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1-1-1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China Shenhua Energy Company Limited)(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西滨河路 22 号)(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德路 16 号洲际大厦 4 层)首 次 公 开 发 行首 次 公 开 发 行 A 股 股 票 招 股 说 明 书股 股 票 招 股 说 明 书 联 席 保 荐 人(主 承 销 商)联 席 保 荐 人(主 承 销 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
2、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1-1-2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股数:1,800,000,000 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36.99 元 发行日期:2007 年 9 月 25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19,889,620,455 股 其中 A 股:16,491,037,955股 H 股:3,398,582,500 股
3、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公司控股股东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诺:自本公司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联席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07 年 9 月 7 日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1-1-3 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
4、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1-1-4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1、本招股说明书仅为本公司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而披露。除用于在中国境内发行
5、本公司 A 股股票外,本招股说明书不能用作且不构成在中国境外(包括香港在内)的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或在任何其他情况下的出售任何证券的要约和要约邀请。本招股说明书未曾亦不将根据香港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32 章)(“香港公司条例”)在香港公司注册处登记,因此,本公司 A 股不能通过任何文件在香港出售或要约出售,除非有关文件已根据香港公司条例得到豁免。2、本公司于 2005 年 6 月 15 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本公司须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当地监管要求披露相关数据和信息。由于境内外会计准则和监管要求存在差异,本招股说明书与本公司已在境外披露的 H 股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在内容和格式等方面
6、存在若干差异,敬请投资者关注。3、在于 2007 年 8 月 24 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及有关监管机构核准 A股发行作为先决条件下,董事会授权董事小组决议分配人民币 225.44 亿元特别股息予本公司股东(不含 A 股股东)。计划将安排其中人民币 167.99 亿元于上述条件满足后分派;余额人民币 57.45 亿元将于本公司 2007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完成后,在本公司的可供分配利润数额足以满足拟分派的股息数额后方可进行分派。此特别股息的具体派发方案有待最终决定并予以公告。如果本公司不发行 A股,本公司将不会对于 2007 年 6 月 30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进行特别股息分配。如果发行 A 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