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工业园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申报稿)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1 发行发行概况概况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为投资决定的依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2,9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公司股东不在本次发行
2、过程中公开发售股份。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面值:1.00 元 发行股数:2,900 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元 发行后总股本:11,600 万股 预计发行日期:【】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施建明,实际控制人、董事、总经理施屹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人
3、所持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且不因(实际控制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3)公司股票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本承诺不因(实际控制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终止;(4)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于股份限售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股东汇蝶管理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股东之张红星、范
4、春跃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且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3)公司股票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终止;(4)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于股份限售期结束后),每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5、 招股说明书 1-1-2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股东之闻娟英、蔡芳、杨忠明、孙汉忠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且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3)公司股票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
6、更或离职等原因终止;(4)在本人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于股份限售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担任公司监事的公司股东之张利方、董旭明、庄利明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于股份限售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