对实体被列入的原因,向 BIS 进行书面解释说明,并提供有证明效力的证据资料。例如若 BIS 无法通过出口文件上载明的地址找到拟检查的实体,通过电话和邮件无法联系到该实体,申请方可以向其提供更新版的营业执照、审
166、计报告等资料予以解释说明。另外,在证明受控物项的处置情况时,可以通过设备照片、运行记录等资料予以辅助证明。六、知识产权侵权在海外开展投资与经营活动中知识产权风险主要分为两大类,分别是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和知识产权实施和交易风险。其中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根据知识产权类型可以分为专利与外观设计侵权风险、商标侵权风险、版权侵权风险、商业秘密侵权风险、软件侵权风险、域名侵权风险等,以及综合侵权风险。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虽然保护知识产权是世界通行的规则,但知识产权毕竟是有地域属性的,各国/地区的法律法规还是有差异的,因此在讨论海外知识产权风险时,一定要以国际视野来研究各国的具体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避免本国思维的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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