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被保荐公司名称被保荐公司名称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姓名李翔成晓辉联系方式010-83939195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16 层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063 号),同意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自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A 股)股票 4,055.69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1.2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6,305.08 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6,477.23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9,827.85 万元。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已于 2024 年 1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作为北自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3、范性文件的要求,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24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一、持续督导工作内容工作内容工作内容督导情况督导情况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保荐人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2工作内容工作内容督导情况督导情况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持续督导期间,协议相关方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的,应当于修改后 5 个交易日内报本
4、所备案。终止协议的,协议相关方应当自终止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说明原因。保荐人已与公司签署了保荐协议,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本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或终止协议的情况。3、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需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4、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5、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发生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5、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持续督导人员、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人员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等方式,对上市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专项现场检查。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保荐人持续督促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切实履行相关承诺。7、督导上市公司
6、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保荐人核查了公司治理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公司已建立健全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公司治理制度,并得以有效执行。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保荐人核查了公司内控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公司已建立健全了内控制度,并得以有效执行。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