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律法规及政策解读跨境资金流动篇1根据由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20年6月1日印发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称“自贸港总体方案自贸港总体方案”)以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以下称“自贸港法自贸港法”),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称“海南自贸港海南自贸港”)将建立适应高水平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需要的跨境资金流动管理制度,分阶段开放资本项目,逐步推进非金融企业外债项下完全可兑换,推动跨境贸易结算便利化,有序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境外资金自由便利流动。为落实自贸港总体方案和自贸港法关于建立适应高水平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需要的
2、跨境资金流动管理制度的要求,海南自贸港已在跨境资金流动方面出台一系列的改革试点措施。本文将梳理贸易外汇收支、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和自由贸易账户体系等三个方面的改革试点措施,以供市场主体参考。一、贸易外汇收支为贯彻落实自贸港总体方案关于“进一步推动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新型国际贸易结算便利化,实现银行真实性审核从事前审查转为事后核查”的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以下称“海南省外汇局海南省外汇局”)于2022年7月8日发布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2022年版)(以下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20222022版版)”),决定在海南自贸港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根据
3、指导意见(2022版),在海南自贸港内注册经营的试点银行,向海南省外汇局备案后可对本行推荐的优质企业开展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黄建贤顾问金融证券部汪杜宇主办律师金融证券部姚诗奕律师助理金融证券部相较于尚未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其他地区,目前海南自贸港的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便利化措施如下:二、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目前海南自贸港在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方面的改革试点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2区域区域海南自贸港海南自贸港其他未实行试点的地区其他未实行试点的地区单证审核方面除资金性质不明确的业务外,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原则为试点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外汇收
4、支业务;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支出可事后事后核验核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银行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核1;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银行应核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2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业务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退汇业务,可在银行直接办理,免于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免于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对于A类企业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或B、C类企业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
5、(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退汇业务,企业应在收汇前到所在地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办理登记3进口报关单核验手续银行能确认试点企业货物贸易付汇业务真实合法的,可免可免于办理进口报关电子信息核验手续于办理进口报关电子信息核验手续银行办理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可按照展业原则,自主决定是否对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办理核验手续4代垫或分摊业务服务贸易项下非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间发生的或超非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间发生的或超1212个个月的代垫或分摊业务月的代垫或分摊业务,由银行审核真实性、合理性后办理服务贸易项下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间发生的代垫或分摊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5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
6、引(2020年版)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2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四十九条。3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二十三条。4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十六条。5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四十九条。1.一次性外债登记改革试点根据海南省外汇局于2020年2月7日发布的关于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外汇创新业务政策的通知(琼汇发20201号),注册地在海南自贸港内,且满足以下条件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可根据实际融资需求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业务:(1)成立时间满一年(含)以上且有实际经营业务活动,并已经选择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