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年度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保荐人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上市公司名称: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姓名:张星明联系方式:0755-23953869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大厦 35 层保荐代表人姓名:李波联系方式:0755-23953869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大厦 35 层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99 号)注册,并经上
2、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4,214,519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23.6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46,999,809.92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14,614,700.58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32,385,109.34 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担任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由中信建投证券完成持续督导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3、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中信建投证券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工作内容工作内容督导情况督导情况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中信建投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中信建投证券已与公司签订了保荐协议及补充协议,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2工作内容工作内
4、容督导情况督导情况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间,中信建投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须公开发表声明的发行人违法违规事项;公司及相关人员无违法违规情况,无违背承诺的情况。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5、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人员严格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无违背承诺的情况。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依照相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相关公司治理制度。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6、,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