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版权声明版权声明 本报告版权属于平台版权治理课题组及成员单位所有,受法律保护。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本指引的,应注明来源。违反上述声明者,本课题组及成员单位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编写团队编写团队 平台版权治理课题组指导平台版权治理课题组指导单位单位:同济大学同济大学法学院法学院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 同济大学同济大学法学院法学院互联网互联网与与人工智能人工智能法律法律研究研究中心中心 报告撰写人:(姓氏笔画为序)报告撰写人:(姓氏笔画为序)朱凌寒、杨珺、杨翩然、吴冠达、沈辰蓉、沈婧旖、张朱凌寒、杨珺、杨翩然、吴冠达、沈辰蓉、沈婧旖、张韬略、罗颖、倪睿雅韬略、罗
2、颖、倪睿雅 执行摘要执行摘要 1.避风港规则及平台内容审查义务争议避风港规则及平台内容审查义务争议 随着作品识别和过滤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侵权行为的数量不断增加,学界和实务界出现了质疑“避风港规则”合理性的声音,理由是:其导致版权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失衡,算法推荐使得技术中立不再成立,技术的发展使得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有能力对海量的用户上传内容进行事先版权审查。基于上述理由,学术圈存在建议我国引入版权侵权的事先审查义务的声音。学界现有的对平台版权内容审查义务的观点可归总为三类:(1)完全的事后审查,即仅在权利人向平台发出通知后,平台才有义务对通知中的作品进行审查;(2)部分的事先审查,即在特
3、定的条件下,无须权利人的具体通知,平台对侵犯特定作品版权的用户上传内容具有过滤义务;(3)普遍的事先审查,即无须权利人的具体通知,平台对所有用户上传的内容,都应该运用过滤技术将其与作品数据库进行比对,过滤可能的侵权内容。本报告关注的核心问题是互联网内容平台是否具有版权侵权主动审查义务,以及传统的避风港规则“通知-删除”+“红旗规则”是否足以因应新技术环境,是否需要对现行法进行调整才能实现利益的重新平衡。2.中国法律及司法实践中国法律及司法实践 民法典规定了“通知删除”规则,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信网权若干问题规定则进一步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则进行了细化,进一步明确了平台的免责条件
4、、过错的认定规则。上述法律规则并未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普遍的版权事先审查义务,但信网权若干问题规定中对“应知”的判断因素为法院需根据具体情形综合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程度、平衡各方利益、要求平台在一定范围内承担事前预防措施留下了空间。已有的司法判决曾通过下列因素判定平台是否构成明知、应知的过错:(1)权利人的概括通知情况;(2)作品本身的知名度与热播程度;(3)平台实施算法推荐的情况;(4)平台内针对特定作品的整体侵权状态;(5)同一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在特定条件下,平台需要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因此即使在权利人未发出侵权通知之前,平台仍有可能需要主动对特定内容进行审查,否则有可能承担侵权责
5、任。3.3.美国法律及司法实践美国法律及司法实践 DMCA 第 512 条确立了以“避风港”机制为核心的责任豁免条款,并通过设定若干被动注意义务作为免责前提。具体包括:要求平台制定并合理执行“重复侵权者政策”,在识别用户多次侵权后采取账户终止等措施;依据平台“知情状态”区分“实际知悉”与“红旗知悉”,在特定条件下触发移除义务,构成免责的核心执行机制。此外,DMCA 要求平台不得干扰由权利人和服务提供商共同协商形成的“标准技术措施”,但并未强制平台主动采取相关措施。其各项规定中,也并未要求平台承担普遍、事前的内容审查义务,体现了对平台责任边界的克制态度。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美国法院始终未突破以“
6、平台中立”为核心的司法立场,明确拒绝施加更高的普遍性事前审查义务。但不可否认的是,“避风港规则”在立法设计之初并未预见到今日大型平台每周接收数百万条删除通知的现实压力,因而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存在难以匹配当前平台在内容治理方面的技术复杂性与效率需求的问题。4.4.欧盟(德国)的法律规定及学术观点欧盟(德国)的法律规定及学术观点 欧盟议会于 2019 年通过的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DSM)及其于 2022 年通过的数字服务法案(DSA)整体上提高了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所需承担的义务的要求。但 DSM 指令第 17 条第 8 款仍然直接明确了不应当使得服务提供者承担一般普遍的内容审查义务。德国 UrhD