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Bomin Electronics Co.,Ltd.(住所:梅州市经济开发试验区东升工业园)(住所:梅州市经济开发试验区东升工业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申报稿)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博敏电子 招股说明书2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
2、出投资决定的依据。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发行概况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元 预计发行日期:【】年【】月【】日发行后总股本:【】【】万股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新股及老股转让提示 本次公司拟发行新股不超过 4,185 万股,公司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 2,366 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3、总量不超过 4,185 万股。其中,公司控股股东徐缓和谢小梅拟分别公开发售不超过 1,270 万股和 706 万股、公司股东谢建中拟公开发售不超过 390 万股。公司股东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请投资者在报价、申购过程中考虑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素。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缓和谢小梅以及公司股东谢建中和刘燕平均承诺:(1)其所持公司股票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其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
4、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前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其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或者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远程和黄继茂以及公司股东、博敏电子 招股说明书3 高级管理人员邓宏喜和韩志伟均承诺:(1)其所持公司股票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
5、该部分股份;(2)其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3)公司上市后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前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公司其他股东高建芳、郑晓辉、王会民、邓志伟、谢彬彬、梁颖、谢赐、黄建国、王强、覃新、杜志红、张维说、戴冠军、罗文明、罗旭、罗伟飞、谢桂凤、黄龙惠、李云萍、张百竹、信峰、朱占斌、徐梅龙、曾铁城、涂祥运、杨苏、张更生、李波、凌明基、张伟东、陈民、陈煜、黄李海、郭阳、覃小双、林志松、陆景富、龚高林、曾令干
6、、张雪芬、吴秉南和杨诗伟均承诺:其所持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此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徐缓、谢小梅、谢建中、刘燕平、刘远程、黄继茂、罗伟飞、覃新、韩志伟和邓宏喜还承诺: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任后 6 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50%。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4 年 5 月 7 日 博敏电子 招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