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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社会物流统计调查制度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国家统计局批准2025 年 9 月本调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一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
2、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目录一、总说明.9二、报表目录.11三、调查表式.12(一)基层调查表.12法人单位基本情况.12物流企业经营情况.14企业物流状况.16(二)综合测算表.17社会物流总费用.17物流业总收入.19四、主要指标解释.20五、附录.43一、总说明(一)调查目的为了解我国物流活动的规模、结构和发展水平,及时反映我国物流运行状况,为各级政府部门制定有关物流发展政策和发展规划,加强宏观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指导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特制定本制度。(二)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本制度基层
3、调查表调查范围为从事工业、批发和零售业等货物生产、流通的各种经济类型的法人企业,以及社会物流相关的各种经济类型的法人企业。从事社会物流服务活动涉及的相关行业,参照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确定。根据国家标准物流术语(GB/T 18354-2021),物流企业是指从事物流基本功能范围内的物流业务设计及系统运作,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三)调查内容本制度基层调查表分物流企业经营情况表和企业物流状况表两种。其中,物流企业经营情况表主要调查物流企业的经营活动情况;企业物流状况表主要调查工业、批发和零售业企业采购、销售
4、、回收、废弃而发生的物流业务与成本情况。(四)调查频率和时间本制度按报告期分为年度报表和月度报表,年报报表调查时期为 1 月 1 日到 12 月 31 日,月度报表调查时期为 1 月 1 日至当月最后 1 日。(五)调查方法本制度采用重点调查与测算相结合的方法。1.基层调查表调查方法采用重点调查。针对工业企业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每个行业小类或产品选择 2-3 家重点企业,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每个行业小类选择 2-3 家重点企业,主要调查采购、销售、回收、废弃的物流与成本情况。针对物流企业,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每个物流相关行业选择 2-3 家重点企业,主要调查物
5、流业务经营情况及运营状况。(见五、附录(一)从事社会物流服务活动涉及的相关行业代码表)2.综合测算表采用测算的方法,费用(收入)指标由对应的物流业务规模与对应的物流费用(收入)率相乘所得。物流业务规模数据根据相关统计取得,主要取自农业、工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海关统计等统计公报或年鉴资料。物流费用(收入)率根据企业物流调查资料取得。测算方法是:社会物流总费用=运输费用+保管费用+管理费用运输费用货运周转量货物平均运价保管费用社会物流总额物流保管费用率管理费用=社会物流总额物流管理费用率(六)组织实施本制度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制定并组织实施,由中国物流
6、与采购联合会(中国物流信息中心)负责报表的布置、收集和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流统计工作牵头部门按照本制度要求,开展所辖区域的物流统计工作,并将各地物流统计及重点企业调查资料,及时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贸易司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物流信息中心)。(七)报送要求本制度基层调查表按报告期分为年度报表和定期报表。报送方式为网上直报或电子邮件,各表报送方式、调查频率和时间见报表目录。调查企业通过指定网址()的“全国社会物流统计直报系统”报送相关统计数据,也可采用电子邮件传送报表。调查对象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报统计报表。(八)质量控制本制度针对统计业务流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