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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儿童数字安全保护:软件娱乐行业披露8.5%但B2B技术公司近乎空白,监管驱动分化显著|UNICEF报告
儿童数字安全保护报告:媒体娱乐及信息技术软件行业仅8.5%明确披露数字环境儿童保护行动,14.9%间接覆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推动软件娱乐行业披露优于B2B技术服务公司,行业分化显著。
 2026-07-29
 综合
 44页
8张图表
数据来源:
商道融绿:2026中国企业儿童权利相关披露基线评估报告(44页) 查看报告
数字环境已成为保障儿童权利的重要领域,但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报告显示,媒体娱乐及信息技术软件行业中仅8.5%明确披露数字环境中保护儿童权利的行动,14.9%通过广泛数字人权保护间接覆盖,76.6%完全未提及。更值得关注的是,直接面对消费者的软件娱乐企业因监管约束披露较好,而B2B技术服务公司近乎空白——监管驱动正在塑造行业的数字儿童保护格局。

数字环境:儿童权利的新前沿

数字产品与服务在拓展儿童学习、参与和表达机会的同时,也使其面临隐私泄露、不适龄内容接触、网络欺凌、网络性剥削与性虐待等风险。《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已为儿童保护划定基础法律要求,但具备实质意义的公司承诺需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主动识别并应对数字环境中儿童面临的特定风险,充分考虑男童与女童面临的网络风险差异。

监管驱动下的行业分化

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政策推动下,软件与娱乐行业(消费及游戏软件、网络安全软件、数字出版与内容平台、音乐、影视制作、数字广告等)披露整体优于信息技术服务行业(云服务、企业软件、数据处理、系统集成、信息技术外包等)。软件与娱乐企业更直接受到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监管要求约束,因此更有动力披露儿童相关保障措施。多数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以B2B模式运营,未将儿童视为直接用户,导致ESG披露中对儿童权利议题关注度较低。

负责任营销:几乎空白

面向儿童的负责任营销承诺仅0.4%明确披露。尽管中国《广告法》已针对面向未成年人的广告设置限制性条款,但公司在可持续发展报告中对负责任营销实践的披露仍十分有限。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支持开展的中国广告内容研究表明,仍有部分营销行为在强化性别刻板印象与固化社会观念。营销活动能够塑造儿童的认知、价值追求与行为习惯,尤其影响其性别观念与健康认知,但相关维度极少体现在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中。

隐私保护与数据处理示例

部分公司已开始建立防沉迷内容管理系统,监控可能损害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不良信息,对实名认证的未成年用户账号实施专门管控,制定广告素材和代言人内部审核规范。在隐私保护方面,部分公司详细列明产品运营中收集的个人信息及内容类型,单独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措施,仅在取得用户明示同意后方可处理相关个人信息。

改进方向:从合规到儿童优先的数字设计

公司应将儿童最大利益作为数字产品与服务设计的核心考量,建立适配不同年龄段儿童的保护机制,确保数字化及数据驱动型营销方式适配未成年人年龄特征、保持透明,充分保障儿童权利及身心健康。行业协会应针对数字行业制定儿童数字安全的专项指引与能力建设项目,推动会员单位统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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