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优利德科技关于优利德科技(中国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保荐机构”)作为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利德”、“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负责优利德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并出具本持股督导跟踪报告。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序号 工作内容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
2、况持续督导情况 1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保荐机构已与优利德签订 保荐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等方式,了解优利德经营情况,对优利德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4 持续督导期间,
3、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优利德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保荐机构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情况 5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优利德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等事项 2 序号序号 工作内容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持续督导情况 6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
4、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导优利德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保荐机构督促优利德依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8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
5、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保荐机构对优利德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优利德的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9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保荐机构督促优利德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审阅优利德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10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
6、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保荐机构对优利德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11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优利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事项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