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规范肉制品行业亚硝酸盐使用指南-三个皮匠报告政策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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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衡水市规范肉制品行业亚硝酸盐使用指南
来源网站:衡水市场监督局
发布日期:2026-05-19
发文字号:暂无
发文机构:
政策层级:地方
政策类型: 通知公告
所属地区:衡水市
产业类型: 餐饮产业 食品产业 信息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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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规范肉制品行业亚硝酸盐使用指南


亚硝酸盐是肉制品加工中常用的食品添加剂,但若使用不当或超量添加,则可能带来严重的食品安全风险。为规范我市肉制品生产经营环节亚硝酸盐使用行为,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守护群众 “舌尖上的安全”,现作如下提醒:

一、什么是亚硝酸盐?

亚硝酸盐是一种常见的食品添加剂,在肉制品加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主要指亚硝酸钠和亚硝酸钾,外观为白色至淡黄色粉末或颗粒状,无臭、易潮解、易溶于水。

二、亚硝酸盐在肉制品加工中的作用。

(一)护色作用:亚硝酸盐可与肉品中的肌红蛋白反应,生成稳定的亚硝基肌红蛋白,使肉制品呈现出诱人的鲜红色或粉红色,避免因氧化而变色。

(二)抑菌防腐:亚硝酸盐对肉毒梭状芽孢杆菌有显著的抑制作用,防止肉毒素的产生,从而大大降低肉制品的安全风险。此外,对多种腐败菌和致病菌也具有一定抑制作用,从而延长产品保质期。

(三)改善风味:亚硝酸盐可参与风味物质的形成,使肉制品具有独特的腌制风味。

三、亚硝酸盐在生产经营中的使用规定。

(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0-2024)明确规定了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以亚硝酸钠计)的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和终产品残留量。

(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 GB 31654-2021)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添加剂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8号)明确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应当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等国家禁止在餐饮业使用的品种。

(三)《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下列生产经营行为:采购、存放和使用亚硝酸盐。

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面临的法律后果。

(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 肉制品 亚硝酸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法律后果为: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存在采购、存放和使用亚硝酸盐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 法律后果为: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对小作坊、小餐饮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取消备案卡,并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食品安全无小事,每一份肉制品的安心,都离不开社会的共同努力。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强化监管,严厉打击违规使用亚硝酸盐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全力筑牢我市肉制品食品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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