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半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维光电”、“公司”或“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
2、指引第 11 号”)等相关规定,负责路维光电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并出具 2024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一、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序号 工作内容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实施情况 1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2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署了保荐协议,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本持续督导
3、期间,未发生协议内容做出修改或终止协议的情况。3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发生需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4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岀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岀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出现需报告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5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
4、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上市公司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其中,保荐机构于 2024 年 7 月29 日对上市公司进行了 2024 年上半年募集资金现场核查。2 序号序号 工作内容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实施情况 6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保荐机构持续督促、指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7
5、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保荐机构督促路维光电依照相关规定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8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保荐机构对路维光电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路维光电的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保证上市公司的规范运行。9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
6、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督促路维光电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10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