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 2022 年度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的通知鄂环函2023201 号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有关控排企业,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 2022 年度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湖北省 2022 年度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湖北省生态环境厅2023 年 11 月 6 日附件湖北省 2022 年度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根据国家关于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各项安排部署以及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71、389 号)的要求,为科学合理地确定我省 2022 年度碳排放配额,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规范有序
2、地开展配额分配和管理,特制定本方案。一一、纳纳入入碳碳排排放放管管理理的的企企业业清清单单根据我省 2019-2022 年任一年综合能耗 1 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企业能耗情况,排除因关停、主体整合等原因退出的企业后,确定 343 家纳入我省 2022 年度碳排放配额管理范围的企业(以下简称“纳入企业”),涉及钢铁、水泥、化工等 16 个行业。具体企业见湖北省 2022 年度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企业清单(见附件 1-4)。二二、配配额额总总量量与与结结构构(一)配额总量。根据 2019-2021 年度纳入湖北省碳市场控排企业排放量及 2019-2021 年度配额总量情况,综合考虑湖北省社会经济发
3、展状况、政府预留配额等因素,结合 2022 年度纳入企业碳排放核查数据,确定我省 2022 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为 1.8 亿吨。(二)配额结构。碳排放配额总量包括年度初始配额、新增预留配额和政府预留配额。计算方法如下:1.年度初始配额=纳入企业初始配额之和2.政府预留配额=碳排放配额总量6%3.新增预留配额=碳排放配额总量-(年度初始配额+政府预留配额)政府预留配额主要用于市场调节,新增预留配额主要用于企业新增产能和产量变化。三三、纳纳入入企企业业配配额额分分配配方方法法2022 年度企业配额分配主要采用标杆法、历史强度法和历史法。不同行业企业对应的配额分配方法见附件 1-1。(一)采用标杆法
4、的企业配额计算方法。企业实际应发配额=2022 年实际产量行业标杆值市场调节因子(二)采用历史强度法的企业配额计算方法。企业实际应发配额=2022 年实际产量历史碳强度值行业控排系数市场调节因子其中,历史碳强度值为企业基准年间碳强度的加权平均值,基准年选取见附件 1-3。行业控排系数见附件 1-2。(三)采用历史法的企业配额计算方法。企业实际应发配额=历史排放基数行业控排系数市场调节因子365正常生产天数历史排放基数为企业基准年间碳排放量的算术平均值,基准年选取见附件 1-3。(四)市场调节因子。市场调节因子适用于所有纳入企业。市场调节因子=1-(上一年度市场存量/配额总量),2022年度的市
5、场调节因子为 0.9836。四四、配配额额调调整整机机制制(一)企业当年碳排放量与企业年度初始配额的差额超过企业年度初始配额 20%的,差额按企业年度初始配额的 20%计;(二)按照上述方法进行核算后,若企业当年碳排放量与企业年度初始配额的差额超过 20 万吨二氧化碳,差额按 20万吨计;(三)经过上述“20%或 20 万吨损益封顶”调整后,对超出的配额亏损(或盈余)予以追加(或收缴)。五五、配配额额的的发发放放在完成企业碳排放量核查后,根据企业 2022 年实际生产情况核定实际应发配额,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发放给企业。企业对分配的碳排放配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省生态环境
6、厅申请复核;省生态环境厅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配额,已经发放配额的企业经核查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按规定收回相对应的配额。1.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的;2.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应关未关的;3.企业没有履约历史且没有基准年排放数据的;4.企业全厂累计停产天数(水泥企业熟料工段停产视为全厂停产)大于 183 天且碳排放量低于 20 万吨的。六六、其其他他说说明明(一)企业合并、分立、关停或搬迁及外包与租赁情况的处理。纳入企业发生合并、分立、关停或搬迁、外包与租赁的,应在完成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主管部门。各地碳交易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