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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公海保护区治理:CCAMLR二十年经验揭示科学共识不足以推动保护区落地|北京绿研
北京绿研公益发展中心深度解读公海保护区治理:CCAMLR两个保护区与十年僵局、BBNJ协定生效后的制度挑战,附超大型保护区有效性、协商一致困境与全球治理启示。
 2026-07-29
 环境
 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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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UB:2026年CCAMLR海洋保护区:规则架构、结构性挑战与制度能力研究报告(31页) 查看报告
公海保护区被称为“海洋保护的最后一公里”——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建立保护区的难度远超沿海水域,因为这里没有单一主权国家、没有统一的执法体系、也没有清晰的法律框架。作为公海保护区建设的先驱,CCAMLR在2009年和2016年相继设立了两个保护区,但此后近十年再无新共识。当《BBNJ协定》即将进入实施阶段,全球公海保护区建设将加速推进——CCAMLR的经验与困境,为这场即将展开的全球治理实践提供了不可忽视的启示。

公海保护区治理的制度语境与关键挑战

公海保护区(即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的海洋保护区)的治理面临三重根本挑战。其一,法律框架的碎片化——公海治理涉及UNCLOS、区域性海洋公约、渔业协定、航运协定等多重法律文书,缺乏统一的管理机构。其二,主权缺位下的执法难题——没有单一的“公海政府”,保护区管理依赖船旗国、港口国和区域性组织的协同,而船旗国管辖权的实际效力参差不齐。其三,利益格局的复杂性——公海资源被视为“全球公域”,但其利用收益却具有明显的地域性,不同国家从公海保护中获得的成本收益差异巨大。
CCAMLR是公海保护区治理的先行者。在《BBNJ协定》达成之前,CCAMLR已在南极海域率先推动海洋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截至2024年,全球公海保护区数量极为有限,CCAMLR设立的罗斯海区域海洋保护区(193万平方千米)仍是全球最大的海洋保护区之一。CCAMLR的制度经验——包括其独特的养护授权、基于科学的决策程序、以及MCS监测体系——为全球公海保护区治理提供了重要的实践参照。

CCAMLR公海保护区建设的实践进程

两个保护区与十年僵局

CCAMLR的公海保护区建设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2004-2011年)为框架建立阶段:2004年CCAMLR正式审议划定海洋保护区的可能性;2009年南奥克尼群岛南部大陆架海洋保护区获得通过;2011年第91-04号养护措施《建立CCAMLR海洋保护区的一般框架》通过,为后续提案奠定制度基础。第二阶段(2012年至今)为实质性谈判僵局阶段:尽管各方期待CCAMLR在2012年前建成代表性保护区网络,但CCAMLR未能达成共识;2016年罗斯海区域海洋保护区获得通过,是此期间唯一的成功案例;东南极、威德尔海和西南极半岛三个大型保护区提案长期搁置。

公海保护区建设中的结构性问题

CCAMLR的公海保护区实践揭示了四个结构性问题。第一,科学共识不等于政治共识——即使科学委员会认可提案的科学依据,政治层面的价值观冲突仍可能阻碍决策。第二,协商一致在争议性议题上构成结构性瓶颈——单个成员国的反对即可阻碍整个进程。第三,超大型保护区的成本收益分配不均衡——生态效益全球化但经济效益地域化,使捕捞国面临不对称的激励结构。第四,地缘政治因素的渗入——保护区提案与领土主张的地理对应关系引发“利用保护区支持领土主张”的质疑。

《BBNJ协定》视角下的CCAMLR经验

《BBNJ协定》的制度创新与CCAMLR的参照价值

2024年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协定》(《BBNJ协定》)为公海保护区治理建立了全球性法律框架。该协定确立了海洋保护区的设立程序、科学审查机制、决策规则和监测评估制度,并沿用了IUCN关于自然保护地的定义框架。
《BBNJ协定》与CCAMLR的关系是“互补而非替代”——在CCAMLR公约区域内设立保护区仍需遵循CCAMLR的决策程序,但《BBNJ协定》提供了一般的制度参照和争议解决的备选路径。CCAMLR的经验对《BBNJ协定》实施的启示包括:科学评估与政治决策的分离机制至关重要;协商一致规则在争议性议题上需要配备“日落条款”或替代决策机制;保护区的长期监测需要稳定的资金和制度保障;利益相关方的参与(包括非政府组织和科学机构的观察员身份)有助于提升决策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公海保护区治理的未来方向

公海保护区治理的未来面临三个关键命题。第一,如何平衡“全球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张力——公海保护区的生态效益惠及全人类,但其经济成本由特定国家承担。第二,如何设计有效的执法机制——在缺乏统一管理机构的前提下,船旗国管辖、港口国管控与卫星监测的结合可能是现实路径。第三,如何建立科学的保护区网络——超大型保护区与小型保护区的组合、禁捕区与部分保护区的分级管理、气候变化适应性的设计等,需要基于科学研究持续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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