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决赛阶段代表团、运动队冠名及服装广告规定》的通知-三个皮匠报告政策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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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决赛阶段代表团、运动队冠名及服装广告规定》的通知
来源网站:国家体育总局
发布日期:2025-04-18
发文字号:暂无
发文机构:竞技体育司
政策层级:部委
政策类型: 通知公告
所属地区:体育总局
产业类型: 保健产业 服装产业 广告产业 食品产业 体育产业 网络游戏产业 烟草产业 药品产业 医疗产业 医疗器械产业 游戏产业 运动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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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决赛阶段代表团、运动队冠名及服装广告规定》的通知

体竞字〔2025〕42号

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代表团,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组委会,有关直属单位,有关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有关高校:

为规范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市场开发工作,保护组委会和参赛代表团的市场开发权益,现将《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决赛阶段代表团、运动队冠名及服装广告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办公厅

2025年4月8日


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决赛阶段代表团、 运动队冠名及服装广告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市场开发工作,维护良好的市场开发秩序,保护相关方合法权益,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代表团、运动队冠名及服装广告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医疗、医疗器械、药品、保健食品的冠名或产品广告;

(二)烟草、酒类的冠名或产品广告;

(三)网络借贷平台的冠名或产品广告;

(四)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五)损害全国运动会形象和不宜进行公众宣传的其他广告内容。

第三条 代表团不得冠名。运动队可以冠名,格式为“代表团名称+冠名单位名称+项目队”,其中冠名单位名称不多于6个汉字或12个英文字母。

第四条 代表团成员服装、运动员和教练员领奖服不出现服装自身品牌标识以外的广告标识,其中上衣和裤子的自身品牌标识各不得超过1处,每处标识大小不超过20平方厘米。

第五条 开闭幕式代表团入场仪式中,代表团成员中除服装自身品牌标识外,不出现其他赞助单位名称以及任何具有广告宣传性质的标识和内容。

第六条 运动队比赛服装、器材等广告按照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组委会、相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组委会有关部门、广东赛区各项目竞赛委员会以及香港、澳门赛区场馆团队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特区政府法律法规以及上述规定对代表团、运动队冠名及服装广告等进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的,要求相关单位和人员更换、遮挡不符合规定的冠名和标识。

第八条 各代表团、运动队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工作。违反规定的,按要求及时整改;拒不整改的,将视性质、情节、后果等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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