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医保函〔2025〕28号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将人工耳蜗及电子耳蜗植入术
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省直三行业医疗保障管理部门,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为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支持我省医疗机构发展,促进京津冀医疗保障协同发展,经研究,决定将人工耳蜗及电子耳蜗植入术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集采中选人工耳蜗 按照乙类管理,个人先行自付比例20%,医保支付限价为32400元/套(附件);集采非中选人工耳蜗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电子耳蜗植入术 按照乙类管理,个人先行自付比例10%。
请各统筹区做好医保信息系统维护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并指导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目录对照。参保人员自3月1日起享受报销待遇,3月1日以来已住院并结算的相关参保人员,可到参保地医保经办部门申请手工报销。
附件:
人工耳蜗组套编码及医保支付政策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3月6日
(主动公开)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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