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Global Safety Technology Co.,Ltd.(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 3 号院 1 号楼-1 至 5 层 30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北
2、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1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发行股票类型: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 股)本次本次拟发行股数拟发行股数:不超过 2,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的 25%,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21.92 元 预计发行日期:预计发行日期:2016 年 7 月 13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发行后总股本:
3、不超过 8,0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清华控股承诺:“自辰安科技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辰安科技的股份,也不由辰安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公司控股股东清控创投承诺:“自辰安科技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辰安科技的股份,也不由辰安科技回购
4、该部分股份。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则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未来五年内,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在上述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2 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但并不会因转让发行人股票影响本公司控股地位。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如本公司拟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每十二个月转让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数
5、量的 5%,且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在本公司拟转让所持发行人股票时,本公司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如本公司未履行承诺,本公司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公司股东同方股份承诺:“自辰安科技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辰安科技的股份,也不由辰安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则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未来五
6、年内,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如本公司拟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每十二个月转让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 5%,且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在本公司拟转让所持发行人股票时,本公司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如本公司未履行承诺,本公司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公司股东轩辕集团、辰源世纪、上海瑞为承诺:“自辰安科技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辰安科技的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