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92019 智能网联汽车政策法律智能网联汽车政策法律 研究报告研究报告 研究院政策法规研究所研究院政策法规研究所 (工业和信息化法律服务中心)(工业和信息化法律服务中心) 2019 年 10 月 引引言言 智能网联汽车是汽车工业和人工智能技术结合的全新 产物,是我国抢占汽车产业未来战略的制高点,也是人工智 能大规模应用的重要场景。智能网联汽车的发展将引发汽车 工业,交通形态,社会分工等等方面巨大的变化,同时也必 然会对既有的社会秩序和规则带来挑战。法律规则建设是智 能网联汽车发展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一方面由于智能网联汽 车给社会生活带来的新变化,许多传统立法的规定不能适用 于智能网联汽车,
2、甚至会对智能网联汽车上路行驶或运输服 务构成限制,需要及时对这些立法做出调整或解释,减少对 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的阻碍;另一方面,智能网联汽车带 来的新业态、新秩序需要新的规则予以调整,科学有效的法 律制度供给能够促进新业态的良性健康发展,也有利于增加 公众对于智能网联汽车的接受程度。因此,研究院政策 法规研究所对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做了比 较系统地研究,我们认为智能网联汽车既需要新的法律规 则,同时更需要新的治理理念,以治理创新推动产业创新, 以规则之变促进业态之变,使我国能在未来产业竞争中获得 制度优势。 在 2018 年 10 月北京举行的首届世界智能网联汽车大会 上我们发布
3、了2018 智能网联汽车政策法律研究报告,在 此基础上我们持续研究,今年更新而成了 2019 版。 目录目录 引引言言 一、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规则之变一、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规则之变.1 1 (一)规则需求之变:从商业化的单轨需求转向测试和商业化的双轨需求(一)规则需求之变:从商业化的单轨需求转向测试和商业化的双轨需求1 (二)规则要素之变:从基于人的要素体系转向兼顾人类机器等多种要素(二)规则要素之变:从基于人的要素体系转向兼顾人类机器等多种要素2 二、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的规则修订进程二、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的规则修订进程. 6 6 (一)美国(一)美国.6 1.联邦层面:避免技术路线干预,负责
4、构建安全框架.6 2.加利福尼亚州:示范性的规则体系,率先展开部署工作.7 3.内华达州:建立新型公司载体,加速示范运营落地.11 4.亚利桑那州:充分解释既有规则,形成宽松制度环境.14 (二)欧洲(二)欧洲.17 1.欧盟:积极推进产业发展,负责构建协调框架.17 2.英国:充分评估规则需求,重视保险责任制度.19 3.德国:路测规则相对保守,关注伦理道德引导.22 4.荷兰:对开放与安全并重,重视新知识的传播.25 (三)新加坡:率先制定国家标准,(三)新加坡:率先制定国家标准,探索新的安全体系探索新的安全体系.28 (四)日本:循序渐进修订规则,部门工作紧密衔接(四)日本:循序渐进修订
5、规则,部门工作紧密衔接.31 三、智能网联汽车对既有规则的冲击三、智能网联汽车对既有规则的冲击.3434 (一)交通规则(一)交通规则.34 1.人:需转变驾驶人员与驾驶许可制度.34 2.车:缺乏安全标准和细化的智能等级.37 3.路:受地图限制且缺乏车路协同标准.38 (二)经营规则(二)经营规则.41 1.运输规则.41 2.合同规则.45 3.竞争规则.49 4.保险规则.50 (三)法律责任(三)法律责任.51 1.侵权责任.52 2.违约责任.54 3.刑事责任.57 四、我国智能网联汽车政策法律修改建议四、我国智能网联汽车政策法律修改建议. 6060 (一)推动立法组的建设,研究
6、重点事项和冲突条文(一)推动立法组的建设,研究重点事项和冲突条文.60 (二)评估企业技术能力,建立行业需求的收集渠道(二)评估企业技术能力,建立行业需求的收集渠道.60 (三)重视伦理引导作用,(三)重视伦理引导作用,建立自动驾驶伦理委员会建立自动驾驶伦理委员会.61 (四)形成多元治理体系,充分发挥行业的治理能力(四)形成多元治理体系,充分发挥行业的治理能力.62 (五)加强部门协同合作,使协同机制制度化规范化(五)加强部门协同合作,使协同机制制度化规范化.62 (六)构建多级管理体制,(六)构建多级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创造性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创造性.63 1 一、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