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256 目目 录录 一、背景一、背景.-2-二、总体考虑二、总体考虑.-3-(一)基本原则.-3-(二)知情同意.-4-(三)各参与方职责.-4-三、儿童临床试验需特殊关注的安全风险三、儿童临床试验需特殊关注的安全风险.-6-(一)重要的缺失信息.-6-(二)儿童特有的不良反应.-7-(三)其他风险.-9-四、儿童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评估与报告四、儿童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评估与报告.-10-(一)风险管理计划.-10-(二)个例安全性报告.-12-(三)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13-(四)上市后安全性研究.-14-(五)安全信息沟通.-15-(六)沟通交流.-16-参考文献参考文献.-18
2、-2-一、背景一、背景 我国药品管理法指出,国家建立药物警戒制度,对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进行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2021 年,国家首次发布并实施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GVP),其中包含临床试验期间的药物警戒。开展药物警戒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安全风险,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近年来,随着我国鼓励和促进儿童用药的研发创新,儿童药物临床试验逐渐增多。儿童的体格、生理及心理发育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药物进入体内后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以及对药物的反应与成人之间可能存在显著差异,从而决定了儿童受试者在临床试验中可能面临不同于成人的其他安全风险,需要对儿童临床试验的药物警戒进行
3、特殊考虑,以更好地保护儿童受试者。因此,本指导原则旨在阐明儿童临床试验安全信息评估与报告的总体原则和特殊考虑等,为儿童临床试验安全风险监测、识别、评估与控制提供参考。在本指导原则中,如无特指,儿童人群指年龄在 18周岁以下的青少年及年龄低于青少年的小年龄段儿童(包括早产新生儿、足月新生儿、婴幼儿、儿童1)。由于儿童部分先天性疾病、肿瘤、罕见病等重大疾病,需要连续性的治疗或长期随访,也可参考国家现行政策和临床诊疗实际情况,-3-适当放宽儿童临床试验中受试人群年龄上限。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预防用生物制品除外)。应用本指导原则设计和开展临床试验时,需同时参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
4、范2(GCP)、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和其他国内已发布的相关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仅代表药品监管部门当前的观点和认识,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约束力。随着科学研究的进展,本指导原则中的相关内容将不断完善与更新。二、总体考虑二、总体考虑 (一)基本原则 高质量的药物警戒是任何临床试验项目的基本组成部分,儿童临床试验药物警戒需遵循临床试验期间药物警戒的基本要求,即申办者应全面收集儿童临床试验期间的安全性信息并开展风险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开展儿童药物临床试验需进行充分的伦理学考虑,应符合科学需要、最大获益、风险最小化等原则。如果成人临床试验数据可外推至儿童或豁免儿童临床试验,开展成人临床试
5、验可最大程度减少临床试验中儿童人群的暴露。基于已有的临床和/或非临床安全性数据,儿童人群参加临床试验预期-4-应可以最大获益,并将任何潜在的损害、疼痛或不适可能性降至最低。(二)知情同意 儿童作为受试者参加药物临床试验的,应严格遵循 GCP相关条款的基本要求。一般情况下,年龄满 8 周岁(含)以上的儿童受试者有能力做出是否同意参加临床试验的决定,在征得其监护人知情同意的同时,还应当征得本人的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建议在知情同意书等书面研究文件中对征得任一监护人或全部监护人同意及签署知情同意书进行规定和说明,并获得伦理委员会(EC)批准。在与儿童监护人进行知情同意的过
6、程中,除明确告知试验预期的获益与风险外,还应特别关注监护人的意识及情绪,以免其在不恰当的精神状态下做出是否同意参加临床试验的决定3。(三)各参与方职责 申办者作为责任主体,应全面负责儿童药物临床试验药物警戒活动的制定与实施。临床试验机构、研究者、EC、受试者及其监护人等各参与方承担相应职责,协同开展药物警戒活动。在临床试验方案、研究者手册以及知情同意书等临-5-床试验相关文件制定过程中,应以科学进展和最新的理论知识为基础,同时也应考虑各参与方,包括研究者、受试者及其监护人(必要时)、学术专家等的意见和建议。通过药物警戒活动的有效实施,对其进行充分评估,确保风险最小化,最大限度地降低儿童参与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