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Beijing AriTime Intelligent Control Co.,Ltd.(在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注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附录发行人名称: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 84 号主承销商名称: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乙 19 号华通大厦 B 座10-16 层法律意见书1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二 O O 一年股票发行与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二 0 0 一年七月法律意见书2目 录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4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4三、本次发行上
2、市的实质条件.5四、发行人的设立.6五、发行人的独立性.7六、发起人或股东.9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9八、发行人的业务.1 0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 0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 3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 4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 7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 7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 7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1 8十六、发行人的税务.1 8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1 9十八、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2 0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2 0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2 1二十一、发
3、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2 1二十二、结论意见.2 1法律意见书3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二 O O 一年股票发行与上市的法律意见书致: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01 年股票发行与上市(以下称“本次发行”)之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获授权为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4、)、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称“股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已依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及其具备的
5、条件进行调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发行人主体资格、章程、授权批准、实质条件、主要资产权益、重大债权债务关系、诉讼、税务、募股资金的运用等方面的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并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有关书面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所依据对上述文件的审查判断出具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4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6、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本所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发行人于 2 0 0 1年 4月 1 0日召开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