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8 东南亚国别贸易法律:东南亚国别贸易法律:新加坡新加坡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法律适用 1.国际层面:中国和新加坡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缔约国,适用CISG 公约,效力优于国内法。但根据CISG 公约规定,当事人仍可排除适用。此外,新加坡对 CISG 公约 第 1 条第 1 款(b)项作出了保留,即新加坡仅在当事方营业地所在国均为缔约国情况下适用CISG 公约。2.国别层面:可选择适用我国民法典。新加坡的合同法承袭英国的判例法,成文化比例较小。对于新加坡境内的货物销售,新加坡专门制定了货物销售法。(二)核心法律义务 1.卖方义务(1)交货义
2、务: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货;(2)交单义务: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单据;(3)货物相符:卖方应保证其交付的货物品质、数量和规格与合同约定相符;(4)权利担保: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承担知识产权担保义务。2.买方义务(1)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2)接收货物;(3)检验货物:在目的地或转运目的地及时检验。(三)常见法律问题 1.交货数量不符合合同要求。2.货物包装不符合合同要求。3.货物规格不符合合同要求。4.卖方违反知识产权担保义务。5.买方未按合同要求付款。2/18 6.风险的转移与所有权的转移。7.买方未合理地接收货物。(四)提示与建议 1.建议审查
3、主体是否适格,明确企业是否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核实签约主体、签约人资格。2.谨慎约定品质条款,对因技术复杂、内容繁多的产品,可单独在合同附件中约定品质条款,并注明是合同的组成部分。3.制定明确、详细的检验条款,在进出口合同中避免使用同一检验条款,并约定由独立第三人进行检验。4.对于陈述条款,应确保如实陈述。如果事后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以避免合同损失。5.交易合同中避免出现固定价格等被新加坡竞争法所禁止的安排。6.鉴于新加坡在大多数领域仍沿袭判例法,部分领域(如担保、侵权)与我国国内法差异较大,建议在进行跨境交易时选择中国法律作为适用法。7.争议发生后要重视固定证据以保障企业权益。二、国际货
4、物运输二、国际货物运输 A.A.海海/水上运输水上运输 (一)法律适用 1.国际层面:调整海上运输的国际公约有 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 鹿特丹规则。新加坡没有加入 海牙规则。于 1978 年签署了 汉堡规则,但尚未正式加入该规则。新加坡是海牙维斯比规则的缔约国,装港或卸港为新加坡的提单运输可以适用海牙维斯比规则。中国没有加入以上三个规则,但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适用。鹿特丹规则尚未生效,不建议当事人选择。2.国别层面:可约定适用我国 民法典海商法,也可约定适用新加坡 海上货物运输法 提单法 商船法等。3/18 (二)核心法律义务 1.承运人义务(1)适航义务,使船舶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处于适航
5、状态;(2)管理货物;(3)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4)依约签发提单。2.托运人义务(1)支付运费;(2)妥善包装货物;(3)办理相关手续。(三)常见法律问题 1.承运人的基本义务。2.承运人的责任期间。3.承运人的免责情形。4.承运人的赔偿限额。5.索赔时效。6.诉讼时效。(四)提示与建议 1.在合同约定适用中国准据法时应注意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纠纷诉讼时效。2.建议选择经验丰富的船运公司。3.谨慎核查提单表面,保持与合同的一致性。B.铁路运输铁路运输(一)法律适用 1.国际层面:新加坡不是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CIM)的参加国,也未加入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SMGS)。无法适用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
6、约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2.国别层面:可以约定适用我国铁路法和中欧班列规则,或新加坡铁路法。(二)核心法律义务 1.承运人义务 4/18 (1)运输货物;(2)管理货物;(3)通知义务。2.托运人义务(1)如实填报托运单;(2)按要求包装、标记货物;(3)处理无人收货的义务。3.收货人义务(1)按照合同支付运费;(2)验收货物。(三)常见法律问题 1.发货人的身份识别。2.货损索赔主体和索赔对象。3.货损索赔前置条件和时效。4.托运人对运单真实性负责。5.归责原则。6.责任限额及管辖。(四)提示与建议 1.在填写运单时认真识别发货人身份。2.商务记录为国际货协下货损索赔的核心证据,完好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